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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机会主义者”的法官

http://www.dffy.com 2008-4-3 16:07:26 作者:张晋元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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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独如此,在没有法官直接参与,但有某种官员作裁决处理的情景中,机会主义随处可见。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双方的当事人、交警、拖车(受交警控制的)、扣车场(与交警有联系的)、医院(若有人受伤)、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理赔估损公司组成一个利益链条,甚至在交警队办证的黄牛、给汽车充电的人、卖汽油的人也是这个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黄牛帮助当事人把驾驶执照拿回来,当事人去扣车场提车时经常是电瓶被放电,然后有人守在旁边帮你充电;油箱里的油经常只剩一点,刚够到修理厂,原因是有油耗子早就下了手。凡此种种,最终承担损失的当然是事故当事人5。如果进入诉讼,就会产生一个新的利益链条,各个参与角色包括: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双方律师等。如果案件复杂,还可能有鉴证机构等参与。中国有句谚语:“卖棺材的希望死人”,在这两个长长的又耗费当事人钱财的利益链条上,除了当事人,其它环节上的利益相关人谁不希望多出交通事故?6

  1  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1932.9.27— ) “新制度经济学”的命名者。他被誉为重新发现“科斯定理”的人,由于他的宣传功劳,才使科斯的交易费用学说成为现代经济学中异军突起的一派,并汇聚了包括组织理论、法学、经济学在内的大量学科交叉和学术创新,逐步发展成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新的分支——“新制度经济学”。这门新的学科,已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以凡勃仑、康芒斯、加尔布雷斯等人为代表的旧制度经济学,它是以制度经济学方法研究制度,因此能被当代主流经济学派所接纳的新领域。此分支的启蒙者科斯荣获199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继他之后;道格拉斯?诺思也戴上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桂冠,不仅肯定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学术地位,而且显示了当代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交叉和融合的强大生命力。

  2 宋圭武:《机会主义问题研究——以中国为例》 宋圭武的博客 http://space.cenet.org.cn/user1/479/archives/2005/613.html 2007年11月26日访问。

  3 这是发生在作者身边的一件事,有一系列文件资料为凭。

  4在现代的社会中,依据其社会地位之高低,人们至少分为三个层次:上层、中层和下层。“法律的量,是指施加于个人或群体的政府权威的数量。针对被告的每一个法律行动是案件所引起的法律总量的一个增量。……社会学理论,能够预测和解释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法律量的变量。”“案件的社会结构与每一项法律行为都有关系,包括给警察打电话、拜访律师、被逮捕、被起诉、庭审胜诉的可能性、处罚的严厉程度,以及上诉成功的可能性。用一个短语就可以描述这些影响因素:法律量的变化。”法律的量与社会地位有直接的关系。与冒犯了比自己社会地位低的人相比,那些冒犯了比自己社会地位高的人的人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西方的法社会学的对具体案例的大量研究,阐明了“世界各地及贯穿历史的一条法律行为的原理:下行的法律严于上行的法律”([美]唐纳德?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页6-9)。

  5 以后有时间的时候笔者可以就交通事故、嫖娼卖淫、拐卖孩子、走私、安全生产管理、防治污染、民事诉讼等的利益链条写几篇相关的法经济分析的文章。

  6 西方责任保险制度兴起后,产生一种新的趋势,即遇侵权行为,在责任保险制度下,不再十分严格地追究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而是将侵权人的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因为,在发生侵权行为后,原有侵权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关注的重心不同,侵权制度关注的是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给被侵权人一个“说法”,还社会以公道。责任保险制度则是要“社会安全”放在第一,既保证被侵权人实质得到赔偿,又能保证侵权人也能生存,不致一个侵权行为在追求公平的旗号下导致双方均陷入绝境。但也有人对此予以訽病,批评之一认为,这种制度使侵权人没有防止损害侵权的激励,其二认为此举有失社会公平,侵权人将责任分摊到未侵权人的身上。其实,保险公司在销售其产品时虽然出卖的是合约,合约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放到制度范畴,但保险本身的发展源远流长,决不是制度使然,而是经济运动分散分险的规律使然。在利益的关系链条下,即使有保险制度,正常情况下,行为人,例如交通事故等,也是不愿意出现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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