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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程序改革的实证分析与建议

http://www.dffy.com 2007-5-10 15:33:12 作者:关倩 王燕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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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程序改革是当前法院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改革的总原则是:既要收集、整理、细化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又要体现程序改革的发展趋势和前瞻性;既要坚持突出程序亮点和程序特色,又不能突破现行民诉法的框架,以保证改革的合法进行。

  一、程序改革的实证分析

  现阶段改革的主要做法是把小额程序归为简易程序的一种,但是更快、更简便。但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程序价值与程序规定错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1、受案金额偏高,未充分体现小额程序价值。2、受案类型较混杂。将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也纳入程序规制,与小额程序法理相悖。3、关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的规定不够全面。

  二、程序创新和改革建议

  程序创新应当充分体现法院司法和谐的价值理念,确保当事人充分贴近司法服务,感受司法亲和力。

  (一)合理确定审理组织

  设置专门的小额债务法庭有利于法院的专业化分工,提高审判效率,满足简速裁判的要求。但从资源配置角度来看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在案件数量多、诉讼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小额债务法庭;反之则可以将审理组织设置在某个业务庭、法庭或合议庭内。

  (二)确定受案额度和适用范围

  小额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有给付内容的债务案件。适当的额度能够促成诉讼成本与程序效益达到平衡。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平衡的节点也会不一致,建议由各省级法院依照该省(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收入的标准确定受案额度。

  在适用范围的规定上,建议采纳例示主义原则,将概括和列举的表述方法相结合,这样既保证了全面性、原则性,又体现了技术性和可操作性。

  (三)确定合理的启动方式

  程序启动宜以当事人各方自愿为基础,辅以法院的依职权审查。如遇到被告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形,或者由于被告处于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坚持要求慎重细致裁判的情形,就要发挥法院职权审查的作用。自愿适用同时包括“主动协议适用”和“视为同意适用”两种情形。

  (四)充分发挥调解优势

  调解前置是小额程序的重要特色。小额程序强调非对抗性、快捷和非正式性,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小额程序都规定了调解前置原则,我国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审理小额纠纷时应当先行调解。

  (五)简化举证、查证环节

  小额债务案件证明度要求较低,法官对与诉讼权利不相当的举证、查证环节有权依职权裁量省略。同时由于案情较简单,法官达到民事证据认证标准较为容易,完全有可能依靠心证认定案件事实。主要的改革建议有:

  一般情形下不需要交换证据,除非当事人主动提出交换证据的申请。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原则上限定于一次口头辩论能够当庭审查的证据,如由书面证词替代证人出庭作证等。

  法院原则上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时间、费用与诉讼请求明显不相当的,法院不予批准,这是基于“费用相当性”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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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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