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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证据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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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5-14 19:41:48 作者:胡贤生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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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展示制度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等国家。英美法学家们认为,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助于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之间的司法资源平衡,以确保控辩双方尽可能做到平等武装。美国于1946年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首次确立了证据展示规则,英国于1996年通过了<<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以实际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展示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1980年在罗马通过的<<国际刑事法侓规约>>,在第六部分法庭审判程序中同样规定了广泛的证据展示,1996年修订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展示也作出了相应的配套性规定,但只不过是带有证据展示的性质,而尚未形成一种制度。为此,笔者就证据展示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证据展示的含义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刑事诉讼发展的产物,在审判制度中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事实情况和其它信息,是审判前诉讼一方与被控诉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在我国法学者有其众多的称谓,有的称为“证据先知”、“证据开示”,有的称为“证据公开”、“证据发现”。笔者认为应称为“证据展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诉双方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控诉方和辩护方之间相互出示、交换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使双方互相了解以前不知道或事前不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它信息。具体讲,法庭在辩护方提出合理要求或申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控诉方将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辩护方,展示的具体方式是允许辩护方阅览、复制,同时,在法定特殊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一方将其准备在审判过程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控诉方予以公开。
二.未设立证据展示制度之弊端
由于没有明确确立证据展示制度,致使控辩双方在对抗制庭审中,都无法在庭审前进行充分的诉讼准备,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有悖于控辩平等原则的现象。 1.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庭审中控辩对抗失衡。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无论其多么强大,与拥有所有警方报告、实验室、计算机等到各种侦查手段的国家专政机关相比,都是处于不利境地。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调查取证的途径,只能依靠其侓师查阅案卷来进行,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辩护律师在原先能够审阅全部案卷材料范围,又作了限制性的具体规定,并且其调查取证的能力也相应弱化。具体表现:一是辩护律师自行取证;二是遇到拒绝作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但是如果上述两机关同样拒绝辩护律师的申请怎么办?法律上没有规定拒绝申请的制约性条款,所以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无法得到保障,辩护律师也就无法充分行使获知证据,了解案情的诉讼权力,那么诉讼中必然会出现控辩失衡,甚至律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侓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同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也有明文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委托的侓师凭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会见证明或由人民检察院派员陪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部<<关于侓师在侦查阶段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侓师会在押见犯罪嫌疑人的日期、地点,由公安机关确定等,应该说都是侵犯侓师的合法权益,从而使侓师与当事人的沟通信息受到妨碍,没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获取信息、调查取证。
2.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庭审的公平竟争。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辩护侓师的知悉权作切实保证性规定,但对辩护方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向公诉人,展示亦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审判之前,控辩双方对方掌握的证据材料不能充分了解,出于胜诉心里,各自代表的不同利益的诉讼地位、角度,在庭审前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只有通过出示与对方所未掌握的新的证据方式,搞证据偷袭,使庭审形成对抗白热化,让对方在无防备的前提下,措手不及而处于劣势,使庭审调查中的质证或说公平竟争流于形式。
3.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宗旨就是要革除原审判方式下法官职权行为过多,控审不能分离的憋端,以突出控辩两大职能的平等对抗,故此,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或者说废止了庭审前的实质审查,法官仅对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不再是法官在庭审前的审查内容,法官的审查内容只侧重于是否具备开庭的程序条件。由于控辩双方的诉讼能力的差异,法官就不得不求助于更多的积极行为来弥补控辩双方诉讼能力的不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会失去有效的约束。只有突出控辩双方职能的平等对抗,使法官在诉讼中真正处于独立的第三者地位,居中裁判才能达到兼听则明,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
4.证据制度展示关系到诉讼效率。新的庭审模式中,对证据的采信、采用必须经过庭审中当庭举证、质证,才能成为据以定案的证据采用。避免原审判方式下庭前证据审查,代替开庭审理中的证据形势上的出示,致使庭审走过场的憋端。但是,如果是在控辩双方事先并不可能完全了解对方的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在庭审中对对方提出的自己预先并不知悉的证据时,需要花很多的时间进行调查才能够确认。涉及案件性质或是量刑幅度的证据,就会造成案件延期审理,最终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
三、设立证据展示制度之必要
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方式,当事人主义构造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证据展示制度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重视和肯定。
1.有利于对抗刑事诉讼的实施。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方式中,实行辩护律师阅卷制度,一切证据材料集中于案件里,检察机关起诉时,将全部卷宗及案件材料移送审判机关,辩护律师有查阅全部案件的权利和机会,无需设立专门的证据展示程序,但是,在对抗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方式中,客观上要求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证据以保证庭上的平等对抗,而再审判前公诉人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诉书及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不会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法院,以便避免出现法官在庭审前对案情了解太多,借助庭审审查证据真伪形成内心确信的预断和偏见,从而使公正审判成为现实的可能.然而,控辩双方在诉讼资源上又是严重失衡,辩方在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条件上,远远不能同控方相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实际上是强大的国家与弱小的个人就后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诉讼的过程,检察官可以行使侦查权,运用国家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与司法资源来搜集证据,传唤证人和查明事实,在很多情况下,还可以获得专门侦查机关的协助和支持,而被告人尽管拥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向法庭提供证据权,但是被告人一般不精通法律,而往往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本人无法直接收取得搜集证据,受委托的辩护人即使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的活动,但是这种调查既不拥有国家司法资源的支持也无法得到国家权力的保障,同时当事人基于自身诉讼利益的考虑,往往会进行证据偷袭,以至于在庭审中形成所谓的对抗白热化现象,造成诉讼当事人因新证据出现,只好用延期审理申请权,导致诉讼拖延,正因为如此,为保证控辩双方法庭审理中平等对抗的正常进行,建立与对抗制相配套的证据展示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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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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