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犯罪耗费理论的内在分析
犯罪耗费理论正确反映了打击与预防犯罪的工作的投入与特定工作的成效这一产出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使我们认识到了打击与预防犯罪工作中的除了正义价值以外的效益价值,从整个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方面为侦查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促使侦查工作更加的科学化。近年来,我国的犯罪情况日益严峻,所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举措。固有的刑事政策也侧重于对犯罪的打击上来,对相应的投入的效益没有进行适当的分析,从而导致了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中产生了不必要的投入,导致了资源的浪费。所以,重视对犯罪耗费的效益的分析,避免无谓的侦查工作的投入是很有必要的。
一、从犯罪活动与侦查工作的特点入手的分析
综观犯罪耗费的各个方面,可以发现这样一种对应关系:
从中可以发现:无论是初始犯罪耗费还是持续犯罪耗费,对整个社会来讲,都是一种被动的耗费。犯罪行为,因其本身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决定了其对整个社会的叛逆性,对整个社会造成的资源耗费对社会来说是一种不愿承受的耗费,这种耗费有一种强加于人的被动感;此外,这样一种不为社会认同的行为,因此犯罪分子要尽可能地使其行为隐蔽化,不可能也不愿意使其行为公开化,同时,犯罪行为一般具有突发性的特点,从这一层面上讲,社会只能被动地去承受。
而相应地,侦查机关的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活动却是主动的,是社会的主动举措。而且其目的也非常的明确,即是为了减少甚至消除犯罪造成的无谓的耗费。具体地,预防犯罪的耗费其目的是为了维持现有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侵害,这种国家和社会的投入是可以进行统筹安排的,具有可控制性,因此是一种主动的耗费。同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就会进入到犯罪的持续阶段,这时我们的任务就是尽快地制止犯罪分子对社会的进一步侵害,有力地打击犯罪,这种打击犯罪的费用也是我们可以合理安排的一种支出,应当对这种支出进行预算和安排,以使其达到最佳的使用效果。
既然犯罪耗费从整个社会的意义上讲分成了主动的耗费和被动的耗费,要使整个的犯罪耗费尽量地减少,就必须从这两方面入手进行分析。
首先,由于被动的犯罪耗费对整个社会来说在某种意义上讲是难以控制的,因此我们暂且抛开被动的犯罪耗费,单独地来分析一下主动的耗费。主动的耗费分为预防犯罪的耗费和打击犯罪的耗费,而且这两部分的耗费也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在于犯罪做斗争时的耗费。要想很好地完成侦查工作预期的任务,就必须开展一系列的工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而这些就要求进行相应的投入。要想减少犯罪耗费,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益,就应当在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活动中对相应的投入进行合理的安排,尽量在进行了一定的投入之后,保障侦查工作的质量,保证侦查工作的速度,"以少投入,快速度为目标,力争以较少的耗费,获得最佳的侦查效益。"[5]
侦查机关主动的耗费中除了必要的成本投入,如开展侦查活动,使用各种侦查措施,运用各种侦查手段的耗费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所谓的"无谓的成本投入",如:1,侦查程序不当,违反刑事诉讼法对程序的要求而导致侦查工作的无效。2,侦查行为不当,有的办案人员为了缩短办案时间,不按照法律法规办案,通过非法手段搜集证据如刑讯逼供,其后果可想而知。3,由于出警慢、处警拖拉,工作中互相扯皮推委,瞎指挥胡决策,而延误战机,使一个简单的案件变为疑案、死案。4,其它错误。如因侦查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基本素质低下导致侦查决策失误,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非法强制措施等等。[6]
上述的这些不必要的主动耗费导致了社会经济资源的无效的使用,但是能够看出,这些耗费是可以通过规范侦查程序、规范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等方式予以解决的。因此,应当给予这种不必要的耗费以充分的重视,从而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应当看到主动的耗费和被动的耗费之间存在的一种互动的关系。
我们把上述的对应关系换一种方式来表达:

从这种对应关系中可以发现:各种犯罪耗费之间的一种内在的联系及特定的犯罪耗费的价值。
从犯罪学的角度上讲,初始犯罪行为发生,意味着预防犯罪的工作存在着不足之处,同时也给预防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和任务;由于犯罪预防工作不到位,所以,对初始犯罪的打击就难免力不从心,导致了犯罪进入持续阶段,这时打击犯罪的工作成为了主要角色,如果说打击犯罪的工作有效的话,那么,就会使犯罪持续阶段的时间尽量的减少,但是如果犯罪的预防工作不到位的话,一旦犯罪发生,如果疏于防范,同时准备又不充分,打击犯罪的工作很难达到很好的效果,所以,犯罪预防工作在整个的环节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犯罪预防工作出现问题,意味着整个社会机体的免疫力已经弱化到难以抵御犯罪侵袭的地步,犯罪已经快要发生,而且一旦犯罪发生,打击工作也将是很难奏效的。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预防犯罪耗费的相对重要性,它可以减少其他三种耗费的发生,而且可以使打击犯罪的耗费变得更有成效。
二、从经济性耗费和非经济性耗费入手进行的分析
一般而言,犯罪耗费都是指经济性的耗费,即围绕犯罪造成的有形社会资源的损失,往往忽略了对非经济性耗费的分析。事实证明,关注这种非经济性的犯罪耗费不仅是有益的,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必须的。因为这种耗费导致的侦查机关信誉的滑坡如果不予以重视,并尽快地予以弥补,不仅会导致公众的不信任感产生,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还会在无形中减少了公众侦查机关破案的外部支持,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增加了及时破案的难度。
所以,我们在通过对犯罪耗费理论的分析,要注意到对这两种耗费的统筹兼顾,避免那种顾此失彼的情况出现,使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改正以往存在的缺点与存在的问题,使我们的工作日趋有效和完善。
三、犯罪耗费理论对侦查工作的要求
(一)树立犯罪耗费观念,增强侦查效益意识
"人们普遍认为在资源稀缺的经济社会里,讲求效益是人类一切活动所不可回避的价值目标之一,在经济活动中如此,在社会管理活动中也如此,司法的正义和讲求司法效益并非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7]
如果侦查工作的耗费甚至超过了犯罪所造成的耗费,那么很难说我们的工作是成功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时的工作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未能达到其预期的目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是因为侦查工作中存在着某些不必要的消耗。
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注重侦查工作的效益并不是在侦查工作中不投入、少投入,这种误解是不应该的,应当在达到预期目标的基础上尽量地减少投入,因为,想要有效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没有一定的投入是不可能的。前文也提到了那些不必要的投入问题,强调侦查效益主要是减少这些不必要的投入,消除这种无谓的浪费。
(二)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刑事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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