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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http://www.dffy.com 2007-5-20 19:44:13 作者:李东欧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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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能,发挥这一重要职能的途径就是审理刑事案件,而刑事公诉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更大比例,但在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法、检两家各持己见,导致审判效率不高,互相推诿,难以协调关系,笔者就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发表浅显观点和建议,敬请同仁指点。

  一、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作出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根据此条解释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无条件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的受理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存在审查立案的问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之规定分别作出了六种情形的处理,这一解释与六部委的解释相矛盾,比如第一种情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说明法院在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时可以审查,可以附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是登记立案,而不是审查立案。

  二、当前在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1、在实行了立审分离的法院,检察院起诉科直接将案件交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根本无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一是立案庭只能从程序上进行审查,无权从实体上进行审查,二是检察院认为只要把案件送到法院,法院就必须无条件接受,不能说案件存在什么问题或不能受理的话,因为他们依照的是六部委的规定,让立案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三是如果立案庭要是讲先审查后再说,检察院就会有意见和怨气,导致法检之间关系难处。

  2、在没有实行立审分离的法院,检察院将案件送到法院刑庭,按照六部委的规定,法院必须受理,而且刑庭和起诉科经常在一起办案,开庭时经常见面,双方都依据的有司法解释,更不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去审查,只有等案件开庭或处理时遇到相关问题后才会协商解决,但怎么协商解决没有具体规定,这是审判实践中难以解决问题。

  三、建议和对策

  1、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方面的统一司法解释,便于法检两机关操作,发挥法、检两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有的作用,提高办案效率。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交到法院时,法院是审查还是登记,如果是审查,就明确规定不符合哪些情形的,法院可不予受理,符合哪些情形的,法院必须受理;如果是登记,法院就无须去审查,只要检察院将案件交到法院,法院就必须立案,待案件在开庭或处理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时,两家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作出决定或裁定予以处理。

  2、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刑诉法管辖的规定,本法院只能管辖本院应该管辖的案件,如果超越管辖范围管辖是越权的、也是非法的。

  3、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被检察院起诉到人民法院,至少是检察院认为应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被告人必须在案,被告人必须是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或逮捕这三种情形,不然的话,那刑事公诉案件和民事案年又有什么区别,法院无法通知被告人开庭,同时也有损我国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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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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