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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刑事诉讼法年会观感之一:部门争权台面化?

http://www.dffy.com 2007-9-26 22:11:50 作者:易石山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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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21—23日,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兰州召开。由于酝酿已久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搁浅,会议上下笼罩着一种悲观、沮丧的气氛。学者们对立法机关所表现出的保守主义、退缩主义、神秘主义倾向,表示出了极大的不满。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最高检、公安部、最高法等实务部门的与会代表,却异常地活跃,遍布于各个讨论小组,有组织、有部署、不遗余力地宣传着本部门的立场和主张。有学者讥讽他们为“屁股决定脑袋”,而他们也毫不讳言,坦陈:“我们是带着任务来的。”

  其中,检察系统对这次会议最为重视,数名副部级、厅级官员带队,检察理论研究所专职人员全力以赴,基层检察机关予以策应,在年会上“同唱一首歌”,声音十分响亮。其观点和论据都异常统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是宪法赋予的,神圣不可动摇;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十分必要,只能强化不能削弱;目前由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是适宜的,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会带来诸多问题等等。

  公安部也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热情,一名副局级领导带队,“刑事诉讼法修改办公室”人员集体参会,带着自己印刷好的文集,积极参加各小组讨论,不厌其烦地反复申明公安机关的观点和立场。其中,许多观点尚可理解,比如:我国侦查能力尚属低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暂不可行,建议将秘密侦查、特殊侦查措施纳入立法规定等。但也有一些则纯属狡辩,甚至是故意混淆视听了,如公安部的一位博士认为:“有人认为我国的拘留期限长达37天,世界第一。实际上我们只有24小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或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便决定是否羁押。这里的24小时就相当于国外的逮捕期限。”此话一出,当即遭到龙宗智教授的面斥:你作为政法大学的博士,岂能为了部门利益,如此歪曲事实、混淆视听,我们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与拘留期限是一回事吗?面对大师的痛斥,博士只得悻悻然无语。

  最高人民法院来的代表相对较少,这与其在刑诉法修改中所处的主动地位相关——无论怎么改,法院的地位似乎只可能强化,不可能削弱。但熊选国大法官也充分利用开幕式讲话之机,充分表达了法院的愿望和立场,并提出了“赋予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权”、“简易程序中检察机关应派员出庭”等权力主张,并当场抱怨: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有手段,而法院制约检察机关却无能为力。熊大法官话音刚落,最高检的戴玉忠大检察官边针锋相对地申明了自己的立场:简易程序中检察官不需出庭,否则有违“简易”之名;坚决反对赋予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权,不能退回到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其他代表有组织地分散于各个小组,积极宣扬自己的“法律监督论”、“二元司法论”等颇具中国特色的检察理论,并随时反击对检察制度的种种质疑。

  会议总结时,卞建林会长专门指出:由于立场、角度不同,各部门的观点有所不同,有人说这是“身份决定利益、屁股决定脑袋”。其实,这是正常的,承认这一点,也是理性的表现。

  其实,这种部门争权现象,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已有充分表演,这次,不过是愈演愈烈而已。无论1996,还是2007,各个部门的所作所为,都在毫不掩饰地告诉我们:无论哪个机关、哪个部门,都不是天生的“客观、中立、公正”机关,它们毫无例外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在为谋取本部门利益最大化而不遗余力、不懈努力。看到这一点,承认这一点,确实是一种进步,也确实是理性的表现。

  那么,既然承认了这一点,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追问下去:在立法上,它们是“理性的经济人”,极力谋求利益最大化,那么,在执法上又何尝不是这样呢?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它们在执法上能够“客观、公正、无私”呢?想一想近年来曝光的冤假错案,公、检、法似乎都有过掩盖真相、文过饰非的不良表现。比如,在佘祥林冤案中,公安机关为掩盖真相,竟然虚构现场指认笔录、羁押辩方证人等。特别是自诩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为部门争权”的种种表现,也充分地向世人表明:检察机关也是个“理性的经济人”,既不是神仙,也不是圣人,我们有什么理由可以相信它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坚守“客观义务”和“公正立场”呢?事实上,在“侦查追诉”和“法律监督”这对相互冲突的角色中,它注定不仅难以“两全”,而且必然“人格分裂”!

  2007,启动已久刑事诉讼法修改搁浅,迄今前途难测。最大的障碍就是:公检法的部门争权,严重干扰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正常进行。此次年会,各部门争权台面化,值得我们警醒和反思。它告诉我们:各个部门都是“理性的经济人”,绝不能天真地寄希望于哪个部门会自觉“严格、公正、文明”。我们所有的制度设计,都应当遵循这一假定而展开。同时,它还促使我们反思立法体制:到底是谁在立法,又是为谁立法?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国家权力之间、权力与权利之间关系的基本法,为何在立法过程中,只听到各部门的声音和主张,而没有社会公众的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如此事关公民重大权利,为何却总在秘密的状态中进行,为什么不能象物权法、婚姻法一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在法学家眼里,现实似乎总是让人沮丧。但是,希望总还是有的。正如龙宗智教授所言:刑事诉讼法修改,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原因很简单:市场经济、对外开放、法治进步,这是谁也阻挡不了的潮流。这话说的很实在,也很无奈。但我总觉得,这话似乎反过来说更准确:“道路是光明的,而前途是曲折的。”因为:如何推进程序法治,似乎不是个难题,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国外经验可资借鉴,而愿意不愿意推进法治,则是个更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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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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