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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执行不能风险保险制度探究

http://www.dffy.com 2008-1-4 7:58:32 作者:张广兄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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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司法的最高过程……是创造法律,……一些曾经为自己时代服务过的原则死亡了,而一些新的原则诞生了.”⑨执行保险制度作为一个新生儿,在叩开正义之门前,或多或少的会遭遇一些羁绊,甚至听到呵斥的声音。但改革是时代的召唤,在改革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各种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构建执行保险制度既是一个现实的期待,也是一个公平正义永恒的追求,在“态度决定一切”的今天,构建该制度也并不是一件难事。只要法院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提案权,立法部门即时顺应民意,在这种制度能切实解决执行难且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优越性能催化下,笔者相信,它取得全社会的认同的日子不会太远。


  ①笔者姑且将这种单纯依靠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来解决执行难称之为司法单纯。综合利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实事求是的来解决执行难称之为司法理性。
  ②笔者:这里的中止、终结只限定于因无履行能力而中止和终结的案件,不包括其它情况下中止和终结的案件(如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而中止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终结的)。
  ③吴兢:《公众与法官:不同的‘执行难’》,载2004年03月31日《人民日报》第15版。
  ④肖扬:《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2006年3月19日WWW。Law-lib.com
  ⑤ 王民:《诉讼保险制度移植控析》,载2005年7月8日WWW.gbwish.com
  ⑥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38页。
  ⑦ [美]理查德·A·波斯纳,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译者序言,第20页。
  ⑧笔者:根据执行案件的结案期限(法律规定一般为6个月)状况和考虑到法院执行积案的承受力,考查期限不能太短,太短起不到考查的作用,也不利于当事人举证执行线索;考查期限也不能太长,太长会使公众对法院产生工作效率不高的印象。因此笔者认为,定三年较为妥当。一方面有利于防止滥用执行不能险谋取不当保险赔偿或追求不当执行结案率;另一方面又有利于保持对法院执行积案一定的压力,不使执行工作显得松松垮垮;同时使法院能有效避免这类案件长期积压,在大众情感能予忍受的时间幅度内通过保险理赔后予以有原则的结案。
  ⑨ [美]本杰明·N·卡多佐著,苏力根据耶鲁大学出版社1921年英文版翻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2003年9月北京第4次印刷。《译者前言》,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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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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