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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修改走向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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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5 23:01:19 作者:李富成 董健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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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辩护制度,保障当事人权利
刑事诉讼中控辩是一个对立面,多年来我国的辩护制度相当微弱。九六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准备加强辩护制度的,但没有如愿。当时一些好的规定:如,为防止法院的先定后审,取消了法院原先的预备审,规定起诉书副本只提交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律师获得证据的来源减少,律师看不到控方的意见。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控辩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控辩双方难以对抗。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辩护制度:
1、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九六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没有明确,律师无法行使权利,这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定位为辩护人。2、保证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与通讯的权利。刑事诉讼九十六条规定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安、检察机关以各种方式不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保障律师的会见权,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可规定:只要律师向看守所出示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看守所就可以直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其它机关的批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监听等手段,这与联合国的规定不一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被监听,通信不得被检查。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查阅技术性文件,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在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查阅本案的全部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律师检阅,摘抄提供方便,并给予第二次查阅、摘抄的方便。3、关于委托辩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当地有关机关。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他的亲友、监护人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4、公、检、法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侦查终结前可以听取律师的意见,如果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检察院讯问时,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附卷移送。
四、有关诉讼程序的修改
(一)完善死刑审判制度,扩大简易程序
死刑案件,一审要开庭,二审开庭,最高人民法院还要开庭,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很大,死刑案件耗费的资源非常大,对一些简单案件就不应过多地耗费资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然,对共同犯罪的,有的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就不能用简易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可以增加一些条文,现在的刑事诉讼法缺少操作性规定。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压力非常大,过去通常是采用委托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委托人可能不负责任,最高法院不可能把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搞北京来。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可以借助视频的方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定之前应当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发现新的事实,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二)进一步完善不起诉制度
完善不起诉制度,设置一个附条件的不起诉制度,能更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央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传统的“严打”刑事政策调整为“宽严相济”,过去片面强调严打,但严打是有边际效应的。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一味地“严打”,刑法已经规定那些犯罪对象应当“严打”,那些不应当“严打”,这体现在检察机关的不起诉上。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制度: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考虑增加一种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依据刑法规定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可以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针对未成年人,不满22周岁的人初次犯罪,这实际就是大学生犯罪。如果他们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对他们实行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实际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从宽发落,规定一个考验期,如果没有犯罪就不起诉,构成犯罪就起诉,尽量用缓和的方法对待一些特殊人群犯罪。
在我国所有的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占有极大的比例。对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加以刑罚,不一定有利于他改造,特别是在我国羁押场所的环境没有彻底改善的条件下,羁押场所可能成为二次犯罪的传播场所。完善不起诉制度,给未成年人罪犯一条悔过自新之路,这对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有积极意义的。
(三)确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在传统刑事诉讼理念影响下,国家承担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只要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国家就算完成任务。至于被害人受到多大损失,国家是很少顾及的。在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诉讼理念指导下,国家的责任理应扩大到经济领域,加强对被害人的补偿。理由如下:首先,人是生产力中最主要的因素,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其生存能力必然减弱,国家如果不对其补偿,必然会影响到他们正常的生活。其次,在不少刑事犯罪中被告人往往是穷人,被判处死刑后,被害人常常什么也得不到。再次,人民对国家承担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国家就应对人民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说明国家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还存在不足,另一方面说明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没有尽到责任。根据过错原则,国家必须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买单,给予被害人必要的经济补偿。最后,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可以安抚被害人受伤的心灵,减少新的冲突发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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