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在把犯罪耗费理论及效益观念引入侦查学领域的同时,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制定和完善刑事政策。只有先理顺现有的刑事政策,才能使侦查工作顺利步入正轨。
由于已有的刑事政策偏重于对犯罪的打击,未能够科学地对待和评价侦查工作的效益问题,难免产生一些弊端,诸如:"不计代价破案"等指示,完全不顾侦查工作的效益性,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惟经济论"、"孤军作战、异地工作得不到有力支持"等情况却又走了另外一个极端,过分夸大了侦查工作中的经济效益,忽视了侦查工作的本质目的。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刑事政策进行完善,舍弃那些不科学的部分,为新时期的刑事政策设计一套适当的方案。
1.在刑事政策中兼顾正义与效益这两个价值目标
以往的刑事司法活动过于偏重与正义层面的要求,强调"维持公众的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为此往往不计代价,常常出现以下情况,为了打击犯罪,减少犯罪分子造成的犯罪耗费,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工作所耗费的资源已远远超过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耗费,这样,虽然侦查机关通过对犯罪的打击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安全感,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如此大的耗费之下的侦查机关的正义之举是否还有很大的必要呢?
因此,有必要在坚持"正义"尺度的同时,兼顾侦查工作作为一种日常工作在效率方面的要求,尽量用相对较少的投入使侦查机关的活动达到最优的效果。因为,卓有成效的侦查工作不仅体现在圆满完成了打击犯罪的工作这一层面上,而且体现在用了多大的代价来完成了这项任务。
2.坚持"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长远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的具体策略
在前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片面地追求警察与公众的"高比值",一味地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实际上只是解决了犯罪耗费的第二环节的问题,忽视了第一环节的重要性,这种被动的反应难免会使我们的侦查工作进入了"犯罪--打击--再犯罪--再打击"的怪圈之中,相反,从第一环节入手,加大预防犯罪的投入,就能够减少初始犯罪的发生,从而使犯罪耗费终止于这一环节,避免了持续犯罪的发生,相应地减少了打击犯罪的投入。预防犯罪的耗费处于整个犯罪耗费体系的顶端,意味着预防犯罪的耗费是一种相比之下成本最小但是收益最大、效果最好的一种主动的耗费。两种策略的利弊是一目了然的。
所以,我们应当一改那种"事故追究型"的工作模式,加大"事前防范"的力度,抓好对犯罪的预防工作。但是,我们也不能一味地预防犯罪,忽视了对犯罪的打击工作,因为犯罪作为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并不是单凭预防就能够予以消除的,必须通过严厉的打击才能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在打击工作的威慑下,预防工作才能够起到良好的效果。
(三)在侦查工作中认真贯彻"协同作战"的方针
侦查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由于其在具体的侦查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我们有必要再次予以强调,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各地的侦查机关往往没有能够作到这一点,导致了贻误战机、配合失误等不必要情况的出现,增加了破案的难度,也增加了不必要的犯罪耗费。
确实,由于现今社会经济十分发达,交通、通信十分方便,犯罪分子流窜作案的情况非常突出,给侦查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如果各地区、各部门和兄弟单位之间能够互相通报情况,互相配合行动,在同犯罪的斗争中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试想一下,这种取长补短的方法无疑可以避免了侦查工作中的无用功,减少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极大地减少了犯罪耗费,提高了侦查工作的效益。
三、健全侦查工作的机制 规范侦查工作的运作
(一) 建立和健全侦查工作中的效益机制
为了使效益观念能够在侦查工作中真正地建立起来,我们需要一系列的制度的保障。
首先,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片面地追求警察与公众的高比值,过分地追求快速反应,不计重点、漫天撒网的不良现象,从实际出发,尽量减少侦查资源无谓的浪费,这就要求对现有的侦查体制和侦查机构的设置进行精简改革,尽量减少那些不必要部门的存在带来的耗费。
因此,应当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立足现状,用有限的现有资源使侦查机关成为一个装备精良、素质过硬、管理科学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专门机关,从而在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为了对付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也应当尽量增加侦查机关的投入,以解决现有的装备、技术手段方面的缺陷,使侦查机关在于犯罪的斗争中不至于处于劣势,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科学的侦查效益评估机制,改变以前的片面强调破案率的不科学的机制。如何评估侦查工作的效益呢?这必然涉及到一个评判标准即指标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指标是反映社会现象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地域条件下的规模、程度、比例、结构等的数值概念或数值,通常以绝对数、相对数和平均数来表示。例如刑事案件的立案起数、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或公安民警的人均办案数等。"[9]但是,不幸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一些统计指标存在着很多的虚假成分,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以破案率为基准的违法犯罪指标几乎成了各地衡量公安工作成绩大小的唯一指标。为了防止这些异化了的指标对侦查工作的影响继续下去,应当对我们的侦查工作的效益评估工作进行再认识,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尽快制定和出台全面评价 社会治安评价指标体系 和全面评价公安工作的 公安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真正客观、公正地对公安机关进行考核评估。"[9]
(二) 建立和完善侦查工作的规范
"社会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需要有一支得到社会信任、遵循正确指导、受过良好训练、执行严明纪律的警察队伍。他们能够在犯罪发生前就阻止犯罪行为,或者如果犯罪发生,他们能够侦破并将罪犯送交法院审判。"[10]
丹宁勋爵的上述对侦查机关职能与任务的阐述可以说是非常恰当的。的确,为了完成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艰巨任务,侦查机关的工作就必须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更好地完成预期的任务。
首先,侦查人员作为国家的公务人员要处处以身作则,公正执法,纪律严明,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这样才能够取得公众的信任与认同,才会在工作中取得社会公众的大力支持,这种支持对侦查机关抓住战机、顺利破案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熟稔法律知识,依法办事,行为规范,执法过程中要遵循程序法的相应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出现,从而使侦查工作在规范中顺利进行,消除了无效、违法侦查行为的出现,避免了延误战机、加大破案的难度的情况,减少了侦查工作中的无谓的耗费。
再次,侦查人员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加强专业素质,如提高单兵作战能力,掌握先进的新的技术手段,增强身体素质以及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紧跟时代的脉搏,同时要了解同时期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培养自己的能力,以保证在同犯罪的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同时,侦查指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也要树立科学决策的理念,平时多收集与犯罪有关的情报,以便在发现犯罪的时候能够快速反应、快速决策,将犯罪消灭于萌芽之中,即使犯罪发生,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有力的打击,减少犯罪的耗费,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益。
侦查指挥机关还应当善于协调各侦查职能部门之间、侦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其能够团结在一起,共同致力于打击犯罪的工作之中,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以提高整体的战斗力,避免侦查机关的内耗,以现有的侦查资源取得最大的效益。
(三) 建立侦查工作的责任机制
为了使侦查工作中的效益机制落到实处,必须要建立侦查工作中的责任机制,使侦查工作进行得更加行之有效。
侦查工作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人员必须要认真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警察是一项神圣的职业,但这一职业的背后也充满了社会的期望与工作的重负。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必须时刻保持着一种责任心与使命感,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那些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知法犯法的侦查人员我们必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必须对在侦查工作中的不计效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因为这种行为会导致现有的侦查资源的无谓的浪费。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必须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一方面,要求侦查指挥机关合理地分配、安排侦查资源,进行合理的投入,对那些不必要的浪费的制造者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侦查人员未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失职行为导致的无效、违法的侦查行为,如:非法搜查、刑讯逼供、违法羁押等行为造成了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延误侦查工作时机、过度浪费侦查资源等情况出现时,我们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参考书目:
[1] 胡卫星:《论法律效率》[J] 《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第23页
[2] [3] 郭建安,周勇:《论犯罪耗费》[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 第82页
[4]任惠华:《刑事案件侦查》[M]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75页
[5] [7]李双其:《犯罪侦查效益浅议》[J] 《犯罪研究》2002年第2期 第29页
[6]李祖军:《诉讼效益论》[J] 《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 第208页
[8]樊在勤:《应据实确立指标》[J]《人民公安》2000年总第23期 第27页
[9]范秀芳:《关于指标》[J]《人民公安》2000年总第23期 第18页
[10](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 李克强等译 [M]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110页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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