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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本色:正义之剑是如何铸成的

http://www.dffy.com 2006-5-21 6:36:01 作者:刘持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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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相当熟悉的情况下,大白天她师傅跟她了相当长的距离是不可能看错的。现在我认定死者是陈云凤,那么,就是她的师傅讲了假话。她的师傅为什么要讲假话?侦查人员推断陈云凤师傅的丈夫是个劳改释放犯,在街上卖黄色照片,那个年代也就是邓丽君的照片。我们分析此人用利老婆的关系,把陈云凤骗到家中欲行不轨,在陈云凤拒绝后将其杀害。杀人以后怎么办?就是把人分尸。指挥部决定把他们夫妻全部抓起来,找现场。找了几天没发现什么,就证明她师傅讲的是对,她师傅讲的是对的,那么我讲的就是错的。

  又过了几天,在河中发现了几块尸块,经过是有几个小孩想码头下面摸鱼虾,结果摸到一个箱子,打开后发现是分割后的尸体。把尸体分割后掩藏在如此秘密的地方,杀人凶手是个离此不远的地方,后来发现是个退伍军人将陈云凤杀害。

  案例三:逆子杀亲案

  1979年,武进市泰村乡姜荣生夫妇晚上食用过泡饭和自腌咸菜后死亡。当时武进属于丹阳,请常州的法医帮助验尸。法医回来向我汇报是亚硝酸盐中毒死亡,我听了以后立即对法医说赶快通知丹阳警方不能将尸体火化,那不是中毒身亡,而是被人下毒而亡。我为什么很快就知道是中毒?我的根据是概率。

  在这个案件中能够给我们提供多少信息?一是咸菜中有没有亚硝酸盐?二是亚硝盐能否至人死亡?三是多大份量的亚硝盐能至人死亡?只是在新鲜的咸菜中才会有亚硝酸盐,亚硝盐与空气结合后不断分解,经过一段时间,咸菜中就没有亚硝酸盐了。亚硝酸盐不是最毒的物品。他们夫妻一顿饭能吃了多少咸菜才能中毒身亡?在那个经济紧张的年代,他们能吃下的最多也不过是一碗。两人吃下等量的亚硝盐,由于他们各自的体质不同,他们能同时死亡?从以上诸多的概率来分析,夫妻两人是不会同时他们死亡的,通过这一连串的分析,我觉得他们不可能是亚硝酸盐中毒身亡。再经过法医认真检验,证明是死者是被害的,凶手就是他们的儿子。此人是名工农兵大学生,当时流行的口号是“一年土,二年洋,三年不认爹和娘”,他们的儿子原本在家中谈了一名对象,后来上了大学之后就不要家中的对象,但他的父母坚决不同意,并说除非是他们死了。于是,这名工农兵大学生想了一个办法,对他的父母打了空气针。打空气针而亡的尸体,在检验时必须把心脏放在水中,非常小心地才能发现。所以,学了医学知识的人,想杀人非常容易。

  案例四:两只苍蝇,一团迷雾

  2003年7月7日,《常州晚报》刊登了一篇“两只苍蝇,一团迷雾”文章,内容是说一个顾客买到一瓶冻红茶,发现瓶中有只苍蝇,消费者要求赔偿,记者把整个事件来龙去脉登出来。7月8号正好我们有个集体活动,我到办公室后看这篇报道后,我非常高兴,感到好玩,有戏。

  第一,从办案的角度,作为一个侦查人员,有侦查的灵感,知道这个案件是假的。第二,说明常州的投资环境是好的。台湾的一个投资企业在常州投资,我们有责任维护台湾合法投资者的利益。第三,可以通过这个案件,展示我们常州刑警的才能。

  在此以前,有个三株口服液产品,遇到了一个官司。有个消费者告到了法院,说她的丈夫长期服用了口服液死了,她告到了法院是其夫是因饮用三株口服液中毒而亡,要求赔偿。最后,三株口服液赢了案件,但企业倒了。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消费者不再买相信三株的产品质量,不管你产品有没有毒,但消费者可以不买。统一集团企业目前遭遇的是同样性质的案件,所以,对我们公安的调查不配合。我让经济侦查部门立案,我这是利用局长权力要求他们查处,有许多同志对我要求不理解,理由是没有人报案,统一集团企业也没有损失。他们建议在分局立案,现在此案进入诉讼程序。我事先就考虑到统一集团肯定不承认它是被害人,那就没有原告,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我想办法让记者报案,我们考虑到统一集团企业是不会让我们进去调查的。我们事先就设定好让下面分局的同志出场,最后我出场。后来,我想我们也是为了企业好,人家实在不同意进去调查,也就没有必要强人所难,我们隔了马路拍了一张统一集团的外景。这个案件后来做到了中央电视台,最后是靠我们公安机关的知识和才能解决该案的。

  为什么说它是假的案件?这个事件是发生在7月2号,冻红茶是4月初出厂的,顾客在六月底买到它的,中间有两个月时间。凶杀案件发生后,第一个到现场的是苍蝇,我们刑警对苍蝇的习性非常了解。瓶中的苍蝇叫丽蝇,从它特性看它喜欢在腐肉,粪便上生活,它喜欢臭的,而冻红茶并不臭。丽蝇在江南六月初才出土,冻红茶是4月份生产的,不可能会有苍蝇。退一步说,冻红茶罐装时温度达到六十度到七十度,如果这只苍蝇是罐装时进入瓶中,它应该是熟的,而这只苍蝇不是熟的,没有经过高温。其次,4月份进去的苍蝇,到六月份它还不腐败?不符合情理,这只能说明苍蝇是刚放进去。说明它是通过把瓶盖打开后放进去的,从痕迹学的角度一定可以检验出来。后来,我们发现这两个嫌疑人,我们设计让他们到报社,让他们与记者商量如何起诉统一集团,然后,我们对他们住地进行搜查,发现他们在瓶子已经放进了其它动物:蟑螂等物,准备敲诈其它企业。原来犯罪嫌疑人是用刮胡刀片把瓶盖打开,放进动物的,我们让犯罪嫌疑人演示犯罪过程,只需要一、二分钟就可完成。

  案例五:会计被杀案

  2001年7月12日,在常州市小河镇发现了一起分尸案件,从现场看这具尸体是犯罪嫌疑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小心把尸体撒了,然后就地掩埋。被害人叫郭荷芳,丹阳人。尸体被分为三块,在包裹的纸张上有残缺不全的指纹。经过调查发现,郭荷芳在被害前曾到银行存二十万元的现金,但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忙不过来,让其下午再来,在其离开银行的途中遇害。我们在调查一个大队治保主任,他与死者是一个办公室,许多案件的细节情况他也了解,具备知情条件,有和死者合理接触的可能性,对他有合理怀疑。我们对他的家进行观看,有一个问题解决不了,没有杀人现场。我们在死者的尸体中发现了灰澡。犯罪嫌疑人老的住宅和新的住宅都不具备作案条件,其他怀疑条件都具备,但其它证据也不充分。后来想到现场包裹上有个指纹,但许多地方都鉴定了不了。后来别人让我看,我想看到原物。我想知道是指纹是手指那个部位留下来的,我把那个指纹看了三个小时。我确定指纹肯定是犯罪嫌疑人,这个指纹可供利用的仅有八分之一,上面有三个特征,是犯罪嫌疑人那个治保主任的,当时我说以后,专案组没有高兴,大家都不讲话。我知道大家对我的结论不能满意,我对大家解释按照传统的理论不能定。但我按照拓朴学的理论可以定,后来有人问我拓朴学是什么?由于意见不统一,按照刑事鉴定的规范必须找人复核,然后我就布置侦查人员坐飞机去,同时这边就动手。我已经先把话死:不管人家的鉴定结论是什么?我的结论不改。结果我们把嫌疑人带走到常州一个派出所:对他说,你是自保主任,最近一段时间,你一直在配合我们查案,那么你现在就最后再配合我们一次,交待你是如何杀害被害人的。你是懂科学的,你应该相信科学,我们是不会冤枉你的,结果只用了两个小时,他就交待了杀人的经过。我们在他新的住宅中发现了血迹,在他老房子中搜查到是二十万的现金,和死者的手机。两天以后鉴定结论出来是:不具备鉴定结论。后来我知道为什么在我提出鉴定意见时,大家都不说话,原来这枚指纹已经事先送到上海和省公安厅鉴定过,结论是不具备鉴定条件,但他们没有告诉我这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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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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