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诉讼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论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完善

http://www.dffy.com 2008-5-25 16:48:00 作者:李娜 来源:东方法眼

    绿  



  4.改善社会环境以利于实现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社会应加强对辩护律师工作和辩护律师作用的宣传教育性工作,提高辩护律师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

  应建立辩护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机制,增加辩护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扩大参政议政的人员比例。同时提高辩护律师的经济收入,增加律师的经济影响力,这些对扩大辩护律师社会影响力具有重大影响,使人们能够很好地认识辩护律师,了解辩护律师在我们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实,辩护律师是作为抵制人治和司法专断,推动文明社会进程的一种力量,辩护律师也是正义的代表,也是人民利益的保护神,而并非像有些人所说的是“替坏人说好话”的“论棍”。如果我们能够摒弃对辩护律师的所有偏见和歧视,能够积极地去配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那么,辩护律师的工作就会顺利许多,辩护律师的公众形象也会日臻完美,人们对我国法制建设所投入的信心和期待就会与日俱增,这将是我们整个国家的福音。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开展其工作的基石,也是实现控辩双方平衡的保证。完善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仅是辩护律师工作的需要,也是建设我国法制社会的需要。完善它并不是一件易事,并不能在一时间就能完成,它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长期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它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并在以后的改革中得到不断的完善。

  注释:

  [1] 陈卫东. 中国律师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0-41

  [2] 钟坤凡. 修改律师法以及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J]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4):45-46

  [3] 罗力彦. 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取证〔EB/OL〕http://www.fayang.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378

  [4] 陈瑞华. 保护律师任重道远〔J〕中国律师,2001.(7):45-47

  [5] 王吉文. 刑事辩护律师的困境[J]律师世界,2003.(9):32-33

  [6] 陈兴良 .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J],法学,2004.(1):52-53

  [7] 龚德云.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最新透析[EB/OL]http://www.ahlawyer.com/news/new-xw/200306/180303/000.html

  [8] 任秉铎. 律师现状及其发展之思考[EB/OL]http://www.5ivd.net/lw/4/daima2532/

  [9] 佚名. 提高律师的调查取证权[EB/OL]http://www.661law.cn/channel/vip/viewblog.aspx?bid=521

  [10] 赵秉志. 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研究[J]中国律师,2001.(7):87-88

  [11] 周旭照. 律师在侦查阶段应享有调查取证权[EB/OL]http://www.sinaw.cn/shownews.asp?newsid=41

  [12]、[15] 封世强. 试述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局限和完善对策[J]法学探索,1997.(1):32-33

  [13] 潘传平、伍始真. 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四证之我见[EB/OL]http://www.law-star.com/classnews/fzlt/2001061416.htm

  [14] 雷鑫.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对策[J]宜宾学院学报,2004 .(3):44-47

  参考文献:

  [1] 马克斯、莱斯温、弗金斯基.(美).律师、公众和职业责任[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 徐家力.律师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3] 田平安.律师、公众与仲裁教程[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 罗伯特·戈登.律师独立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 唐玲. 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思考[J].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6] 陈卫东.中国律师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7] 程荣斌.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8] 谭世贵.律师法学[M].北京:律师出版社,1997
  [9] 刘红、赵素敏.律师调查取证立法的法理分析[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5.(1)
  [10] 李益民.律师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李娜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律师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解读 (2008-7-27 11:19:57)
· 降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在江苏不能执业 (2008-7-25 21:18:18)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7-22 7:33:07)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7-22 7:31:37)
· “倒戈律师”与独立辩护 (2008-7-15 15:40:32)
· 输了官司后能否拒付法律顾问费 (2008-6-23 20:39:49)
· 用人单位试用期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与操作指引 (2008-6-6 20:46:31)
· 马克东诈骗案引震律师界 (2008-6-5 20:33:48)


上一篇:刑事证据领域又添一本力作──《刑事推定研究》读后感 (2008-5-22 21:45:36)
下一篇:民事案件经审理后认为不属民事纠纷而有犯罪嫌疑的不宜驳回起诉 (2008-6-13 6:54:36)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