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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之我见

http://www.dffy.com 2008-2-26 21:40:05 作者:于军涛 刘美玲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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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要讲求方式方法灵活处理。在调解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到庭,有的未到庭,到庭的当事人愿意达成调解协议,但却无法判断未到庭的当事人的调解意见,此时,可由先到庭的当事人先提出调解意见,并在协议草案上先行签字认可。未到庭的当事人在到庭后接受调解意见的,办理补签认可手续。不认可的,重新制订新的调解方案。办理特别授权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参加法庭调解。而未办理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也可允许其参加调解,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由当事人到庭后签名或捺印,也可由当事人补办特别授权追认手续,从而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不是单纯的解决民事纠纷,不能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私权,必须要考虑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另外,在附带民事审判中,应增强调解意识,提高调解功能,在调解中强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调解与判决保持一定间距。调解达成协议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伏法,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使得附带民事调解与刑事裁判达到“调解以情,听讼以法,情法两尽”的和谐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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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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