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张剑锋
增加可以立即执行的条款
第二百二十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按此规定,通知被执行人是必须程序,执行员必须先通知,然后才能采取执行措施。这恰恰给了被执行人可乘之机,一些被执行人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将财产转移、隐匿、出卖,使法院的执行常常无功而返。针对上述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可以立即执行的条款。有了这一规定,执行人员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相机行事,对那些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债务人,可进行不预先告知的突袭式的执行。例如,对不动产或者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动产,由于不担心债务人接到执行通知后会转移财产,所以可以先向其发执行通知书,而对有可能被隐匿、转移的动产,则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张国华
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我国的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持保留和完善的态度。在检察机关抗诉监督的实务中,检法之间一直存在着应当由哪一级法院进行再审的争议。检察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就下级法院的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的,上级法院受理后就应当自己审理,而不应当再把案件交给原审法院审,并且由原审法院审理也不利于纠正裁判的错误。而法院则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一定要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因此交给下级法院再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再审的实践中,上级法院通常会交给原审法院再审。上述修订是对这一争议的回应。按照新的规定,抗诉事由为1至5项的,上级法院可以交给下级法院审理。这5项事由是与事实和证据相关的,由原审法院审理,如果原审法院是第一审法院,当事人不服裁判还可以提出上诉,这对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保证法院对事实的正确认定是有利的。”
——常熟市检察院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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