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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基层法官眼里的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http://www.dffy.com 2008-8-3 17:59:46 作者:黄鸣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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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千万不要太过于相信所谓的制度改革,在缺乏沟通谈判和博弈力量失衡的现实中,每一次出发意图很好的改革,都将成为强势集团扩充自己权力的活动。──一位朋友的来信

  记得十年前我们为了多收诉讼费而拼命拉案源,并美其名曰“找米下锅”,才几年时间,我们面对的却是铺天盖地的案件,法院成为诸多社会矛盾中聚集点和情绪洼地。真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一位基层法官闲谈中的话

  第一部分   21个鸡蛋背后所隐藏法学宏大命题

  案例一:近日,翔安区法院大嶝法庭的法官借助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和风俗习惯解决了一桩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

  原告张小辉,七岁男童,福建宁德人,家人在厦门东海域以网箱养殖为生,2006年八月的一天,张小辉到宁德老乡王大叔的渔排上玩耍,在与王大叔家养的狗戏耍时被咬伤右腿。后双方曾协商以家乡风俗方式解决纠纷,即王大叔应带鸡蛋、面线和糖果到张家探望伤者,并表示歉意。但之后由于王大叔忙于饲养鱼群,又加海上购物不便,只叫其儿子带着鸡蛋上门探望。张小辉之父认为王大叔礼数不周,心意不诚。于是,到法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在厦门市渔业协会网箱养殖分会协助下调解了双方矛盾,最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官面前握手言和,并当场按宁德地方风俗习惯当场给付蛋、面、糖,并制作调解书。

  案件的司法流程分析: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经办法官曾经以电话通知原被告双方到法庭调解,但因被告方对原告不顾同乡之谊到法庭起诉他而负气,对法庭的电话通知置之不理,多次掐断法官电话。

  常规思路下的办案路径:按照民事诉讼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通过其它方式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主要有直接送达和司法专邮两种方式。由于原被告双方都长期居住在海上渔排,无公共交通工具可到达,负责送达工作的书记员或法警必须雇佣小渔船,往来费用不菲,而且可能存在当事人故意回避无法直接送达的可能。而司法专邮,邮递员同样存在成本问题,同时,被告人拒签的可能性很大。最后很可能采用明知被告人近在咫尺却只能公告送达的方式。这还仅仅在庭审阶段,有经验的法官都知道,在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审理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将居高不下,同样的困难在强制执行阶段也存在。

  此案法官的办案思路:经办此案的李法官突然想到了找小傅,小傅也是该海域的网箱养殖户,他的另外一个职务是厦门市渔业协会箱网养殖分会的秘书长,这是个义务性的工作,主要是协调和组织网箱养殖户们的公共事务,比如养殖技术方面的交流、鱼病的共同防治、市场销售等公共事务,也包括调解养殖户们的一些冲突和矛盾。由于热心、有文化且戴眼镜,渔民们很尊重他,称他为“大学生”。

  其实,在张小辉被老王家的狗咬了之后,协会的几名成员就介入了调解,双方同意以送鸡蛋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协会成员的劝解下达成的,只是,大家没想到的是,原本以为已经解决的纠纷因为误会越闹越大,竟然上了法庭。

  小傅接到李法官的电话之后表示马上就上门坐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天晚上,小傅给李法官来了电话,说双方的思想工作基本已经做通,只要法庭上门给双方做个见证,由被告当着原告的面诚恳道歉并递交蛋、面和糖,就可达成调解并撤回起诉。

  案件圆满解决之后的诉讼风险教育:法官在表扬了原告张平的法律意识高后,也替他算了一笔帐,并认为这次纠纷诉诸法庭不合算:诉讼费不说,到法院起诉、开庭的误工损失和交通费,可能的律师费、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且诉讼效果很难说,因为如果是张小辉惹狗招祸的话,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从证据角度而言,本案许多关键细节是较难取证和认证的。

  当事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不说,法院原本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的占用,从经济帐上,于公于私都是得不偿失的。

  并建议:以后渔民之间有纠纷,应首先找协会调解,到法院诉讼只是解决矛盾的最后手段,打官司也必须事先核算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同时,法官也认为:过多的诉讼还会扩大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贬损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和社会规范,使社会和共同体的凝聚力逐步衰退。家庭的温情、邻里的礼让、交易过程的诚信、乃至社会的宽容和责任感,往往会在简单的权利利益的对抗中逐渐失落贬值,这是因诉讼而产生的社会成本。

  法官间争议:风俗习惯进入法院裁判文书是否有失法律的严肃性?

  这个案件的处理,法官认为:鸡蛋加面线糖果的调解方案以带有国徽的法院印章法院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有失法律的尊严。因为民间风俗并不是法律的渊源,在司法文书中引用不合适,比如,农村中有过错一方出钱请社戏向受害人赔罪的道歉方式,假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以此种风俗习惯达成调解,法院是否也应在调解书上予以确认?若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风俗习惯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公序良俗,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就可以予以认可,即使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进行确认,亦无不当。含有风俗习惯的调解书也有可执行性,比如上述所举例的出钱请社戏的道歉方式,在强制执行时也可以采取代执行的方式,由法院以义务人名义代为请社戏,所需费用则由执行义务人承担。

  司法观念层面的问题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各方对于纠纷解决观念的不同,反映了他们不同的司法价值理念。

  原告父亲张某。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他多次表示打官司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钱,而只是为了讨个说法。并表示为了讨个说法哪怕成本超过收益,也要打下去。但事实上被告王某在狗咬伤小孩之后,也积极地采取救护措施,并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用,但由于一时未准备齐道歉所需要的糖,再加上也没当成大事,所以引起原告父亲的误解,而张某到法庭起诉的行为,更激化双方的误解和矛盾。我们注意到,张某是个受过高中教育的人,有一定的权利观念,法律意识也较强。其对纠纷解决的方式也像秋菊一定要将官司打到底的味道,这也说明,在二十多年的普法工作中,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有所提升,但过度强调权益维护的法律价值引导也容易培育出“得理不饶人”的价值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厦门市渔业协会箱网养殖分会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最直接和低成本的(包括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但是,我们也发现,协会成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仍有待提高,其次,如果能够在行业协会下面普遍性地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所促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视为当事人间订立的契约,具有可执行性,法律效果会更好些。因此,在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庭联合进行指导和培训,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前沿的防护网,势在必行。

  第二部分    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修复性司法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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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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