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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8-2-24 18:01:15 作者:杨伍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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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严格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缺陷。立法上对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规定过于灵活,传唤证人到庭的形式单一,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司法上法庭接纳证人的书面证言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开了方便之门,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处理不妥。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制约了民事审判功能的发挥,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实现,书面证言中的伪证情况也无法避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建议在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将证人引入法庭作证,以减少当事人申请和法院通知的程序,便利证人出庭作证。在立法上应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将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言无异议的和具有可信性保障或者具有必要性的证人书面证言作为法院可以采信书面证言的例外情形。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若证人及其亲属在出庭作证前后可能有危险,应派出法警、联合公安民警上门保护,证人所在乡镇或单位派人协助做好保护工作,出庭作证后5年内应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以使证人解除后顾之忧,勇于出庭作证。全文共7790字。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证人资格、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证据规定》已实施5年了,从审判实践来看,证人出庭作证率仍然很低。证人不出庭作证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证人出庭作证意识差或碍于情面不愿当面指证等主观原因,也有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以及对证人补偿不足等客观原因。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制约了民事审判功能的发挥,并影响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公正裁判。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问题,提高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本文就立法和司法缺陷和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谈点粗浅认识。

  一、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缺陷

  1、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的规定过于灵活。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然而那些属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民诉法未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灵活性较大。《证据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解释为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其中第五项情形特别灵活,证人只要是不愿出庭作证,则根据该项规定随便编一个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例如称其在出庭日生病了。法院对证人的特殊情况又无从调查,或者根本不加以调查,甚至有的法官也以该项规定来看待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并以此接纳证人的书面证言。这样一来,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在庭审上,基本上是以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或者代理律师对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2、传唤证人到庭作证的形式单一。

  《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这表明,凡证人出庭作证,均要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并经法院准许由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审判实践中,多数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是在开庭前告知法庭到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及证明内容,自行将证人带到法庭。而对方当事人根据《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对这一做法提出异议,认为传唤证人出庭的程序不合法,从而对该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不予认可,或者直接表明“不予质证”。这一传唤证人到庭作证的单一形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率。

  3、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据此,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但是,如果证人拒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法院能否依据什么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呢?通观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法律制裁的明文规定。《证据规定》第54条也只是规定法院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这条中的作伪证是指证人在庭审上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不真实的证词。而不出庭作证是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收到人民法院出庭作证通知后,无法定特殊情形而拒不到庭作证的行为。既然没有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处罚的规定,法院则不能对不出庭的证人给予处罚。由于法律上缺乏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法院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无可奈何,从而导致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制度显得形同虚设。

  4、法庭接纳证人的书面证言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开了方便之门。

  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只有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据规定》中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作了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寥若晨星。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人书面证言来者不拒。法官之所以接纳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书面证言,是因为按《证据规定》的规定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手续繁锁,且担心该证人是否出庭,若证人不出庭案件难处理。相比而言,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简便快捷,加上不少当事人对以证人的书面证言作证的方式不否认。因此,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言一一接收,庭审上虽然对方当事人对证人的书面证言所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提出了异议,但因没有提出足以反驳该书面证言的相反证据,法庭对该书面证言一般予以采纳,这就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大开方便之门。笔者所在法院2006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有97件案件使用证人书面证言290份,只有23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只7.9%,且这些证人均系当事人自行带到法庭作证的。

  5、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处理不妥导致证人不敢出庭作证。

  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后遭打击报复现象时有发生,司法机关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有的未处理,有的处理不严,以致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笔者所在法院就有这样一证人遭打击报复事件。该证人出庭陈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法院据此作出了原告胜诉的公正判决,被告认为是因该证人出庭作证而使自己败诉,于是多次对证人殴打侮辱,以暴力逼迫该证人给付其因败诉承担的赔偿费用,对被告这一行为,法院依法进行了民事制裁,被告对此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遭驳回后,一方面继续殴打侮辱证人,另一方面连年上访,要求法院撤消对他的民事制裁并赔偿他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并查处办案人员。这是一起典型的打击报复证人案,司法机关对此却心慈手软,相关机关和领导还将被告的上访件当作重要信访件来接待处防,这事件令当地证人心惊胆战,不敢出庭。还有的当事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阻止证人出庭作证,极少数出庭作证的证人,大多是因与当事人有一定的亲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胆敢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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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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