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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阻断机制初探

http://www.dffy.com 2006-3-30 11:36:51 作者:毛立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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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须抑制侦查对审判的影响,通过一定诉讼机制,实行侦审阻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侦审阻断机制不健全,导致侦查中心主义,庭审流于形式化、走过场。本文考察了域外两大法系的做法,阐述了侦审阻断的概念与法理,并就完善我国侦审阻断机制提出了意见。

  主题词:审判中心;侦审阻断;诉讼机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100038)

  一、概念阐释

  首先要指出,在刑事诉讼理论上,“侦审阻断机制”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也并非作者杜撰,因为,在论及侦查、审判之关系时,实际上已有众多学使用过“阻断”、“切断”、“中断”等词语。如宋英辉教授在介绍日本刑事诉讼法时,指出:“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日本刑事起诉方式的一大特色,其作用是切断侦查与审判的直接联系”[1] ;陈瑞华教授主张“以司法裁判为中心”来改造我国诉讼构造,其重要一步是“彻底切断审判前的追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因果关系,真正使法庭审判成为决定案件结局的惟一阶段”[2] ;李心鉴博士在梳理刑事诉讼构造理论时,把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刑事诉讼类型称为“侦审中断式”[3] ;万毅博士认为:“强调 审判中心主义 ,必然要求抑制侦查程序对审判程序的影响,实行侦审阻断制,防止出现所谓 侦查中心主义 ”[4] 。

  上述“阻断”“切断”“中断”等,均有“断开”之意,词意基本近似。笔者独取“阻断”一词,是因为它含有“由于阻止而断开”之意,用以表述通过一定诉讼机制来阻止侦审联系,显得更为贴切。同时,也意在说明,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难免都存在侦、控、审之间的“工序性流转”关系和“执法机关工作及权力行使的相继性”(即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5] 侦审之间绝无联系既不可能,也非自然常态。只是基于审判中心主义和程序正义理念,人们才设立一定诉讼机制,人为地对侦审联系予以阻断。至于加上“机制”一词,是因为,在笔者看来,侦审阻断之实现,并非依赖某一单项制度即可完成,而需要多项制度前后衔接、协调配合,形成一个有机体。比如,除上面学者提及的“起诉书一本主义”外,各国还有相应的预审制度、庭审制度、证据规则予以配合。

  从目前的研究看,学者们对侦审阻断的论述,主要集中于“起诉书一本主义”。这就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似乎只有奉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才存在侦审阻断,而实行卷证移送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完全没有。事实上,确有一些学者就是这么认为的,他们把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概称为“侦审连锁式”,理由就是它们实行卷证移送,侦查卷宗直接构成法庭审理和判决的基础。[6] 这种认识显然是一叶障目,因为它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即便在大陆法系,各法治国家亦同样认可“审判中心主义”,视审判为整个刑事程序的中心。[7] 因而,在其刑事诉讼中,亦同样排斥“侦查中心主义”,并有相应的侦审阻断机制加以保障。只不过,基于不同的诉讼理念和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制度设计而已。

  另外,单以“起诉书一本主义”来考量侦审阻断,还会产生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即便在英美法系,其侦审阻断的实现,难道仅靠“起诉书一本主义”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由于起诉上承侦查、下接审判,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确是侦审阻断的关键一环。但在诉讼进程中,侦查案卷仍有众多机会直接影响审判,如:在庭前审查阶段,预审法官难免要接触案情;庭审中,检察官也会出示侦查获取的书面证据;法官亦有可能私下与侦控方进行幕后接触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即便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也无法实现侦审阻断目标。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除“起诉书一本主义”外,还有其他诸多制度予以配合,如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排除传闻证据、禁止法官与当事人单方接触等。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实行卷证移送,更是完全依赖起诉方式以外的其他诉讼机制来阻断侦审联系,如限制庭前阅卷法官人数、庭审中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行传闻证据排除等。

  因而,提出“侦审阻断机制”这一概念,并进行系统研究,绝非无中生有、多此一举,而是大有意义。在理论上,有助于正本清源,消除长期以来对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的误解,拓宽研究视野,全面认识实行侦审阻断的法理基础和多元机制,为研究侦审关系提供新视角。在实践上,则有助于深入认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特别是侦审关系上存在的问题,找准症结、明确方向,积极推动立法完善和司法改革

  二、域外考察

  从世界范围看,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基于不同的诉讼理念和诉讼模式,其侦审阻断机制有所不同。概括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陪审团制度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其侦审阻断机制以“起诉书一本主义”为核心;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侦审阻断机制则以庭审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为关键。

  (一)英美法系国家

  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奉行严格的审判中心主义,因而在侦审阻断上十分坚决而彻底。其主要机制如下:

  1、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在英美国家,对检方起诉,往往先由预审法官进行预审,对证据的可采性和充足性作事先审查。这样,预审法官就难免会接触案卷和案情。为此,各国均将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严格予以区分,以防止庭审法官因参与预审而形成预断。[8] 这是侦审阻断的第一道防线。

  2、起诉书一本主义。在英美国家,指控一方不得向主持法庭审判的法官移送任何案卷,作为事实裁判者的陪审团也不得接触辩控双方的任何证据材料,甚至不得对案情有过多的了解。[2](228) 因而,在起诉方式上只能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移交法院的起诉书不得添附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和证物,也不得引用这些文书和证物的内容。[9] “起诉书一本主义”,是英美国家实行侦审阻断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

  3、传闻证据排除。在普通法上,传闻证据是指提供证言的人在法庭外所做的陈述,换言之,证人的“庭外陈述”都属传闻。传闻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其理由是:传闻证据往往不可靠、对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直接质证、容易造成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浪费等。[10] 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侦查机关获取的庭外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庭外供述),原则上均予排除。除少数特殊情况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辩控双方交叉询问。这是侦审阻断的第三道防线。

  (二)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负有查明案件真实的职责。为便于法官查明案情,侦审之间实行卷证移送。因而,同英美法系国家比,其侦审阻断并不彻底。但基于“审判中心主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相应侦审阻断机制,以限制侦查对审判过分影响。其主要机制有:

  1、限制庭前阅卷法官人数。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尽管可以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但法院一般只会委派一名报告法官负责阅卷。其他职业法官不得阅卷,只能听取报告法官的口头报告。至于作为外行人士参与法庭审判的陪审员,则既不能阅卷,也不能听取报告法院的报告。[2](228) 如德国,只允许参合议庭的职业法官阅卷,而另两名非职业法官(参审员)则不得介入庭前审查。据此,有学者认为,德国实际上也存在起诉书一本主义,因为法庭组成人员中有三分之二在庭审之前未看过证据,审判时仍须根据庭审调查形成心证,等于是采取了起诉书一本主义。[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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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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