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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中心、建构主义与科学侦查

http://www.dffy.com 2006-5-21 7:40:56 作者:刘静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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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如果新发明、新技术如果未经可靠的检验就付诸使用,也可能导致错误的出现。此外,那些伪科学技术自身不具有效用,当然会导致错误出现。最后,对于某些不适格的工作人员,因其并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也会导致错误结论的出现。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故意的伪造行为也将导致错误的结论。例如,鉴定人员得出的检验结果是排除性和不确定性结论,或者自己根本没有进行检验,然而,却作出肯定性的鉴定结论。对此,安德烈·莫森斯(Andre Moenssens)教授指出,一些鉴定人员经常试图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夸大事实。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些人所称的“垃圾科学”,即某个证人试图提供完全荒谬的科学数据解释或提出不为科学证据支持的观点。垃圾科学是法律问题而不是科学问题。它是法律程序的敌对性本质培育出来的,依赖于非专业人士评价科技方面的争论时所遇到的困难而存在。

  (三)有选择地进行重新鉴定

  有时,控方对否定或不确定结论不甚满意,往往会要求鉴定人员重新鉴定以获得“更为理想”的结论。此时,信息污染问题表现得十分明显,侦查人员或检察官可能会暗示鉴定人员最好作出有罪结论。同时,律师也往往具有上述倾向,希望获得有利于己方的结论。

  这种选择性重新鉴定的偏见效应由此可见一斑。由于当事人往往要求对与己不利的结论才会要求重新鉴定,因此,选择性偏见一般都要求对与己不利的报告进行修正。

  不难发现,就科学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看,至少存在上述因素对科学证据的客观性(科学性)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且这些因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普遍存在。这些问题有些属于鉴定体制方面的问题,如信息控制问题、侦鉴关系问题,可以通过体制改革来加以完善; 有些则属于科学鉴定人员自身的问题,仅仅通过确定资质标准和责任制度等措施难以解决;同时,有些还属于科学争议问题,该问题在新科学技术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国内外理论和实务界至今尚未妥善解决该问题。可见,法庭科学在侦查活动中应用仍然面临着科学领域和司法体制等方面的问题,科学证据的科学性也并非不容置疑。建构主义活动在科学证据的形成过程中广泛存在。因此,希冀用科学证据完全取代口供,恐怕更加难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结  语

  出于对以供述证据为中心的侦查手段的反省,目前,在侦查中越来越重视收集物证。 这不能不说是侦查观念的进步。总体看来,物证由于并不存在类似口供的互动过程,因而很少受到案件建构过程的影响。但是,许多的物证为了实现应有的价值,都需要进行科学技术检验,由此形成科学证据。而从科学证据的形成过程以及科学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来看,无论是在科学抑或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具体的结果都并非来自于纯粹的逻辑推演,而是涉及到一系列整合与协商活动。

  可以认为,在科学和刑事侦查活动中,这种建构活动同样存在。因为案件事实并非事先存在,而是需要依赖于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因为就侦查活动的流程而言,侦查人员需要确定从何入手开展侦查工作,并确定哪些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还需确定特定证据如何加以应用,这就必然涉及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此,证据和案件事实并不是自在的,他们是侦查活动的产物,整个过程需要选择有用的事实并据以建构其整个案件情况。

  尽管在刑事诉讼证明领域存在着“客观真实标准”和“法律真实标准”之争,不过,学者们并未放弃对“真实”的追求。尽管口供可能引发一系列的负面问题,但是,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出于嫌疑人的自愿而得到的口供仍然不失其证据之王的地位;尽管科学证据(主要以物证为基础)存在诸多的可取之处,但是,如前文所述,其自身的科学性仍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也受侦查机关案件构建过程的影响,如果不当运用,则很可能会导致错案发生。司法人员要努力克服“口供情结”,但被告人的供述毕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完全无视其存在,彻底否定其价值,既有悖于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有悖于司法证明的规律。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有鉴于此,有学者对“口供中心主义”进行了扬弃,提出了“综合收集利用证据的侦查模式”, 无疑,其表意明确,也更符合实际。例如,在重视科学证据的同时,不再简单地否定口供,而是通过讯问嫌疑人来核实包括科学证据在内的其他证据的真伪,也可以大大化解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冲突,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同时,在侦查人员和侦查活动对科学技术和科学理论的运用意识越来越高涨,对科学技术和科学理论的渴求越来越迫切的情况下,无论是刑事科学技术的开发研究与运用,还是侦查软科学的研究与运用,都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循科学的原则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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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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