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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刑事错案的原因

http://www.dffy.com 2008-1-26 20:19:02 作者:李富成 周银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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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强程序的纠错功能

  从最近发现的几起错案看,要么是当初被认定为死者的人重新复活了,要么是在侦破其它案件的过程中顺带发现了真正的罪犯,要么是通过DNA鉴定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冤枉的。这几起重大冤假错案都不是通过诉讼程序发现的,而是靠诉讼外因素发现的。尽管诉讼程序在纠正冤假错案中起到一定作用,但与我们对诉讼程序纠错的期待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现有的诉讼程序在纠正重大冤假错案方面基本上是无所作为。所以,有必要增加刑事诉讼程序的纠错功能。增强程序的纠错功能,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提高侦查的透明度,让律师真正地介入侦查程序之中,通过律师介入来制止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其实,胡耀邦同志早就强调过办案不能搞神秘化,要增强办案的透明度:“我们政法部门办任何工作,任何案子可不要搞神秘化,可不要关门起来,不要怕泄密,没有多少秘密,一百案件可能只有一两个保密的,98%以上的案子没有秘密,可不要搞神秘化,可不要关起门来办案。”[9] 二是,由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化,对重大案件要实行开庭审理,切实保护被告人程序性的权利。三是,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制约功能,废除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由政法委协调定案的制度。四是,扩大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扩大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五是,重视被告人当庭口供的份量。口供至上固然不对,但轻易地否定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也是不恰当的。在当事人取证能力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重视被告人庭审中口供的份量,能迫使诉方收集更加充分的证据反驳被告人的口供,从而间接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三)遏制刑讯逼供

  由刑讯逼供催生的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很难纠正,原因在于侦查机关有不当的利益渗透其中。“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抓住后,哪怕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也要想方设法办成 铁案 ,常见的提法是 一定要撬开他的铁嘴 ,否则没有办法向上级交代。一旦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被害方的怒火也就平息了,办案的民警能够立功受奖,上下左右皆大欢喜。但这样容易诱发刑讯逼供,严重的会造成冤假错案。”[10] 遏制刑讯逼供,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把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定性为非法证据,禁止在法庭上使用,从源头上减少刑讯逼供的动力。否则,法律一方面反对刑讯逼供,另一方面又允许非法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立法上的自相矛盾,必将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其次,加大对刑讯者的惩处。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博弈式的侦查方法:一方面,司法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破案后,可以受到了表扬,甚至提升;另一方面,如果侦查人员没有控制刑讯逼供的分寸,造成犯罪嫌疑人意外伤亡,则会受到处分。为了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今后只要发现有刑讯逼供行为,不管是否侦破了刑事案件,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真正的罪犯,一律对当事人进行处分。再次,实行举证倒置。刑讯逼供是一种有风险的办案方法,但风险不大。原因在于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侦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不是由侦查人员来证明,而是由犯罪嫌疑人来证明。基于刑讯逼供发生场所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无法证明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所以,要想制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必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要犯罪嫌疑人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嫌疑,侦查人员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最后,在侦查阶段应允许律师有条件地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否则,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同时,加强录音录像制度,对重大案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四)延长死刑执行的等待时间

  在我国古代,有许多重大案件通过暂缓执行后,最终发现了真正的罪犯。在我国宋代的《折狱龟鉴》记载这样一则案例:薛奎参政,为隰州军事推官。时有民常聚博僧舍。一日,盗杀寺奴,取财去。而博者四人适至,启户,溅血污衣,遽惊走。逻者因捕送官,考讯,引伏。奎独疑之,请缓其狱。后数日,果得杀人者。在本案中,如果当时就把四名赌博者绳之以法,不仅会造成冤假错案,而且放纵了真正的罪犯。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也都是在多年后才发现真正的凶手,相反,如果当时匆忙地把佘祥林、杜培武杀掉,不仅错杀好人,而且还会增加纠正这些错案的难度。

  任何一个国家都应杜绝错杀,杜绝错杀最好办法是废除死刑,次之,是延长死刑执行等待时间。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延长死刑执行等待时间是惟一的可靠办法。

  在美国,一个罪犯从被判处死刑到执行死刑,要经过十几年时间。在这个漫长死刑执行等待过程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前难以使用的科技手段,现在可以使用了,一些犯罪嫌疑人因此洗脱了冤屈。“在美国的伊利诺斯州,以前没有DNA技术,有许多犯罪嫌疑人被误认为是罪犯,通过DNA技术证明他们是清白的,有13名无辜的人被释放。”[11] 在湖南的滕兴善案件中,判处滕兴善死刑的执行,如果能够等待十年,或十五时间,滕兴善也许不会枉死。正反两方面事例都说明,杀人是快不得的。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个真正的罪犯,即使当时没有被发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会有暴露的一天。一个罪犯在此案中没有被发现,有可能在其它案件被顺带发现。但是,如果错杀了无辜,不仅会放纵真正的罪犯,甚至个别司法机关为了回避自己的错误,就可能刻意地掩饰案件真相。相反,如果延长死刑等待时间,不仅给真正的罪犯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得他在一定时间内不敢犯罪,而且避免司法机关犯无可挽回的错误。当然,延长死刑执行的等待时间,势必加大国家的财政负担,但是为了避免错杀,这样的牺牲是值得的。就我国的实际而言,可以把罪犯判处死刑后的等待执行时间延长五至十年。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考验期是五年,一个罪犯如果在五年内没有犯新罪,说明改造基本上是成功的。从目前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大多数真正罪犯是在无辜者被处死后的五年至十年内发现的,所以,把判处死刑后罪犯等待执行时间规定为五至十年是比较适宜的。

  需要说明的是延长死刑犯执行等待时间与提高诉讼效率并不矛盾,提高诉讼效率是为了早日解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不确定状态,缩短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时间。延长死刑犯执行等待时间是在罪犯已经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基于慎刑的考虑而延长执行等待的时间。延长死刑执行等待也不同于死缓,死缓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犯新罪就不执行死刑,而在延长死刑执行等待时间内,如果没有发现其他意外情况就执行死刑。

  [1]林钰雄.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3-104.

  [2]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o译注[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913.

  [3]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o译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22.

  [4]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o译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9.

  [5]“村干部家10只羊吞下10万元公款被主人剖腹”.海峡都市报, 2006-08-22.

  [6]参见李富成.中美死刑制度比较研究座谈会实录. http://www.dffy.com, 200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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