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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背景下的“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8-5-14 6:55:23 作者:许立孝 顾广浩 仲斗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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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段时间以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尊严,而且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本文从“执行难”的概念、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字:  执行难 民事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

  一、民事执行概念及执行难的现状与原因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以债权人的申请,要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1]民事执行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私权利救济目的而设立的最后一道程序制度,体现国家对私权利的保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推进。特别是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选择司法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强制执行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然而,近几年来“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执行难”可简单概括为“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执行协助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通过调查,对于“执行难”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薄弱。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的判决抱有侥幸心理,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状况,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甚至干脆一逃了之,下落不明。还有些被执行人因无法转移、隐匿财产,为逃避执行,纠集亲朋好友和左右乡邻,暴力抗拒,对执行人员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因此执行工作受到阻碍。

  2、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有的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执行。执行阶段确因种种原因丧失履行能力。比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资金履行债务;有的因其他债权未实现,缺乏周转资金;还有的因为企业内部领导人员变动,拖延了履约。

  (二)法院自身的原因

  1、在基层法院审判人员人手不足和一些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再加上近年来,民事案件大量增多,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数居高不下,使审判人员应接不暇。同时又因为如今法院要求将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为调解灵活性强、相对简便自由,不拘泥于审判程序,可使审判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调解的案件裁定书生效后就不可以上诉。法官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为提高结案率和降低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往往强拉硬调或一味和稀泥,极力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结果不可避免地发生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会产生抵触心理。

  2、缺乏监督,乱执行、违法执行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1)执行不及时。执行时机未能把握好,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执行人员没有马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执行期限无限制地延长。(2)执行力度不均衡,以当事人的关系亲疏、地位高低考虑执行力度。(3)一些执行人员片面追求结案率,过分迁就照顾被执行人意见,不按判决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执行,而是一味要求申请人放弃某项权利,在执行阶段任意做出裁定文书变更或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或迫使其违心地与被执行人达成改变判决裁判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4)执行队伍素质低、人员不足、装备差是目前各级法院所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

  1、完善的执行立法和健全的执行体系是法院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寥寥可数,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他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同时由于受到当时立法条件和经验的局限,我国的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一些重要的执行制度存在疏漏,有些规定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虽然有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但制裁性条款却显得软弱无力,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法律约束力过于疲软。[2]因此,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现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强制执行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因此执行工作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由于现行规定过于笼统,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至歧义,导致法院之间经常出现执行争议,大大降低执行效率。

  2、一些规定不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债务人在欠债之后往往会隐匿财产,躲避债权人。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出于对储户负责根本不会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存款情况。因此,许多的案件就是由于债权人无法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而无法执行。

  3、执行管辖制度的不合理。我国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第一审法院管辖。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第一,依现行规定,许多案件既非债务人住所的法院管辖,也非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从而造成这些案件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不符合效率和效益的原则。第二,由于许多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执行法院必须到异地执行,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且极易引发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第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委托执行制度,但由于委托的案件被视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受委托法院往往不认真办理,致使案件积压严重。

  4、缺乏强有力的外部法律监督是导致当前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这一突出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面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检察机关遭遇了法律尴尬。人民检察院按照批复无法对这类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四)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是影响执行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仍然相当严重。有人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称为“打不死的拦路虎”。当前,仍有不少地方和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某些案件的执行施加种种压力,甚至下发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文件进行干预,由于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在这种干预下,执行工作难免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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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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