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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的几点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8-1-21 20:43:46 作者:常彦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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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察机关内部,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应急力量,职责是保护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和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维护来访现场秩序,协助追逃人犯等,它与检察官依法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但整体上说又难以截然分开.为能更好地使法警职能与检察职能密切配合, 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警一体化,对于保障检察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检警一体化”模式的内涵

  “检警一体化”从基本含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检警一体化”是指:对司法实践中检警出现的协调不足、侦查监督不严、控诉能力受到影响的现象,以及现行检警关系中存在的浪费司法资源、诉讼效率低下,侦查程序出现失控状态等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改革思路。从业务角度上讲,它强调检察官对刑事警察侦查案件的指挥权,警察机关在理论上被看着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无权对案件作出实体性处理,在具体实践中,检察官要主导整个侦查、公诉程序,检察官与警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谓狭义上的“检警一体化”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通过履行职责服务检察工作,特别是对自侦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决定权由检察人员行使,执行工作由司法警察行使,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促进各类检察人员职业化,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的一种新模式。

  

  而检察机关内部实施的检警一体化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展具体的侦查工作和履行法定职责。具体表现为:检察官在办案时可根据需要向警务部门申请用警,警务部门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即派警上案。法警上案后即按照检察官的指令履行保护检察院直接侦查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法警在办理侦查案件时,除担负属司法警察的全部职责外,还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跟踪嫌疑犯追捕逃犯,协助扣押赃款、赃物等犯罪。

  二、“检警一体化”模式的定位

  “检警一体化”的实质是强调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工作的配合与协调,其根本目的是如何确保办案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与办案质量。因此,我们在推进“检警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进程中,必须强调“履职不失职,配合不越权”的原则,即严格区分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又强调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突出司法警察对检察业务特别是办案业务工作的保障和服务作用。

  1、突出参谋助手作用,服务自侦工作确保办案安全。

  司法警察在协助检察官开展自侦工作中,应当好检察人员的助手,不仅要力所能及的承担对外围的取证、拘传、看押、搜查、追逃等工作,以尽量减轻检察人员的工作负担,还要加强与检察人员的紧密配合,多想办法、出主意当好检察官的参谋,使检察官有更多的时间、精力用于案件的突破和对案件质量的把关,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多与办案检察官沟通,事先理解和掌握检察官的用警意图,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不能让嫌疑人有丝毫的空隙可钻,不给嫌疑人留下任何的把柄,只有完全领会了用警意图才能慎重行事,在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暗中了解其行踪,待接到命令时立即执行传唤以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二是在执行搜查的任务中,要掌握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目的等主要内容,在搜查过程中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全面完成搜查任务;三是在执行提押、看守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了解案情,熟悉被看押对象的情况,要善于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心理特点,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做好说服输导工作,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顾虑,督促其坦白交代问题,以达到既保证办案安全又为突破案件当好配角的双重效果;四是在执行追捕任务时也要加强对案情的了解,掌握被追捕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心理特征、家庭情况、经济情况、社会关系等,以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和采取相应的追捕措施;五是在配合检察官实施人性化办案过程中,要尊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人格,文明办案,文明执法,用证据和道理服人,既使犯罪嫌疑人在事实面前认罪伏法,又减少其家属的抵触情绪,自觉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六是强化对办案安全的监督检查,针对不同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拟定相应的预案和防范措施,从根本上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七是主动承担办案过程中的一些事务性工作,协助检察官搞好对案件资料的收集、归类和整理,把检察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办案。

  2、充分发挥“调节员”作用,主动配合抓好控申检察业务工作。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决定了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要承担为群众解难、为社会解压、为党分忧的重任。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工作任务重、社会责任大,在处理部分案件过程中还有人身危险。作为检察工作秩序的维护者,司法警察应加强与控申部门的配合,在控申部门接待群众集体上访等工作中,利用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心理,积极开展工作,与控申部门一起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解答上访群众的疑问时要耐心,要多做说服工作,化解矛盾,尽可能促成群众息诉、罢访。遇有紧急情况,司法警察要积极控制事态的发展,缓解冲突,减少纷争,保证办案人员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另外,在控申工作向外延伸的过程中,司法警察也应积极参与,与控申部门一道走进社区、走进校园、走向社会,与广大人民群众面对面交谈、宣传法律知识,解答群众疑问,化解矛盾为创建和谐社会尽职尽责。

  3、认真当好“服务员”、“警卫员”和“监督员”。

  工作中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努力与各检察业务部门搞好关系。当好“服务员”就是要求司法警察主动承担起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传唤等工作,全面履行法警职责,为检察工作服好务;当好“警卫员”就是要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的人身安全;当好“监督员”就是指司法警察作为检察人员的助手,贴近检察人员的生活和工作,要抓好检察人员办案规范化的监督工作,以确保检察工作的廉洁性。

  4、积极参与“维稳”活动,当好“战斗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正执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我们的神圣职责。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半军事化队伍,要利用其快速反应的优势,积极参与“维稳”活动,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服务检察工作、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真正成为检察机关为确保社会平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和坚强的“战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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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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