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限定再审次数和诉讼时效
1、再审案件应以一次终审为原则
再审程序是一种救济程序,以追求司法公正为目的,但不宜多次,重复使用,应起到及时解决纠纷的作用。就诉讼过程而言,再审程序不是一种普通和必经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程序,它是对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这种补救应当是有条件、有限制的,不应当是无止境的,否则不利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甚至次数更多,翻来倒去,这表面上看来似乎是有错必纠,实际上是十分有害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极为慎重,审理要经过复查阶段,应当说,经过再审已经足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同时,实行一审终审,有利于在实现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
2、提起再审程序的诉讼时效问题
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出现当事人明知裁判公正、合法,却不断申请再审,甚至利用再审故意拖延时间,延缓执行等问题。给法院的再审立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缩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可借鉴日本、法国,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时限为一至三个月。[14]
注释:
[1] 张卫平. 民事再审事由研究
(DB/OL).http://www.justice.net.cn/shownews.asp?NewsID=650
[2] 董伟威、李为民. 民事抗诉法律问题思考[J]. 中国审判监督改革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53.
[3] 章武生. 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 法律出版社,2000: 571.
[4] 江伟. 民事诉讼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94.
[5] 章武生. 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 法律出版社,2000: 573.
[6] 邓自力、杨新海. 论民事再审的正当程序[J]. 中国审判监督改革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36.
[7] 沈德咏. 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225.
[8] 江伟. 民事诉论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76.
[9] 宋朝武. 关于改革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DB/OL).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9749
[10]、[13] 肖婧.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
(DB/OL).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6845
[11] 章武生等. 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M]. 法律出版社,2000: 584.
[12] 吴继生、冉崇高. 刍议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及改革完善[J]. 中国审判监督改革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20.
[14] 杜绍贵. 民事再审监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 . 中国审判监督改革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19.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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