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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郑筱萸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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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20 15:27:24 作者:崔敏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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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消息一经公布,就吸引社会各方关注。本刊特别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为读者解读这一判决。
就司法层面来说,郑筱萸判处死刑合情合理
方圆法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649万余元和玩忽职守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了死刑。消息公布后,在社会上有不同的反响。请问崔教授对此事有什么看法?
崔敏:新华社的有关报道和对此事的不同反映我已注意到了。对这样一个判决,群众中有不同的意见,并且能够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反映出来,本身是一件好事。
世界上最宝贵的是人的生命,对于判处死刑这种人命关天的大事,大家关心和议论,对刑事司法评头论足,进而思考国家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死刑政策,这是完全正常的,也是正当的。只有通过不同意见的讨论和争鸣,才能集思广益,促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走上现代化的轨道。
方圆法治:消息一出,网上的议论开始是一边倒,都称“杀得好”,对这样的贪官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此案的判决体现了反腐败的决心,等等。您认为对郑筱萸应不应该判处死刑?
崔敏:这个问题要从两个层面看。先说第一个层面。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与更大的贪官相比,数额不算特别巨大,有不少贪污、受贿数额比他大得多的贪官并没有被判死刑。但因他主管全国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其玩忽职守搅乱了全国食品、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秩序,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且涉及公民的健康与生命,危害就更大。单就“欣弗”事件来看,就葬送了数十条人命,这就使他的受贿具备了从重处罚的情节。
再说,对食品、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失序,引起人民群众对政府公权力的不信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民众的恐慌。为了整肃纲纪,判其死刑自有一定的道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我国刑法对受贿罪规定有死刑的情况下,北京市一中院在适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错误。
方圆法治:这样说来,对郑筱萸判处死刑是合理合法的了。
崔敏:就司法层面来说,对郑筱萸判处死刑不能说有什么错误,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如何看待我国的死刑政策和有关死刑的立法。这个问题就相当复杂了,需要多说几句才能讲清楚。
对贪官判处死刑需要有更多思考
方圆法治:您不妨详细谈谈。
崔敏:下面谈谈这个问题的第二个层面。我想着重讲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死罪实在是太多了。从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角度考虑,对一些并非特别严重的罪行不应判死刑。现在全世界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一般也只规定三五个死罪,多的也不过七八个死刑罪名,而我国刑法对68个罪名挂了死刑。
联合国对待死刑的态度,是从严格限制死刑向倡导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要求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适用于“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反过来说,对于不属于“蓄意而结果为害命”的非暴力犯罪,都不应该判处死刑。
而我国刑法对许多非暴力犯罪规定有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死刑,这与世界潮流不相符合,是需要认真研究并进行改革的重大问题。
二是对贪官判处死刑面临一个现实的困惑,即:许多贪官在事发后纷纷逃往国外。由于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它们就会引用“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拒绝将外逃的贪官交给我国。
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那些没有能耐逃不出去的,留在国内就会被处死,而对逃至国外的首要主犯却不判死刑,造成司法显失公正。
三是人们对官场的腐败十分痛恨,恨不得把贪官都杀掉才解气,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但是,如果我们站在更高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应该看到,对贪官判处死刑需要有更多的思考。
就以郑筱萸的腐败案件来说,本案牵涉众多的贪官,目前所揭发出来的问题也许只是冰山之一角。如果把他杀掉,可能就把其他贪官的罪行掩盖起来了。因此,从反腐败的全局利益考虑,对贪官还是不杀为好,保留活证据更有利于反腐败斗争。
四是对“民愤”究竟应当怎么看?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民愤”往往被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但“民愤”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有些犯罪,确实“民愤极大”,我们应当更加理性地对待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尤其是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更不能把“民愤”作为适用死刑正当性的理由。
五是郑筱萸的案件,并不只是他个人的事,而是在不健全的体制下必然引发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应当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考虑如何解决法规制度不健全、行政审批权力配置不科学、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而不是处死一个罪犯就能够一了百了。反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处死几个贪官就能了结。
必须严格限制死刑
方圆法治:依您看,中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死刑政策?
崔敏:我认为中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首先必须严格限制死刑,进一步走向废除死刑。从立法机关来说,应该考虑修改刑法,大幅度减少死罪;司法机关则应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从程序上、证据上以及适用法律上严格把关,对“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力争在短期内把判处死刑的绝对数压下来。
方圆法治:您说应该“大幅度减少死罪”,怎么理解?
崔敏:所谓“大幅度减少死罪”,就不只是减少几个死刑罪名,而应该把现在的68个死罪砍掉60个,只保留七八个,只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适用死刑。在太平盛世,杀人太多绝不是一件好事,少杀慎刑才是安定团结的象征。
方圆法治:您主张未来应该废除死刑,恐怕老百姓不一定会赞成。
崔敏:我并不主张立即废除死刑,在目前刑法规定68 个死罪、司法实践中又大量适用死刑的情况下,也根本谈不到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只是第二步的目标,但从现在起就应慎重考虑为废除死刑创造条件。从限制死刑到废除死刑,这是我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大方向。
尽管这一主张在现阶段还很难被大多数民众接受,但随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民众的见识更宽、更广,人们对待死刑存废的观念会逐步改变。
方圆法治:有些学者把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死刑政策概括为“严格控制死刑,但决不废除死刑。”您认为这样的概括对不对?
崔敏:我认为这样的概括并不准确。的确,毛主席曾经说过:“杀人要少,但决不废除死刑。”但那是针对部分民主人士对肃反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所作的回应,并非经过中央领导集体研究后的政策宣示。
事实是,中国共产党曾经有两次对外明确诏告:本党的最终目标是要废除死刑。第一次是在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发表了《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其中第十部分载明了目前奋斗的十项目标,第九项即是“改良司法制度,废止死刑,实行废止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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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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