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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危险的“特情”──关于刑事特情工作若干问题的研讨

http://www.dffy.com 2006-3-16 19:31:49 作者:姜南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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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甘肃发生的“特勤”马进孝勾结个别公安人员裁赃陷害无辜公民的案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刑事特情侦查对于侦查行为相对人的权益产较大影响,但是对于有组织犯罪、无被害人犯罪等诡秘性高的案件侦查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司法制度中缺少关于刑事特情侦查的依据,也缺少有效监督刑事特情侦查的可操作性的司法审查程序。为了在充分发挥刑事特情侦查的作用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对刑事特情侦查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特情,诱惑侦查,秘密侦查,非法证据

  一、危险的“特情”--导致无辜公民受冤入狱、摞倒多名警察

  据报道,兰州的“特勤”马进孝勾结个别公安人员采取裁赃陷害、制造假贩毒案件多起,导致四名无辜公民入狱;其中三位一审被判死刑(死缓)。案发后,有五名公安民警因与马进孝的裁赃陷害有关联而被判刑。

  (一)危险的“乘客”

  2001年7月26日下午,兰州市出租车司机杨树喜在该市小西湖汽车站拉上了一位西装革履、夹着公文包的男性乘客,该乘客上了出租车后让杨树喜载他去临洮县,因为该乘客“要坐飞机出差,回去取身份证”。杨树喜将该乘客送到临洮县后,该乘客趁杨不注意之机将一个红色提包留在杨出租车的后备箱。在杨树喜返回兰州的路上,被临夏州公安局缉毒支队民警拦住;民警从其出租车的后备箱里查获8块共3279克“海洛因”。杨树喜有口难辩,于2002年1月28日被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1]

  在2001年2002年期间,还有甘肃省公民彭清(女)、荆爱国、袁旺等三人有着与杨树喜类似的遭遇:都因为危险的“乘客”--马进孝的裁赃陷害,四人中有三人一审被判死刑(死缓)。

  (二)危险的“工作伙伴”

  自2002年至2004年间,甘肃省多名警察被判刑,他们是临洮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和缉毒队队长边伟宏;西固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原副大队长赵明瑞和警员倪兴刚;以及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原队长丁永年:

  2002年8月16日,原定西县(现定西市安定区)法院认定张文卓、边伟宏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张文卓有期徒刑5年;判处边伟宏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张文卓提起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文卓有期徒刑10年,张文卓再次上诉,被省高院驳回;

  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原队长丁永年被永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丁上诉,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

  2004年8月11日,赵明瑞和倪兴刚被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这些被判刑的警察身上有一个共同点,即有着“工作伙伴”--一“特勤”马进孝。

  (三)危险的“特勤”

  由于刑事特情是侦查机关内部使用的一个术语,外人不明其中缘由,误写作“特勤”。如2004年11月4日南方周末刊登的文章《甘肃高院法官:要掌管好这把“死刑钥匙”》中就误写为“特勤”。

  马进孝何许人也?

  马进孝小时候没有念过书,年龄大一点的时候,就开始放羊,一直放到十四五岁。 马进孝说话直来直去,不会绕弯子,村里人对马进孝比较尊重。马进孝结婚后不久,马曾到嘉峪关的铁金山淘过黄金。但是,在苦苦地淘了两年黄金以后,却没有什么收获,马进孝带着失望回到家乡。后来,他就到建筑工地上做小工,收入也不高。七八年前,马父发现马进孝有些不对劲。为什么不对劲呢?他家里经常有一些陌生人出入。这些人既不是老百姓,也不是生意人,往往在天黑以后,就神神秘秘进了马进孝的家门。马进孝的父亲将马进孝叫过来问,马进孝不说这些神秘人物是干什么的。后来,他就像变了个人一样,甚至连走路都不一样了。 马进孝在和个别公安人员“勾结”起来后,村里人感到他的经济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做事情也不对劲了,而且家里的农活基本上也不做了。

  2004年4月2日,马进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没文化,也没有其他技能,为了生活,凭着自己”本土“的特殊身份,他认识了很多公安人员,给公安机关当起了特勤,一当就是十几年,没有出过差错”。那些公安人员既是他的上司,时间长了后,和他也成了哥们。但后来丁永年等人为了完成上面的任务,居然求着他,让他拿着假毒品引人上钩。他的一切行动都是按丁永年等人的要求去做,也能拿到一些赏钱,但数额不多。“

  原来如此,这名”特勤“是这样工作的--为了拿到赏钱,居然与个别公安人员勾结、拿假毒品引人上钩来陷害无辜制造假案!

  (四)掀开”特情“的面纱

  “特勤”其实是“刑事特情”的误称。

  公安部教育局编写的《刑事侦查学教程》在阐述什么是刑事特情时,叙述说“特情是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内部对执行特殊任务的秘密情报人员的通称;刑事特情是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领导指挥的,用于搜集犯罪活动情报、进行专案侦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一支秘密力量。刑事特情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刑事特情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对特情人员进行的选择建立、领导使用和教育管理的一整套工作,是刑事侦查部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不可缺少的专门手段,是刑事侦查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业务建设。” [2]

  因此, 刑事特情就是刑事特别情报员的简称,是侦查机关为搜集犯罪情报、进而发现犯罪线索、控制刑事嫌疑分子、查缉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依法建立和使用的秘密力量。刑事特情工作涵括刑事特情的选建、使用、管理和考核等各个环节,其核心是刑事特情侦查。刑事特情侦查,又称指挥刑事特情或刑事特情的运用,是指侦查机关通过指挥刑事特情去搜集情报,进而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专门活动。刑事侦查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注意保密。

  二、险从何来?--“刑事特情”工作制度性缺陷分析

  任何犯罪事件,如果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则无从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无法修补因犯罪而损坏的社会秩序,也就无法实现社会正义。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屡屡发生,而且有些犯罪的诡秘性越来越突出(如有组织犯罪、无被害人犯罪等)。在某些类型的犯罪用常规侦查措施难以有效奏效的情况下,为了揭露和证实那些高隐蔽性的犯罪,侦查机关渐渐地倾向于采用“刑事特情”等秘密侦查措施。但是,秘密侦查措施如果不能加以规范的话,或在侦查中不能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运作,则将出现程序性正义的缺失的结果;程序正义的缺失,同样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当前我国刑事特情侦查就是其中一典型情况。

  (一)当前中国大陆地区关于刑事特情侦查的法律

  1、刑事特情与刑事特情侦查的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刑事侦查及侦查机关的职权,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而且在随后规定了侦查讯问等八种专门调查工作和拘传等五种强制措施;但是没有关于“刑事特情侦查”规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没有“刑事特情”、“刑事特情侦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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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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