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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担起的职责

http://www.dffy.com 2007-6-6 18:52:44 作者:蒋子奇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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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沸沸扬扬的“欧典地板”事件刚刚淡去,“藏秘排油”、“胡师傅牌无油烟不粘锅”事件接踵而至,“欧典地板”事件如何处理未见确切报道,“胡师傅不粘锅”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表态“无油烟锅并非绝对不产生油烟,只是相对油烟较少”,这些以“欺诈”为主要本质的事件只是经媒体报道而大白于天下的,相信可能还只是冰山一角,还有象突然断电断气之类的违约,违规排污影响日常生活之类的侵权行为,见诸报端的并非凤毛麟角。

  这些涉嫌“欺诈”的“虚假”广告,以推销自己产品从而赢利为目的,使众多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形下,花了钱但却并没有得到等值的消费品。如果消费者知道真相,他们会去购买吗?

  这是赤裸裸的“欺诈”,遗憾的是还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欺诈”还是“诈骗”很有探讨的意义)。国家当然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对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处罚,但这是对触犯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行为人承担的是行政责任。由此而来我也联想到还有象突然断电断气之类的违约,违规排污影响日常生活之类的的侵权行为在报端也并非凤毛麟角,不也侵犯了人们正常生活的合法权利吗?那么,这些直接损害了不特定的众多公民权益的行为,是不是该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公民可以独自也可以共同依据上述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

  不过类似涉及不特定的公众权益,当属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是不是由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起诉更为合适呢?我以为是的。所以确定哪个机关代表国家来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确实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立法上就曾有过这样的规定。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曾规定“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1951年《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也曾规定“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1954年《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六款更规定“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1979年《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职责被取消了。确立和取消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之制度都有其理由,随着我国改革不断深入和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重新确立并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制度以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时机和条件已渐趋成熟。

  1.在改革深入阶段,各种利益博弈激烈,滥用权利、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事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职责被取消,以致司法程序中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缺位,使得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常常处于被漠视的境地,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对民事领域的事件,法律有行政责任规定的,行政机关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无权责令其进行民事赔偿;法律无行政责任规定的,行政机关甚至无权处理。

  2.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构成了我国现行权力框架,其中行使司法权的机关之一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它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其地位相对而言比较超脱,与自身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更能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3.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行政检察,有着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相当的诉讼技巧,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司法实践中,如在制止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领域,对督促和支持起诉方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4.当前,在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领域缺乏强有力的监督。为了牟取自身的最大利益,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事件此起彼伏,如上述的“虚假”广告,再如环境污染,断气断电,垄断集团的“霸王条款”,国企资产流失等等,有的是触犯了国家的行政法规,有的是违背了应尽的义务,直接间接地损害了不特定公民的利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行政处罚偏轻,另一方面是行为人几乎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而行为人几乎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公民几乎只能是孤军奋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机关为之“请命”,即使公民在一些个案胜诉获得赔偿,对行为人来说,也只是不当的利中的九牛一毛。

  5.一般来说,老百姓如非是有着切肤之痛或是特别较真的,是不太愿意上法院打官司的。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事件大多影响大,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就是在同一城市,面对着那些生产、经营、销售这样实施侵权和或违约行为但相对强势的团体,也会因各自的法律知识,经济状况,社会阅历,心理状态,时间精力,经济等等因素,很难一个一个的组织起来,因而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居多,无形中姑息助长了其气焰。

  6.由检察机关就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案件提起诉讼,可以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就某一公共利益案件,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是同一的,如果每一个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都向法院起诉,既增加法院的负担,也不利于不同区域法律的统一实施,减少因法官自由裁量权导致的判决差异。

  7.确立并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制度,能促进检察机关更加全面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比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目前来说由谁起诉在法律上还是空白,检察机关只能以间接的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力度可想而知。再比如,排污损害农作物,民事责任的追究,检察机关也是束手无策。过于依赖行政部门的管理模式,实际上已经使得行政权力过度干预民事领域的社会生活。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制约。

  因此,从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违法必究”,也有利于全面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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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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