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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刑事证据规则的和谐

http://www.dffy.com 2007-10-19 22:20:10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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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从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范围看,可分为原则性刑事证据规则与例外性刑事证据规则。原则性刑事证据规则重在保障人权,例外性刑事证据规则重在打击犯罪。刑事证据规则是否和谐?主要体现在能否恰当地处理原则性规则与例外性规则的关系上。和谐的刑事证据规则不仅有利于证据准确适用,而且有利于诉讼和谐和社会和谐。

  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    原则性证据规则    例外性证据规则   和谐

  一、和谐是诉讼永恒的追求

  (一)和谐是社会生活的理想境界

  和谐是人类生活的理想境界,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儒家文化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核心是由个人身心和谐,推及到家庭和谐,由家庭和谐扩展到社会和谐。和谐不仅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而且能使人民感受生活幸福。诗曰:“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耽。宜尔室家,乐尔妻帑。”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和谐是中国人千百年来的理想追求,它不仅反映了中国人的价值观,而且揭示了人间公理。在世界多元化格局不断加深,文化、宗教冲突日趋剧烈,和谐成为化解不同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矛盾的有效方法。和谐在强调保持个性的同时,又尊重相互包容:“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谐为世界格局的多元化提供了理论依据,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和谐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它不仅对人们日常生活起到引导作用,而且对诉讼文化也产生重要影响,和谐是中国古代文化对世界文化的巨大贡献。

  

  (二)诉讼和谐有助于社会和谐

  在和平年代里,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是人们相互间的纠纷。“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党中央明确指出和谐不等于没有矛盾,而在于把已经发生的矛盾恰当地化解。法治社会,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是诉讼。诉讼要求矛盾双方通过协商和对话等途径来解决纠纷,避免用非理性的方法激化矛盾,其目的是通过理性的、和谐的诉讼促进社会和谐。但诉讼又是一种对抗性极强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诉讼有极大的风险,操之不慎,反而会引发更大的社会冲突,加剧社会的不和谐。目前大量的“进京上访”都与诉讼不和谐有关,当事人自认诉讼不公是造成自己“进京上访”的最主要原因。早在西周时期,人们就认识到诉讼是有风险的,《易·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为了降低诉讼风险,孔子较早提出了“无诉”观,他说:“听诉,吾犹人也,必使无诉乎。”“无诉”目的在于实现诉讼和谐,并通过诉讼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无诉”首先是鼓励人们不要轻易地提起诉讼,尽量在诉讼外解决矛盾,其次是要求人们自愿接受诉讼结果。只有人民自愿地接受诉讼结果,才有可能达到诉讼和谐。要使人民自愿地接受诉讼结果,必须做到诉讼公正。实现诉讼公正的关键是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又涉及到证据规则的运用。如何构建证据规则,就成为能否实现诉讼和谐的关键。

  二、证据规则和谐有助于诉讼和谐

  运用证据应该遵守哪些规则?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大多数人认为在运用证据时应该坚持以下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被迫自证其罪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确立证据规则的目的在于指导证据的适用,准确地发现案件事实,为正确裁判提供基础性条件。以证据规则适用的范围和追求的价值为标准,可分为原则性证据规则和例外性证据规则。原则性证据规则是指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得到普遍遵循的证据规则,其价值追求是保障人权;例外性的证据规则只能在特定条件下适用,其价值追求是打击犯罪。

  一般来说,规则的本质在于限权。证据规则为诉讼主体运用证据提供制度性框架,它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如何运用证据做出了限定,另一方面又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维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具体到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中,就是要处理好证据原则性规则与例外性规则的平衡。如果证据原则性规则与例外性规则能够维持平衡,刑事证据规则自身就达到了和谐。刑事证据规则的和谐能促进刑事诉讼的和谐,因为它兼顾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如,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司法机关不得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推定其有罪,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证据适用规则,该规则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应该得到遵守,遵守该规则的价值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加强控方的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仍然保持沉默,司法机关可推定其有罪,这属于例外性的证据适用规则,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才能适用该规则,其价值在于打击犯罪。

  和谐的刑事证据规则具有以下含义:一是刑事证据规则自身的和谐,二是证据规则体系的和谐。证据规则自身和谐是指在运用具体证据规则时,要处理好原则性与例外性的平衡。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例,它是一条具体的证据适用规则,要实现其自身的和谐,必须处理好排除与保留的关系。非法证据应该排除,这是一条原则性证据规定,在诉讼中应该普遍遵守。但不等于只要是非法证据,都得排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都是有所保留的,对非法证据有所保留属于例外性证据规定,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才能适用。证据规则体系的和谐是指在总量上要处理好原则性证据规则与例外性证据规则的比例关系,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既要有大量原则性的证据规则,也要有适量例外性的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必须有主有辅,既包含保障人权的主要规定,又容纳打击犯罪的辅助规定,才能实现刑事证据规则自身的和谐。和谐的刑事证据规则为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诉讼公正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和谐的证据规则能够平衡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助于达致诉讼和谐。

  三、影响刑事证据规则和谐的因素

  在刑事证据规则适用中,影响刑事证据规则和谐的因素主要有证据规则自身的不和谐和证据规则体系的不和谐。证据规则自身不和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非法证据排除不足

  法治的核心是依良法办事,非法证据本身是对良法的背离。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排除不足就会与良法之治的理想产生冲撞,并导致诉讼环境的不和谐。为了维持和谐的诉讼环境,大多数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都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直接目的在于保障人权,间接目的在维持和谐的诉讼环境。当然,对非法证据排除并不是要把所有的非法证据都排除司法适用之外,而是指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基于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非法证据可以适度保留,但必须以不影响保障基本人权为原则。

  在我国的证据适用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存在不足,影响到诉讼和谐。尽管我国法律禁止适用以刑讯方式获得的言辞证据,但对刑讯获得的非言辞证据,以及通过刑讯以外的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如何处理,立法采取回避的态度。如,对使用威胁的方法取证、使用技术手段非法取证,如何处理?立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立法上的不足,影响到司法中对人权的保护,个别地方竟然出现县公安局政委擅自监听县人大主任和县公安局长的荒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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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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