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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http://www.dffy.com 2007-10-17 9:03:41 作者:刘明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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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不能对证人采用强制措施,是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为使证人能够出庭作证,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建议我国移植国外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刑事法律制度,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对经过合法传唤的证人,证人无正当理由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作证。英国法律规定:皇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签发证人令和证人传票,强制证人出庭,如拒不出庭,则以蔑视法庭罪论处。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凡作为证人传唤的应到庭宣誓作证,如证人不到庭作证,预审法官可依据检察官的要求将其押来,并判四百至一千法郎的罚款。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人无法定理由却拒绝作证宣誓的要承担应拒绝而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可科处罚款,如不交纳罚款的,罚款时则处以一定期限的羁押。[4]

  (2)建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修改新《刑法典》,增加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罪名,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将会受到刑罚处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罪可规定为:证人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后,要求到庭作证,证人拒不到庭作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管制,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客观方面,人民法院已经签发证人令或证人传票,要求证人按时出庭作证,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证人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到庭作证,证人已明知自己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主体要件,特殊主体,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感受到有关案件重要事实的证人。这里的证人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已经签发证人令或证人传票,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本罪犯罪主体,要求应为直接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公诉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如犯罪行为的目击者。

  [1]王国枢著:《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2版,第242页。
  [2]王国枢著:《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2版,第224页。
  [3]王国枢著:《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2版,第224页。
  [4]刘桂明著:《中国律师》,2000年第6期,第6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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