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诉讼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路线怎么走?

http://www.dffy.com 2008-5-15 18:46:13 作者:宋世明 陆曙光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核心提示:

  杀人嫌犯无力赔偿,受害人遭遇了“冤有头,债无主”,怎么办?母亲贩毒给抓走了,三岁女儿在家饿死,这样的悲剧如何不再上演?民政部门给身份不明的死亡流浪汉当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否有法律依据和现实问题?刑事被害人救助属于国家赔偿还是国家补偿性质?即将出台的全国首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路线该如何走?

  5月9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研讨会在无锡召开,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多名法学专家出席。来自山东、北京等十余省市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介绍了各自的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本期关注摘要选取相关内容刊出,希望共同关注这一前沿性和现实性话题。

  救助立法为何无锡先行

  戴解平(无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05年,无锡在全省率先基本建成了全面小康社会,2007年,无锡地区生产总值达3858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接近9000美元,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8945亿元,在中国大陆各城市中列第6位;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858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接近9000美元,列全国第9位;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0898元和10026元,列全国第10位。

  无锡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检察环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是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的一项创新工作,也是法治无锡建设的一项实事工程,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而长远的意义。

  吴汝信(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工作经验在被害人救助机制方面有了发展,部分检察院进行了制度尝试。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制订了特困户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并设立了专项基金。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表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从维护人权、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目的出发,不断引入新的思路,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刘佑生(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

  当今世界都在研究怎样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受害人权利。这两个方面的权利都要保护,有三大救济措施,一个是研究国家赔偿制度,这个方面救助已经建立起来了;第二是司法援助制度,这也是一种救助制度,现在我们国家也建立起来了。唯独我们国家没有建立受害人国家救济制度。

  无锡创新工作一直走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前列,他们的探索值得推广。最好能够在全国带一个头,因为要在全国大范围搞立法还需要一段距离,但经济发达地区像无锡这样的地方,先进行地方立法是可行的。

  袁金彪(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

  在检察环节上救助刑事被害人是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客观需要。在无锡地区随着外来人员的增长,人身伤害案件中矛盾日益突出,现行的司法救助制度只限于民事案件,我们感到检察机关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可以缓解他们的危机减少他们的伤害,这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我们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探索。

  救助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

  作为地方立法来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笼统地说我很赞成。我提一个问题,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一种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我们现在谈论的是由公检法机关来进行这种救助,当然我们本次会议立足于检察院怎么救助。但是我们要考虑的是,你做的救助决定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这个需要研究。因为我们要建立的制度肯定是立足于经费主要是从财政拨款的,对于财政上的款项实际上进行了处分和支配权限,赋予司法机关这项。如果进行救助的话,你作出的决定是司法性决定还是行政决定,我没有想清楚。但这个问题要仔细想一想,如果行政性决定的话由司法机关来做是否合适。

  吴汝信:

  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两个概念,一个是特困人的救助制度,特困人的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问题,也就是民政部门的问题。不仅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特困要救助,刑事被告人家庭特困的也要救助,现在加了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原来是属于赔偿制度,由加害者拿出钱赔偿,加害方没有钱由国家补偿,实际上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特困的要补偿,即使家庭不困难的也应该有补偿问题,既然是刑事被害人赔偿问题,你的前提是由于被告人没有钱国家来补偿,为什么他能补偿我就不能补偿?这里面也要考虑这个问题,我们考虑立法的时候平衡问题都要考虑到。

  尹吉(江苏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关于救助法的属性,我这里提出相反的观点,我认为这样的立法是社会救助法领域当中的一项,而不是刑事制度的常设也不是诉权的设计。如果以刑事诉讼作为诉求目标就没有法制基础,因为刑事诉讼的任何制度组权制度是中央立法权,而不是地方立法权。我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立法是中央的立法权,而不是地方立法权,但是经济、商业领域、社会救助领域地方是有立法权的。我们这项制度本身就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内容。

  吴明(民政部法制办二处处长):

  第一个问题,对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不是还要进一步研究它的性质。今天上午有专家也谈到,它是基于刑事诉讼制度内容中的一项救助还是属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范围?为什么谈这个问题呢,因为日前正在起草社会救助法,将传统救助进行整合,其中比较多的是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医疗、住房方面的专项救助,其中也包括法院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还有就是自然灾害救助和流浪人口救助。

  在进行立法调研的时候,谈到检察机关在无锡搞的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探索,有关部门认为有加害人赔偿,为什么还要搞这方面的救助?专家论证如果属于社会救助的话就有空间,如果是社会救助制度的话就和民政保持衔接,就是说救助金发完以后,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属于特困家庭或者生活出现困难的话,民政上是可以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其他的临时性救助。所以说性质上论证清楚以后,是在社会救助法里面规范进去,还是社会救助法留下一个借口衔接,这都有待于专家论证。

  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有些工作的衔接再建议考虑一下。第一个,这次研讨的是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适当的时候再考虑一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刑事犯罪服刑,有些亲属出现困难的救助。因为每年全国人大、政协的提案都有这方面的内容,比如有犯罪嫌疑人贩毒,母亲给抓走了,三岁女儿饿死了。从今天无锡市介绍的材料来看,已经包括了这方面的内容。

  吴明:

  现在江苏省出现过一个案例,就是民政部门给身份不明的流浪汉当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全国其他地方也出现这样的情况,凡是被害人死亡、其他亲属又找不到的,都让民政部门出来当原告,还要保管这些赔偿金。现在这个情况大部分都是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有这方面的要求,这方面适当时候也需要论证一下。我们也把这个情况跟中编办反映了,中编办说没有明确方案的时候民政部门还不能这么去做,所以说我们也请高检院领导把这个意见研究一下。一旦有法律依据,民政部门也会配合检察部门把这项工作做好。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查看宋世明 陆曙光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被害人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略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刑事政策为视角 (2008-1-13 20:44:42)
· 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受害群体生存状态 (2008-1-1 16:15:12)
· 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障碍和解决途径 (2007-11-14 18:53:20)
·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思考 (2007-6-15 15:05:07)
· 湖北竹溪法院分析女性受害人的特点 (2007-5-20 19:53:45)
· 被害人是女性的刑事案件特点 (2007-3-6 18:39:25)
·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亟需设立 (2007-1-22 14:06:38)
· 参与VS旁观:公诉中刑事被害人的程序保护实证 (2006-7-12 0:15:12)


上一篇:浅析赋予律师无限会见权对贿赂案件侦查的影响 (2008-5-15 18:40:59)
下一篇:刑事推定研究(序言) (2008-5-15 21:47:16)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