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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刑事审前程序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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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2-21 15:16:26 作者:Jean-Claude MARIN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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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Jean-Claude MARIN 先生(巴黎大审法院共和国检察官)
时间: 2006年10月19日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
法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新发展

今天我将主要从大的方面介绍法国刑法的演变概况,以及正在考虑的一些变革。在介绍法国的刑法之前,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法国司法的总体情况。
法国有三大类司法机构,第一个是宪法委员会,它专门对宪法、对所有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和监督。法国发布所有大的法律和对外签署的条约都要经过这个委员会的审查。需要强调一点,宪法委员会对法律合宪性的监督是在法律通过和实施之前,一旦法律实施后对它的合宪性检查就不能进行了。
第二类是法国的行政司法机构,其又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专职的行政司法机构,这些机构主要处理行政机关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从法院的结构来讲,法国的行政法体系包括三级的法院:一个最高的行政法院,相当于普通司法的最高法院;一个行政上诉法院,专门处理一审案件的上诉;还有地区设立的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从结构上来讲是最高的,但从名称上来说,为便于理解它就有点像中国的法制办。所有涉及国家行政的法律和其他法律在发布之前要咨询这个委员会,委员会就法案的合法性和与其他法律协调方面提出法律意见。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是根据法院组成人员自由的法律逻辑思想提出的,该意见对政府并无直接约束力,但是法律同时又规定政府在发布所有法律法规之前却必须遵守这个咨询程序。第二部分就是专业的、涉及到公共财物的专业司法机构。有代表性的是审计法院。审计法院分为国家的审计法院和设立在各个地区的审计法院。
第三类的司法机构,也可以分为普通的和特殊的司法机构。普通的司法机构处理个人和法人的诉讼,在这个司法机构中设立有检察机构。在普通法司法机构当中,大审法院是这个法律体系的基石,其管辖范围几乎囊括了一切,除了那些特殊司法机构的管辖。巴黎大审法院它又有不同于其他大审法院的职能,如,在欧盟范围内的合同商标的问题由巴黎大审法院来处理。大审法院下面还有一个法庭,二者间分工界限为:下设的基层司法法庭接受的个人诉讼金额不超过一万欧元,如果超过这个金额就由大审法院来处理。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三个主要的专业法庭。首先是商业法院,凡是涉及到商人之间的诉讼要由商业法院来处理,其法官是由商人之中自己推举出来的。如果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发生涉及劳动方面的争议要由劳动争议庭来处理,涉及社会保障的有专门的社保方面的机构来处理。在全法国一共有181个大审法院,都由职业法官组成。一般的大审法院里面都设有专门的儿童法庭或称为未成年人法庭,主要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两种类型案件:一种是未成年作案的,一种是在案件中受害人是儿童。在大审法院下面还设有专门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机构,即调查法官,同时大审法院还设有检察官的办公室。
司法审查都要遵循公正和正义的原则,因此法院做出的裁决应该都可以上诉,在法国也有专门处理上诉案件的35个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下设若干个庭,这些庭基本把司法中各类型案件都包括了,比如说经济庭、行政诉讼庭等等。上诉法院也设有检察官,他在法国整个公诉结构当中处于中间地位,上面连接着司法部部长,下面连接上诉法院管辖区内的各个法院的检察官。
法国181个大审法院和35个上诉法院的上面还有一个法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审实体,只是对法理进行审查,如果他认为某个上诉法院的判决不合法、不适宜,他会把它送交另一同级别的法院即另一上诉法院进行再次审理。最高法院做出的司法判例对促进整个司法界的判决和对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在这181个大审法院当中,有个别法院是有特殊位置的。巴黎的大审法院在整个司法领域具有特殊的地位和特殊的作用,今天我们谈论的主要核心点是刑法,巴黎大审法院的检察官在下列这些权限范围内享有在全法国的公诉权:涉及反恐怖活动的诉讼,涉及到金融债券领域的案件,涉及到行贿的案件,在欧盟范围内的所有商标案件,在全法国3 5个地区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诉讼,在法国水域之外的国际公海由法国轮船造成的海洋污染的事件,还有其他关于国际性有组织犯罪。其他检察官不负责的案件也交由巴黎大审法院来处理。
下面再给大家主要介绍一下法国共和国检察官位置的特殊性。
共和国检察官和法官在以下几点是一致的:职业培训一样,都在一个学校毕业;他们对国家进行宣誓时的誓言是一样的;出庭时穿的服装服饰和法官是一样的;他们和法官一样也对社会承担着保护公民自由的责任。
检察官和法官又有区别:首先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受任何人的辖制,完全自主的做出判决,但是检察官所在的整个公诉机构,整个检察机构都是以等级来组织在一起的。如果把法国的公诉机构比作有三级的火箭,其顶端是司法部部长,他是由政府任命的;第二级是设在35个上诉法院的检察官,即总检察长;第三级是共和国检察官。共和国检察官、检察长、部长这三级就组成了整个公诉机构。这三级当中只有共和国检察官,也就是说大审法院和下面基层法院的检察官有权提起公诉。
法国检察官的第二个特点就是法国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享有自由裁量权。即便一个刑事案件的案情和罪犯都已确定,他也可以对这个案件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理解为独立的,它必须要和整个公诉机关的政策、它的等级制度结合起来理解。在等级制度当中,有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根据法律,法国的司法部长--也就是公诉机关的最高行政首长在法律范围内要对下级的检察官给予政策指导。这种指导不是就某一个具体案件进行指示,而是就这一阶段某一个地区要侧重哪一方面的诉讼作出公诉的指导意见。如果涉及到某一个案的时候,上级还有一种制衡的力量。这种制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作为司法部长或者说检察长,他们无权要求共和国检察官放弃对某个案件的承办或起诉,但是他们有权要求基层检察官要对哪个事件进行起诉;另外一点,如果上级指令要对某个事件提起公诉,但是基层检察官有异议的话,首先他必须执行提起公诉,但是在法庭上他可以在陈述公诉意见之外提出自己个人的看法,这个发言权也是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下面来看一下法国刑法的特点。在法国刑法当中,首先要提到有两种侦查,一种对案件的侦查是由检察官直接领导,在他指挥下进行调查;第二种是,如果这个案件比较复杂,需要办案时间比较长,可以交由专门的法官(调查法官),由调查法官来从事专门的调查。调查法官受两个限制:第一他无权自己决定对案件开始调查,而只能接收移送调查的任务;第二,调查法官无权像检察官那样出庭对案件进行陈述。
刑事诉讼法在法国也是讨论的焦点,刑事诉讼法在最近十年议论不断,首要原因在于对刑事诉讼法的调整或是改革比较频繁,最近有8次,尽管不是很全面,只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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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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