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庭宣判与法律效应。关于公布裁决结果的方式,目前我国执行的有二种情况,即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从法庭审理的完整过程的要求来看,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模式应当是庭前先行准备--庭审审理活动--直接公布裁决结果。这样操作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开庭审理的连贯性。对于提高庭审水平和强化法律效应都十分重要,集中体现了法律适用的时效性。为达到这一宗旨,控辩审三方必须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只有做好庭审的各个环节点,才能保证庭审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当庭宣判与法律效应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4、庭审延伸与信息反馈。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庭审活动,不能排斥裁决结果公布以后的后续活动。庭审活动是法律的适用的一个环节。当事人(控辩双方)和社会对裁决结果的反映,直接关系到庭审活动的质量。因此,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一判了之,而应当关乎庭审活动过程给社会带来的法制效应,从而有利于促进我们的整个司法过程。实践中,可组成一定的形式进行回访,搜集来自被告人、控方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反过来促进和强化我们的刑事庭审活动。
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审程序在制度设计上比较粗陋,其中既有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也有我们的具体国情和法制现代化程度的制约,从严格意义上讲,任何一种庭审模式的存在均有其利弊二个方面。但选择庭审活动的最好模式应当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既要考量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又要考虑到诉讼程序的合法性。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的要求和整个社会对审判公开的呼声的日益高涨,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庭审程序问题将被提到法律适用的日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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