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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务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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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6-13 20:47:03 作者:朱序安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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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源于西方的一种制度。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实际都规定了被执行人负有财产申报义务。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代宣誓保证制度,韩国设有债务人照会制度,英国的“出庭裁定”(order to attend court)制度。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规定债权人可以迫使债务人披露与强制执行有关的资料,债务人有义务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若做虚假宣誓将被按照藐视法庭处理。这些国家在实施这些制度时效果比较好。
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目前有少数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此项制度,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试行)》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规定》,深圳市也有被执行人宣誓制度。
强化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的思路是正确的,但是该制度的有效运行是需要条件的,根据我国执行实践,我认为在我国发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关键要做到“查得出、罚得到”。
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就正如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成刚在其《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一文中所说“笔者在基层法院分管执行工作,从上述规定颁布以来本院通过被执行自己申报财产(特别是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执结案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据笔者了解,并没有发现在笔者所在的法院有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情况。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在媒体上公开财产申报令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但第一这相对于全部执行案件来说是少数,第二在媒体上公开财产申报令的作用和在媒体上公开债务人名录的作用差不多,那么公开财产申报令不如就公开债务人名录了,公开债务人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的事实,对其名誉构成贬损,也可以发生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的作用。给予被执行人心理压力的功能,债务人名录同样能够产生作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以大多数被执行人均能遵守申报制度为标志的,而不是少数案件通过在媒体公开而产生效果为标志的。要使该制度在我国有效运行,就要做到“查得出、罚得到”,具体讲就是对无正当理由不申报的要根据其情节做出罚款、拘留的处罚,这叫“罚得到”;对申报不实的要及时准确地查出其申报不实的事实,并要根据其情节做出罚款、拘留的处罚,这叫“查得出、罚得到”。
但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在实践中大多数发出的财产申报令,没有得到申报,基于执行工作的实际考虑,法院很少因此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这就使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形同虚设了。要对违反这项制度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也容易激化矛盾,但是不“杀鸡儆猴”的话,就没有人把它当回事。为什么它在英、美、德等国家能有有效发挥作用,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已经形成了对法治权威的信仰,大多数人能够遵守规定申报,故对不遵守规定的采取拘留措施具有可行性。而我国基本的法治环境是还没有形成对法治权威的信仰,如果对绝大多数不遵守规定申报的被执行人都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的话,几乎没有可行性,这是我们面临的难以克服的困难。这就要靠我国整个法治进程的推进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来慢慢解决了。
综上所述,对不申报的要“罚得到”,对申报不实的要“查得出、罚得到”。不仅仅是作出少数典型案件,而且要把大多数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被执行人都做到“查得出、罚得到”,那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才能很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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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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