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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现行检察制度只是回归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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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3-23 20:52:25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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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问题质疑现行检察制度,目的是为了让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安排更加合理,使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权更加能够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目的,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两重价值的合理平衡与协调,谈不上“别有用心”。
检察制度是否能够质疑之争,让我想起了1995年关于“免予起诉”的存废之争,当时在检察机关工作的官员和学者也是极力主张“免予起诉”不能废除,试图保留这种全世界绝无仅有的法院以外的机关有定罪权的中国特色的制度,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最后一次全国诉讼法年会(武汉会议)上,最高检察院领导还作了“免予起诉不能废除”的长篇报告。但是,立法机关最后力排众议采纳了绝大多数学者的主张,确立了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改成了不具备定罪效力的“酌定不起诉”制度。
检察机关的官员和学者在研究检察制度时,几乎用统一的声音强调: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从而可以监督任何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主张检察机关现有一切权力都是正当的而不能分离出来,这样的立场让人费解。因为不管检察机关有多少职能和权力,都是人民给的权力,多和少、增加和取消都是为了实现国家权力的合理设置和分布,都不能说提高或者降低了检察机关的地位,怎能认为维持和增加就一定是合理的,而相反就是不合理的呢?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它不存在自己的“部门利益”,他们在讨论检察制度的理论问题时,首先需要学术上的“客观公正”立场。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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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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