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赋予被害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被害人因付不起医疗费而影响治疗导致死亡的事例。有些类型的刑事案件如交通肇事、伤害等案件,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急需住院治疗,而自身不能承担所需医疗费用,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应赋予特定情形下被害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以免贻误治疗,造成被害范围的扩大。
4、被害人应当享有社会救助的权利
为了动员全社会力量救助那些无助的刑事被害人,现有的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应赋予其作为被害人保护组织参与诉讼的合法身份。民政部门应当准许设立专门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组织。此外,还应当对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维护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害人获得法律服务的权利。
5、赋予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国家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实施者,负有保护公民的义务,也当然的负有保护被害人的义务。在我国,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应有赔偿。在未能通过追究犯罪弥补被害人损失时,国家应负有补偿义务,应给予被害人以实际有效的救济。为此,应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实施救助。
6、被害人享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2000年12月19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精神损害赔偿未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这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充分的,与民法关于民事权利保护的精神相冲突。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以全面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二)把好审判环节关,最大限度地实现被害人合法权益
1、把好案件审查关,凡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通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纠纷,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作为保证被害人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关口,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被害人实现其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强化多方合作,为被害人提供宽松和谐的环境和法律援助。一是多方协调,适当放宽条件,准予其素质较高的亲朋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或依法为其指定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其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提供便利条件。二是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作为重点,保护他们的隐私权,不公开流露。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女性受害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三是全面了解案情,突出工作重点和难点。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坚持阅卷和走访调查相结合,全面掌握案情,了解被害人的合理诉求,拟定案件争议焦点和审判工作重点,便于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四是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涉及妇女、残疾人、老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要做到优先办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尽量缩短审理时限,依法、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3、把好案件审理关,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经济利益难以顺利实现的实际情况,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坚持庭前、庭中和庭后“三步调解法”,加大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处力度,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工作,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促成被害人的既得利益在最短的时限内得以实现。
(三)营造良好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被害人虽然只是社会的一个小群体,但也是一个弱势群体,被害人,特别是被害女性往往容易被忽视或受到歧视,保护这部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全社会都应该注重和思考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良策,剖析其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1、强化法制和道德教育。一是要通过“五、五”普法教育,提高被害人依法维权的的法律意识;二是针对女性这一容易受到侵害的特殊群体,抓道德教育,树道德新风。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不断提高广大女性的道德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完善人格意识,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树立正确的美与丑、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道德评价。
2、强化社会组织、部门的职能,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义不容辞,但也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重要作用,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各部门和基层组织要象抓其它工作一样,抓好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深入地接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如何有效地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长期争论,而不能一蹴而就的热门话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形成合力;另一方面需要广大司法工作者不断探索和研究,破解这一难题,并最终形成司法保护、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三位一体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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