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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论文《刑事推定研究》引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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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6-5 11:37:19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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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研究了推定的构成、推定事实的反驳,推定有罪与无罪推定。我国学者大多赞同“推定的实质是借助于某一事实的存在,来推断出另一事实,而这种推定的事实则无须再去加以证明”的观点。 但哪些事实可以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不同的基础事实在推定中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如何反驳推定事实?还缺少系统性研究。推定作为一项程序性技术,始终与诉讼模式、证据制度联系在一起,研究推定必须结合证据制度与诉讼模式,否则,无异于无源之水。从表面上看,推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但它背后承载了一定的诉讼利益,并与一个国家刑事政策和诉讼文化联系在一起,因此,研究推定必须有比较开阔的视野和比较恰当的方法。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逻辑起点,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设置都是围绕无罪推定展开的。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在一个合格的法庭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定罪之前,他有权被视为无罪,但这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假定又是可以推翻的。无罪推定把举证责任加诸于控方,控方要想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来推翻对他的无罪假定,否则,被告人有权被视为无罪。在刑事诉讼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无疑是有利的。不过,任何事物都是“有一利必有一弊”。无罪推定为控方规定了比较高的证明标准,加大了证明的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犯罪及时打击,影响到刑事诉讼的效率。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适度平衡,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利益是综合利益,而不是某种单一利益。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它所追求的综合利益,必须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推定有罪。特定情况下的推定有罪与无罪推定并不矛盾,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无罪推定反对的仅是主观臆断,并不反对在基础事实得到证明情况下的推定有罪,否则,刑事诉讼将无法开展。无罪推定与推定有罪,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借助于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力争理清推定的来龙去脉。在研究路径上,本文遵循从日常生活到民事活动,从民事诉讼到刑事诉讼,从具体到抽象的轨迹进行。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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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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