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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侦查工作机制

http://www.dffy.com 2006-7-12 18:53:30 作者:姜南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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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侦查工作机制,就是指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实现侦查资源地有效配置和侦查人员的合理组织,以尽可能少的侦查资源消耗来实现侦查最优化。侦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如何组织侦查人员参与到侦查中;如何配置侦查资源;案件侦查任务的安排;案件侦查权限管理与质量监督;侦查人员激励与责任约束。传统侦查工作机制是与犯罪案件发案数少、侦查资源总量少的社会实践相适应的;命案招标机制在调动侦查人员个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却不利于侦查基础业务建设与侦查协作。

  关键词:侦查工作机制,命案招标制,三主五长制

  通常认为,侦查工作是一项认识活动:在具体案件侦查中,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通过对那些因犯罪而产生的痕迹、物证的发现、搜集,进而根据这些痕迹、物品形态与状态的形成机制去分析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和犯罪嫌疑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特征,接着依据这些条件与特征去发现和缉捕犯罪嫌疑人。这种观点并没错,只是不够全面;因为侦查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管理活动:在具体案件侦查活动中需要对侦查人员加以组织起来、对可供利用的侦查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在侦查中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本文试对侦查工作机制的概念、原则及内涵进行分析;并对命案招标制等几种侦查工作机制已经评述,最终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侦查工作机制的概念

  侦查工作是侦查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1](P15)但在侦查实践中,仅有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侦查措施、侦查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是不够的;在具体案件的侦查中,还需要运用一定的形式去组织侦查人员、配置侦查资源;这种按照一定原则去组织侦查人员、配置侦查资源,就是侦查工作机制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侦查工作机制的概念

  关于侦查工作机制的概念,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过程与方式说”。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孟宪文教授在其所编的《刑事侦查学》的第二章“刑事侦查工作”中指出,“刑事侦查工作机制是刑事侦查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与方式。”[1](P26)

  2、机能与功效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刑事侦查工作机制,是指促进刑事侦查工作发展运行的内部机能和功效。”[2](P11)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过程与方式说”与“机能与功效”说都着眼于调整侦查机关内部机构与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实现侦查最优化的目的;在区别方面,前者更注重侦查权力运行方式的考察,注重的是从侦查制度层面来改革或调整现行的侦查权力的配置,后者“机能与功效说”则着重于对现有侦查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促进侦查工作的良性运行。

  所谓机制,其本义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后被引申为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侦查工作机制,则是研究如何有效地组织侦查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侦查任务、如何有效地将有限的侦查资源配置得更为合理。

  因此,侦查工作机制,就是指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实现侦查资源地有效配置和侦查人员的合理组织,以尽可能少的侦查资源消耗来实现侦查最优化。

  (二)侦查工作机制与侦查体制、侦查制度的异同

  1、侦查制度。侦查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有关犯罪侦查活动规范体系的总和,主要包括侦查机构的设置、侦查权力的配置、侦查机关运用侦查权进行侦查活动的制度。[3](P150)

  侦查工作机制不同于侦查制度。从位阶来看,侦查制度与侦查工作机制所处位阶相差甚大。侦查工作机制,只是侦查机关内部在具体案件侦查中实现对侦查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组织形式;而侦查制度,则从更高的层次上通过法律来实现国家权力在犯罪侦查领域的配置。

  2、侦查体制。体制是国家行政系统的组织制度,通常是由法律加以调整的国家行政机构的管理制度。侦查体制就是由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关于侦查部门机构设置和侦查权限划分等管理制度所构成的体系。

  侦查工作机制不同于侦查体制。侦查体制的外延要大于侦查工作机制;如我国的侦查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而侦查工作机制,则是侦查机关内部对于案件侦查中如何有效地实现侦查资源合理配置的形式和体系。

  二、侦查工作机制的内容

  关于侦查工作机制的内容,当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侦查破案责任制、竟争激励与责任给机制、快速反应机制[2](P11-12);另外也有学者将侦审一体化机制、整体作战机制纳入其中。[1](P26)

  但是,侦查工作机制与侦查制度不同。侦查工作机制是在具体案件侦查中侦查资源的配置;而侦查制度,则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将社会资源分配在侦查方面。尽管二者都是配置侦查资源,但侦查工作机制更具体些。因此,侦审一体化、快速反应机制应属侦查制度层面的内容;仅破案责任制、竟争激励与责任约束机制涉及到侦查人员与侦查资源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的配置。

  侦查工作机制的内容应包括如下几种:

  (一)如何组织侦查人员。有效地组织侦查人员参与具体案件侦查工作,是侦查工作机制的首要问题。侦查工作机制中关于侦查人员的组织方面,是指侦查人员通过何种方式才能参与到具体案件的侦查中去;当前主要有指派委托制、招标制、自荐制、遴选制等。

  1、指派制即由侦查机关首长指派或案件当事人委托来决定哪些侦查人员参与案件侦查。这种方式效率高、成本低,能迅速组织侦查人员参与破案中去;但是,对于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方面却不如招标制。指派制在侦查实践中有几种类型,一是划片包干责任制,即将侦查机关所管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片区,分配给某侦查人员或侦查小组,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则由该侦查人员或侦查小组承担侦查任务;二是专门分工责任制,将侦查人员按照某种标准(如其侦查经验、专业结构等)分成不同小组,每个小组负责某一种或几种类型案件的侦查,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即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指派那些侦查人员或侦查小组承担侦查任务。

  2、招标制,即由侦查人员先将其参与侦查的申请与所制定的侦查工作方案向侦查机关提出,再由侦查机关对其侦查方案进行审查后,决定其是否参与案件侦查的工作机制。由于是侦查人员主动招标,因此侦查人员一旦参与到案件侦查中后,其主动性、积极性都能得到较好的发挥,侦查人员在投标前会对案情进行周密的思考并提出侦查方案。其缺点是招标所需的周期较指派制要长,从而成本高;同时适用范围受到限制,通常是适用于那些久侦查不破的案件,若适用于突发性案件则有违背快速反应原则之嫌。

  3、自荐制,由侦查人员向侦查机关推荐自己来参与案件侦查,侦查机关根据该侦查人员的侦查经验、侦查能力以及过去的业绩进行权衡,以决定其是否参与具体案件侦查工作的机制。自荐制在侦查人员参与案件侦查任务方面近似于招标制,但整个程序较招标制要简单许多;在案件受理后,即可由侦查人员以自荐方式申请参与侦查中来。但其缺点是,如果案件好办可能会出现众多侦查人员争着办;如果案件困难,则可能出现侦查都不自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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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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