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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权威是法律的两个车轮

http://www.dffy.com 2008-4-1 8:23:21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写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之际

  2008年4月1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这是现行民事诉讼法1991年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订,虽然修改幅度并不算大,但修改的重点非常突出,集中在最受关注的再审制度与执行制度上,体现了追求法律权威与司法公正的精神。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审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当前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度越来越高。面对潮水般涌入的案件,人民法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的案件都在不断增加。即使这样,依然不能满足所有当事人的需要。一些当事人将实现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法律程序之外的途径,以至于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独特现象,

  我们国家没有实行三审终审制度,因此再审程序对保证司法公正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过去的再审制度门槛较高,当事人往往难以启动。而且,由于再审案件多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加重了当事人的不信任心理。因此,民事诉讼法在修订时拓宽了再审案件的范围,再审事由从过去5种增加到现在的13种。象在法庭上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法官没有依法调查证据的案件,都应当进入再审。为了保证再审的权威,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因为上级法院在监督、纠错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当事人更容易信任。再审的“准上诉”职能,使再审程序的启动更加容易。为了防止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石沉大海,还限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最多三个月。

  改革再审制度,既要体现畅通申诉渠道,又要防止无限申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因为无节制的再审,案件不断地“翻烧饼”,不仅严重影响审判效率,损害司法权威,而且容易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为了进一步增强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将以司法解释形式加强对滥讼和缠讼行为的限制,目的就在于坚持依法纠错,防止无限申诉,节约有限司法资源。

  权威是法律的基础。司法公正既包括公正审判,还包括公正执行。如果当事人打赢官司,拿到的却是一张无法执行的判决书,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严重损害法律权威。把判决书在市场上象大白菜一样被甩买的当事人,他还会寄希望于法院、法律和法治吗?

  赖账的是大爷,债主是孙子,这不仅是道德的混乱也是法律的悲哀。一方面被执行人声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一方面却又开着“大奔”喝着洋酒泡着“小蜜”。为了扭转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将受到法律制裁。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罚款金额提高了十倍,对个人和单位罚款金额分别调整到1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为了防止“执行通知书”可能事实上变成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工具,修正案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发现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判决书不能执行,并不是法院给当事人打了一张白条,而是包括当事人的、社会的、舆论的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就是建立了执行威慑机制。对不履行义务的“老赖”,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其出境,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上一笔,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老赖”的信息,形成一个对不诚信当事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

  尊重法院的判决,就是尊重法律的权威。公平与权威,是法律的两个车轮,缺一不可。至于效率,则是法律的油门。只有法治的基础上,才能构建真正的和谐。如果法律成了面团,则公平正义不复存在。当美国夏威夷的椰子掉下来砸伤游客的案判决后,夏威夷州政府毫不犹豫地砍掉树上的椰子,使不结果的椰子树成为尊崇法治的独特风景。

  

  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说明我们正在向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律制度的目标迈进。

  (本文PDF版:盐阜大众报2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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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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