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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溯源研究

http://www.dffy.com 2008-1-6 9:53:11 作者:董健 杨永川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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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电子证据运用的实际需要出发,探讨了认定电子证据来源的理论可行性及一般方法。根据电子证据内容具备反映性、特征差异性、稳定性、可靠性的特点,依据数字信息中的特征信息,在电子证据、信息系统、使用者之间建立关联关系,综合考虑特征信息的差异性、稳定性及关联关系的可靠性,得出认定电子证据的来源结论。将电子证据分为取证审计记录、信息内容、元数据信息、系统环境信息四类,分别进行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电子证据 来源 特征信息 关联关系 溯源

  1 引言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被普遍接受,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在电子证据的实际运用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其中关于电子证据来源的认定是其中的难点和关键点。电子证据来源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生成该电子证据的信息系统来源,二是使用该信息系统的电子证据制作人。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规定:“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这从电子商务的角度体现了鉴别电子证据来源及制作人身份的重要性。在诉讼领域,电子证据来源的认定更为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通过被告人“自认”来确认其主体身份。如在我国首例网络色情案“凤鸣网案”中,就是由于被告人“自认”其是版主,并实施了上传色情图片等行为,以此为基础,构成整个案件的逻辑链条①。如果没有被告人的“自认”,就必需要通过证据材料来认定有害信息制作人的身份。根据证据材料来认定产生数字信息的信息系统,以及电子证据制作人主体身份,是运用电子证据的重要内容,也复合维护被告人沉默权的要求。本文对此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2 相关概念及界定

  首先对电子证据概念给出界定。对于电子证据一般都取较宽泛的定义:“电子证据是在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和全面普及背景下产生的新证据形式,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借助于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证据及其派生物。”②。电子证据包括模拟电子证据和数字电子证据;可以指计算机、数字信息设备、打印输出物这样的实物形式,也可以指其中包含的数字信息。本文讨论的电子证据是数字化证据(digital evidence),是指信息系统中存在的数字信息。

  电子证据溯源是对数字信息形式内容来源的溯源。来源有两层含义:人的来源和信息系统的来源。人的来源是指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信息系统使用者,即数字信息的原始作者。信息系统的来源是指生成、保存、处理该数字信息的信息系统。参考有关学者将计算机证据分为“计算机生成证据”、“计算机混成证据”、“计算机存储证据”的分类方法③,电子证据也可以分为设备生成证据、存储证据与混成证据。设备生成证据是指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数字信息,此类电子证据的“源”就是产生该电子证据的信息系统。存储证据是由操作者输入,信息系统单纯记录、存储形成的;混成证据是由操作者输入的信息和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信息组合而成的。存储证据和混成证据的来源是制作者和信息系统两者组成的人机系统。总体来看,电子证据来源包括信息制作人和信息系统两大类。

  本文通过从电子证据材料出发,探讨从中发现、鉴别数字信息来源及其制作者身份的途径及方法。这一过程是从电子证据材料到证据来源的回溯,称为电子证据溯源研究。

  3 电子证据溯源的难点

  数字信息是以数字信号形式存在并处理的,数字信息设备中的模-数转换电路将模拟信号进行采样,把模拟信号变为二进制编码的字节流,进而实现二进制编码的存储、运算、传输等处理。连续的模拟信号信息经采样转换为离散的数字编码信号形式,在转换过程中会丢失一部分信息。数字信息的信息量要比模拟形式信号的信息量少,其包含的特征信息也少,必然导致数字信息在认定其来源方面的困难。

  物证技术中通过同一认定来鉴别痕迹、物品等物证的来源。“客体的特定性是同一认定的唯一依据”,特定性是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和属性”④。数字信息形式的字母“A”,如用ASCII码表示,就是二进制编码“01000001”,而在笔迹鉴定中不同人书写的“A”,或者同一个人多次书写的“A”都会各不相同,每个字符都包含书写人的笔迹特征。即使是印刷体的字母“A”实际也存在细微的差别,使用传统的物证技术手段都可以对其做出鉴别。而作为电子证据材料的数字信息“01000001”与另外一个“01000001”则难以鉴别其异同。数字信息中包含的特征信息要比传统证据形式材料中包含的特征信息量,这就增加了认定电子证据来源的难度。

  4 电子证据溯源的理论可行性

  4.1 电子证据的反映性

  数字信息中包含了生成该信息的信息系统和制作者的有关信息,反映出信息系统和制作人的特征信息。数字信息是信息系统使用者操作控制信息系统产生形成的,在数字信息形成的过程中,信息系统和信息制作人的有关信息反映在该数字信息中。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在电子证据与其来源之间建立起关联关系。

  

  图 1取证过程

  从电子证据形成的过程来看这种反映性形成的过程(如图 1取证过程所示),信息系统使用者通过信息系统控制界面发出操作指令,操作信息系统完成各种信息输入、处理等任务。使用者将外部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后,模拟信号形式的信息转变为二进制编码形式的数字信息。这些数字信息按照一定的处理规则在信息系统中被保存、传输、处理、输出。当该数字信息涉及到司法证据问题时,经过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收集、保全等程序,被转换为电子证据。收集保全电子证据的一般方法是,对信息系统中的数字信息进行固定、提取、保存处理,同时制作相应的取证审计记录。取证审计记录是有关取证过程和结果的记录资料,是电子证据必要的补充和说明,是电子证据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过程就是电子证据材料产生形成的过程。

  4.2 电子证据来源的差异性

  不同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使用者之间存在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反映在电子证据中就是数字信息中所包含的特征信息。特征信息包括种属特征信息和个体特征信息两类。种属特征信息是数字信息中种类属性方面的特征信息,反映了种属差异,用于识别数字信息来源的种类属性。个体特征差异是信息系统或者信息系统使用人个体的特征信息,反映出了个体特征,用于识别来源个体。

  1、种属特征信息

  对于信息系统,种属特征信息用于判别信息系统的种类、型号、版本等中种类属性,一般指信息系统软、硬件类型的差异特征信息。使用不同种类、型号、版本的硬件处理器、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所处理的数字信息,其中一般都包含反映其种属差异的种属特征信息。种属特征信息在数字信息的内容、格式等方面都会体现出来,往往比较容易判断。比如根据指令集的不同判断是X86系列CPU还是(Macintosh)机中PowerPC 604e系列的CPU;根据文件后缀或者文件中的类型标识来判断文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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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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