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构执行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符合我国保险价值取向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风险是现代性的基本要素。保险源便于风险的存在。中国自古就有“未雨绸缪”、“积谷防饥”的说法。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财产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它本质是一种社会化安排,是面临风险的人们通过保险人组织起来进行的一种互助行为。其价值取向就是“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精细化的必然结果,是人们用风险转移的方法,靠集体财力应付未来不确定风险的一种救济和管理手段;一个成熟的保险机制,只要有风险存在的地方,就应当有保险存在。可以说,风险是保险产生的根源,而保险利益则是衡量该风险能否适用保险法律调整的标准。
执行不能风险作为当今社会中一种已较为常见的风险,相对于一定地域范围内执行案件量和当事人来说,它不仅具备(1)损失程度较高;(2)损失发生概率较小;(3)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保险标的;(4)损失是可以确定的这几种一般风险保险所必要的可保条件外,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更具有保险利益: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既是合法利益,又是可以确定和能够实现的利益。因此,对执行不能风险进行保险,通过对面临同类风险的申请人进行组织起来共同筹措资金,利用现有保险机构体制,实行互助互济,使少数个人难以消受的执行不能风险,在众人合力之下得以有效解决。这不仅可救助灾难、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又可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人与人之间团结互助、诚信友爱、和谐相处的局面,符合我国保险法律的价值取向。
(二)有利于个人风险向社会分散,具有现实合理性
实行执行保险,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和数理统计理论集合大量执行保险标的,让所有参加执行保险的投保人来分化某一具体投保人的执行风险,使得原本个人难以独立承担的风险籍于团体互助得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同时,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和保险资金多渠道投资方式,让执行不能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当我们再次面对执行不能时,无论法院还是民众都能处变不惊,都会以一颗平常心去泰然处之。此外,实行执行保险制度,通过保险这个超级链接,使法院执行融法律救济、自力救济、社会救济于一体,实现了单一司法救济模式向多元能动互补救济模式转变,使正义的实现方式在现实社会中呈现多元性。那时法院也不再是孤军奋战,司法也不再孤独,执行工作也将更具有现实合理性。
(三)国内外的一些有益借鉴
1、国外诉讼保险制度
诉讼保险制度,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险种(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制度。它最初产生于19世纪法国社会自发形成的一种称作为“司法互助基金”的组织,其实质就是通过每个成员捐资成立基金,用组织的力量来帮助成员解决起诉或应诉时遇到的经济困难问题,后来逐步发展演变为现代诉讼保险制度。自该制度诞生以来,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意义,它解决了当事人因经济原因而出现的诉讼“权利贫困”问题。⑤在西方国家,该制度已成为一种相当规范的制度。近年来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当引进这项制度,但诉讼保险宗旨仅是分化诉讼费用负担。而我国由于已存在比较完善的、与其功能相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因此令绝大多数当事人忧心的并不是诉讼费用负担,而是执行不能风险。因此该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但这种用保险来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目前我国现行的交强险制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作用下,就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从目前运行情况看,依笔者所在江苏省为例,虽然全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但却鲜有因执行难而导致矛盾激化的。而交强险从本质上与执行保险的功能相近,它为我国建构执行保险制度积累了成功的实践经验。
(四)建构执行保险制度的价值考量
“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⑥在我国多年发展保险事业的积淀下,目前保险业已深入人心,成为大众喜闻乐见的防范风险方式。实行执行保险制度除了基于保险底蕴易于被群众接受外,与其它救济方式相比还具有以下优点:
1.救济范围广。(1)对象广:执行保险针对每个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他们都可能是潜在的受益者。而不限于执行救助基金所针对的生活确有困难需要救助的人;(2)内容广:执行保险保险标的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全部标的,包括诉讼费在内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权利人的一切费用;而不限于执行救助基金所解决的临时生活保障费用,也不同于诉讼保险仅涉及诉讼费用。
2.资金来源合理。执行风险说到底是权利人的“私事”,自己问题自己解决。执行保险基金来源于每个申请人自筹,是权利人群体之间进行互助的一种模式,既不使法院为难,又不加重政府的负担,合理又合法。
3.社会效果好。执行保险使当事人所受到的权利损害在最绝望境地里仍能迎来理想的转机,得到接近正义的补偿,这不能不令他们由衷地感到社会的温暖和法律的温馨。在执行保险的语境下,法律白条和执行难都将成为过去时。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满意度将得到空前提高。它能从根本上消解执行不能、彻实解决执行难和维护社会稳定。而无论是诉讼保险还是救助基金只能解决当事人某一个方面较小的问题,而不能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完全实现。
4.符合我国国情,运行成本低,便于操作。“社会的法律运行、资源配置的进化过程就是以交易成本最低为原则,不断地重新配置权利、调整权利结构和变革实施程序的过程。”⑦人类从事任何社会活动都应遵循经济性原则,力求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功效,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实行执行保险,由当事人进行群体互助,既不占用国家财政资源,又与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相配套。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也为实行执行保险提供了保险理论基础和运行机制基础。只要立法部门将执行保险确立为法定保险项目由保险机构去依法经营,便可以较小的代价即时投入运作,而不需要象执行救助基金那样牵动大量人力和物力。因此,我们如立足本土资源,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保险制度,这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极大的经济性,符合我国现有的国情,也不失为医治当前执行难的良方。
三、执行保险制度功能设计
(一)执行保险制度功能定位
1.关于执行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执行保险的险种名称应为“执行不能险”。由于执行保险是按合同约定实施经济补偿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国家不以任何形式负担其开支,也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无关。因此,执行保险的定位应属商业保险范畴。它除具有一般商业保险的共同特征外,还应具有自身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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