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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刑事审前程序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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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2-21 15:16:26 作者:Jean-Claude MARIN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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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引起如此争论,我想主要就在于它的历史。由于在法国历史上,刑事诉讼是单向权威的主导性的,现在则向一个更公开、更自由、更利于当事人辩解的方向发展。有人可能认为这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但法国认为英美法系是不能完全适用于他们的司法体系的。
第二个演变特点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个是普及,第二是快速,第三就是专业化。第一个普遍化,是说它既不像英美法系那种由控辩方来主导,也不是传统的由法官来主导,而是以介乎于中间的、作为互变的这种方式来出现。尽管有这种变化的倾向,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国在刑事案件当中的第一阶段也就是侦办阶段还是完全由检察官来指导的,仍然是延续传统。在这个阶段,当事人的律师是不能参与的。在(当前)变革当中,在案件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可以移交给调查法官来处理。在调查法官处理之后,程序上还是倾向于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而由法官来主导。如果按照英美法系的传统是由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由律师来主持这个调查,法官、检察官都在场,但是法官只是在控辩双方提出这些(案件)事情并进行辩论后进行裁判。大陆法系要求法官起到一个推动作用,首先由法官根据法律来调查,在调查当中再进一步澄清事实。在这一个过程中律师的作用相对就小一些。从90年代开始的变革使律师的作用在调查中出现了新的变化:他的辩解不是问什么回答什么,而是更积极的;他更早地介入调查活动中,可以很早地向调查法官提出要求,包括他能了解到调查法官掌握到什么样的证据、搜集到什么样的信息;他可以很早地提出说某个信息是不准确的,应该在那个时候就放弃等等。总之律师的作用变得更加积极,介入的时间更早。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从案件一成立就要正式用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通知。在强化了被控方的权利保护之后,在相反的方面即主控这一方应该也有一些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概括为在传统的公诉行为之外,法院可以通过法官也可以不通过法官,以一种更灵活的方式来通知某一方,警示他的某种行为如果继续下去可能带来不利后果。比如说法官可以对某个人提示某一条法律规定,或进行正式的警告,还有要求他直接对某些伤害进行赔偿。在这种警示当中律师就不起任何作用。
第二,快速,现在法院也采取措施缩短了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从案发到处理完,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可在3天到10天内处理完。
第三,专业化的倾向。在18世纪,法官或是检察官基本上是通才,什么都可以处理,既可以处理强奸案也可以处理谋杀案。但现在,这样的人已经不存在了。最近的趋势是使从事检察业务和审判业务的法官更加专业化。我们无法要求法官或检察官跟真正的行业专家一样具有专门知识,但是可以要求他们能够理解发生在这个领域的所有的事情。目前就是按照这个要求来开始这个专业化的变革。为了适应这种倾向,现在法国的司法机构组成了不同的小组,各小组分工处理谋杀、金融、行贿等各种案件。专业化并不单单是指检察官和参与调查的检察法官,也包括从事审判的法官,否则审判的质量将会受到影响。除了在司法机关成立各种不同专业化倾向的审判组织外,巴黎大审法院检察官和法院主席也共同尝试着做一些努力将刑法和民法相互交织。比如说涉及到新闻媒体的这种案件,把从事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法官放在一起;还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类的案件,这当中可能就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举一个具体数字,巴黎大审法院在检察长领导下一共有120名检察官,360名检察官的辅助人员,其中52%的人是从事只占16%的特殊案件 ,48%的检察官要承担起84%的普通案件的办案量。
下面我用几句话概括一下法国的刑法未来发展的大的趋向。
第一个趋向就是它的欧洲化或者说是世界化。
在欧盟当中统一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很明显的倾向。统一的工具首先表现为在欧盟25个签约国通行的逮捕令。这个逮捕令应该可以说非常简单,但是它在后面的隐含着一个签约国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完全信任,他不必要对另外一个国家提出逮捕某人所举的所有证据是否牢靠、是否合法、是否可信进行任何的检查和复查,而是完全地相信,所以说这个在欧盟是一个很大的举动。由于在25国内可以通行逮捕令,大大地缩短了罪犯从一个国家解送到另一个国家的时间,以前需要18个月到2年的时间,而现在缩短到41天。很显然欧盟的签约国各自诉讼法的程序不是完全一样,但是我相信未来的协调会最终使他们的诉讼程序基本相同。从法国目前来看,最新公布的法律都注意了国际合作的这一特点,法国在准备未来能够对其他国家的司法机构给予相同的信任。
第二个大的发展趋势涉及案件的调查,简言之,就是对我们调查法官是否还应该存在的争论。如果真要把调查法官取消,就动摇了整个法国刑事诉讼法的基石,我是不太同意的。因为尽管调查法官承担的所有案件之中只有5%涉及到刑事案件,但是这5%实际上都是最难最复杂的,尤其是金融政治案件。在这个案件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假设我们把案件不是交给一个独立的法官,很可能会出现问题。在法国如果要把调查法官取消就应当改变检察官的地位,使其更加独立才能作为弥补,否则会有很多问题。总之,目前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都在变动之中。诉讼程序在司法中永远只是个工具,这个工具要不断的演变、不断的完善。在演变的过程中,其取向永远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了维护人身自由提供越来越多的领地。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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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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