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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路线怎么走?

http://www.dffy.com 2008-5-15 18:46:13 作者:宋世明 陆曙光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是国家赔偿

  还是国家补偿?

  万春:

  多数人都是从国家责任角度谈这个问题,我个人也是从这个角度理解这个问题。国家责任我想并不是意味着国家的过错责任,刑事赔偿是国家过错要赔偿,基础是建立在造成损害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说是国家责任,更多的体现道义上的责任,特别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也体现为政治上的责任。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群众受到侵害,国家也有义务来予以一定的特殊保障和补偿措施。当然我也认为国家公诉案件,绝大部分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都是国家垄断的权力,如果不能够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国家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从这个角度讲国家也有一定过错在里面,

  陈希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从立法上来说,对被害人救助如果不涉及到刑事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中的诉讼、参与权、知情权而言,仅仅对被害人作受害保障的话,立法上没有大的问题。救济权如果定位在社会保障的方面,这个是比较现实的,也是比较务实的。

  我认为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不是国家责任,被害人从国家获得一定权利而言,被害人是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不是为了国家利益,从理论上讲说不通。

  我要谈一下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要统筹的各种关系。一个是要与国家赔偿有所区别,国家赔偿是国家侵权,无论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的侵权。而对于被害人救助是国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国家主动承担救助。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们讨论救助制度立法,实质上主要是国家救助。我们现在是检察机关在做,那么我想要问国家在哪里。国家补偿义务主要是国家,国家对被告人、被害人要多一点关照。

  本地外地人平等保护?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无锡对被害人实施求助,客观上造成了全国其他各个地方对被害人保护不平衡的问题。还有外地人在无锡遇到这个问题是否也能得到保护。国家有义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如果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那么国家是有责任的,有责任对受侵害的公民进行救助、保障。国家有责任的话就应当对所有的受侵害的公民进行补偿。如果外地人在无锡受到侵害怎么样受到有效的补偿?无锡的地方立法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

  王金大(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从国家层面上说这项立法应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全国的情况不一样,在这个过程中不妨有立法权的地方可以现行实施。我们也正在考虑一些问题,比如外地来无锡打工的是否该列入被救助对象。无锡人口四百多万,外地到无锡有固定住所的有一百多万,另外还有临时居住的,一共六百多万。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所有新、老市民包括进来,如果对新市民不包括在内,就会不公平。

  吴汝信:

  外地人员在无锡受到侵害以后是不是能够进行补偿,人大肯定也要考虑。因为无锡外来人口特别多,我认为进行地方立法确实是好事情,对于社会和谐有很大促进作用,但立法要考虑的周到一点,如果考虑不周会引起新的矛盾。

  谁来负责救助?

  王金大:

  资金来源,应该将财政拨款作为主要来源。有些还可以得到企业的捐助。议案可以由机关提出,检察院现在做了这么多工作可以作为议案的发起者。财政拨款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账号,这个资金由谁管理、审核。这个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三家,一些刑事被害人如果等到检察、法院阶段进行救助就迟了。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对这项立法工作已经启动了调研程序。下半年就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研究这个问题。

  刘志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

  现在我们的救助方式主要是经济救助,直接发放救助金,还有民政救助。目前医疗的救助也非常重要,现在公安机关实施的特殊医疗通道,有的地方实行医疗费用担保。目前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救助方式。

  陈希文:

  关于主体,国家赔偿法也是公检法,救助制度也是公检法,主体上是不是一定要公检法来做,其他的能不能做?能否由协调机构的委员会去做,需要考虑。

  万春:

  这里面还有救济程序问题。检察院作了不予救助的决定,建议稿里面说可以提出复议,如果是司法程序可以复议,如果是行政性行为那可能还有能否进行司法上救济?这恐怕要研究。我也不主张将来建立的制度由公检法自己执行,应该设立委员会,设在民政部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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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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