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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论坛之二:侦查如何法治

http://www.dffy.com 2006-4-13 7:22:53 作者:毛立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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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从权力视角看,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在深刻总结“文革”教训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力结构。它的背景,就是文革期间侦查权配置出现的突出问题,如侦查、起诉、审判不分,公安机关“军管会”一度总揽侦、控、审三权,检察机关两度被撤销,“大民主”、“群众运动”盛行,公民基本权利毫无保障等。

  应当说,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有着明显的积极意义,确实是健全我国诉讼法制的伟大之举。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权

  1979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得到修改。根据1996年3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强制措施;二是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三是完善庭审方式,对职能管辖、免予起诉等作了修改;四是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其中,与侦查有关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取消收容审查,放宽逮捕条件,延长拘留期限;(二)律师介入侦查,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三)缩小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将涉税、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管辖;(四)加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或者被害人提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从这四个方面看,侦查程序中的权力格局并没有出现实质性的变化,特别对于作为主要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而言,上述措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限几乎没有多少影响。比如,虽然取消了收容审查,但全部收审对象均纳入拘留范围,并可以延长至一个月,等于是把法外措施合法化了,是一种“软着陆”;律师虽然介入侦查,但介入的范围十分有限,仅仅限于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没有调查权、阅卷权等,而且由于权力格局没有改变,上述这些介入随时随地会受到公安机关的阻挠;侦查管辖案件增多,实际上是公安机关侦查权范围的扩大(由此工作量增加,引发1997年刑侦改革、1999年全国成立经侦部门);仅有立案监督一项,算得上触及了侦查权格局,但这种权力的效果也是十分有限的,因为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了,但是否侦查、如何侦查,检察机关依然无计可施(原因就在于检、警并列的权力格局,检察机关对具体侦查活动无权介入,没有指挥或者引导侦查权力)。

  所以,在总体上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几乎没有触及到侦查中的原有权力格局。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奠定的“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局面毫无改观。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1992年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此我们国家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转型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犯罪高峰(建国后第五次犯罪高峰)出现,整个90年代中期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达到了80年代前半期的8倍。到1995年达到顶峰,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立案的数量超过150万起,而且犯罪面广,“黄、赌、毒、拐、黑……”各种犯罪形式一应俱全。另外就是案件恶性程度、危害面明显较高,以北京市为例,1990年全年只发生过一起持枪抢劫案,1995年却发生了196起。1996年北京发生的鹿宪州抢劫银行运钞车案,更是震惊全国。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治安的状况明显不满,根据国家体改委的抽样调查,全国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程度,1993年只有14.5%,1994年为18.3%。针对这一情况,就在刑事诉讼法刚刚通过之后不久,1996年4月,中央又一次部署全国范围的“严打”斗争。这就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的社会背景,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审判程序走向对抗式,而侦查程序依然保留强职权的模式”。从某种意义讲,这是形势所迫,不得不然。在这种背景下,即使立法一些看起来很先进的东西,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实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已经验证了这一点。

  但形势总是发展变化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已10年时间。其间,中国的社会政治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简单概括就是:民主在发展,人权在进步,法治在推进。主要标志为:1997年“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推进司法改革”,随后,1998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2002年“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写入宪法。再往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都反映了党的执政理念的巨大变化,由此带动了近年来司法改革运动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反映在侦查上,就是不仅要求公安机关迅速、及时破案,有效打击犯罪,而且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力。这个变化,反映了社会公众在需求结构上的巨大变化,人民在获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之后,开始更多地追求自由和尊严,不再满足于成为刑事司法程序任意处置的对象。在国际背景上,就是我国先后加入或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10 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并于2001年底正式加入WTO,中国成为国际舞台上的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10年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势迅猛发展,对侦查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导致了一个矛盾:1979年确立的、1996年未加改变的侦查权力结构,与新的社会政治形势要求,与社会公众的迫切愿望相比,已经严重不适应,甚至发生了激烈的冲撞与矛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案件被媒体曝光,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侦查工作和侦查机关的严厉批评,公众对侦查产生了信任危机,社会上甚至出现了“妖魔化”警察的严重倾向。在每年召开的侦查学、法学研讨会上,侦查机关几乎成为众矢之的,与会学者、记者往往群情激昂,对侦查工作给予抨击,呼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严格约束侦查权。在这种背景下,公安机关为缓和这种矛盾,立足于自我加压、自主改革,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周永康同志担任公安部长后,先后发动“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直至今年的“基层基础建设年”,中央政法委去年还组织“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主动开展了“三公开、三告知”等活动,前年全国政法系统又开展了清理“超期羁押”,以图解决和遏制刑讯逼供、违法办案、滥用职权、超期羁押、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等种种问题。这些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也取得了一行的效果,但这毕竟是在立法没修改、权力结构未改变、监督机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由公安政法机关由上而下自主进行的改良。具有较强的人治和运动色彩,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民主、法治、人权是宪政三大要素,民主是前提,人权是目的,而法治是保障。过去10年来,民主在发展、人权在进步、法治在推进,而侦查法治却没有跟上。这就出现了制度上的脱节、滞后,因而造成了一系列侦查执法问题和矛盾。因此,关于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呼声就越来越高,并于2003年10月被全国人大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应于2007年前后修改通过)。此后,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问题,成为学界研讨的热点。在研讨中,与以往不同的是,审判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开始备受大家的关注。其背景和原因,就在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落后的、问题最多的,就集中在侦查程序,在于侦查权力配置不合理、缺乏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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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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