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标侦查人员在中标后,挑选案件侦查所需要的侦查人员,能够优化专案侦查人员,从而减少侦查人员之间的内耗,有利于提高该具体案件侦查工作的效率。[7]
(二)有利于提高侦查资源的使用效率
案件侦查过程同时也是侦查资源向社会效益的转换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定数量的侦查资源被消耗掉。在理想的侦查工作模式中,侦查所需资源是按需供应的,因而对侦查资源的使用效率关注甚少;但在传统侦查工作机制中,由于侦查工作的责任不清、分工不明和吃大锅饭现象的存在,因而侦查资源的使用效率不高。如何让有限的侦查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也是困扰公安实务部门的一个问题。
"命案招标"在提高侦查资源的使用效率方面,较传统的侦查资源配置具有较大的进步。在命案招标伊始,侦查机关给中标的侦查专案组提供一定数量的办案费用;并承诺办案经费包干、超支不补、多余部分以奖励形式分配给侦查人员。因而,在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在决定采取每一种侦查措施之前,都不得不考虑该侦查措施的使用与收益之比,从而提高了侦查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提高了命案的侦查质量与数量
虽然一起案件侦查的质量或者一个地区的犯罪案件侦查数量并不全部是依靠某个或某组侦查人员的积极性就能提高,同时还依靠侦查人员的素质与侦查装备水平、案件中的相关犯罪信息被侦查人员所获取、具体案件的情势构成因素被侦查人员正确解读和诠释、必需的侦查资源被恰当地使用;但是,相对于传统的侦查工作机制,"命案招标"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了命案的侦查质量与数量。
武昌公安分局在实施命案招标制的2002年,即成功破获两起命案;在实行命案招标制三年以来,武汉命案侦破率连续三年达到90%以上;在2005年,武汉市命案侦破率再创新高,达到94.9%,跻身全国同类城市第二。[2]
三、命案招标制的缺陷:招标制不利于侦查协作与侦查基础业务建设
作为社会运行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完善的侦查工作机制也应有动力、整合、激励、控制和保障等五种功能。但命案招标制在提供动力与激励功能之外,却缺少控制、整合与保障的功能。因此,命案招标制作为一种新型侦查工作机制是有缺陷的。
(一)招标制不利于侦查协作原则的实施
随着犯罪的职业化、跨行业化、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依靠侦查人员个人来完成侦查任务变得越来越不可能;在查处组织性犯罪、特别是在打黑除恶斗争中,侦查协作原则的重要性日益突现出来。 侦查协作原则,是指在侦查工作中,侦查机关之间、侦查机关的各业务部门之间、侦查机关与社会上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之间,以及侦查机关与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行为。由于当前犯罪的跨区域、跨行业的特点日趋明显,特别是随着犯罪的组织化、职业化、国际化程度提高,单独依靠侦查机关某侦查人员或某专案组来完成侦查任务的难度越来越大。在侦查中,坚持侦查协作原则,充分整合各侦查人员、各侦查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功能,提高侦查资源的使用效率,不断提高案件侦查的数量与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种机制,命案招标制缺少整合的功能,其表现为命案招标制的核心内容是依靠中标的侦查人员来侦查破案,而缺少将其他侦查人员力量整合到侦查工作中去的功能。由于命案招标制中的激励机制功能,在客观上将中标的侦查人员与其他未中标的侦查人员、侦查机关其他业务部门人员区别开来,导致侦查协作原则的功能在命案招标制中难以充分发挥。
(二)命案招标制不利于侦查基础性业务的建设
随着跨区域犯罪数量的增加,以案发现场为中心来开展调查摸底的传统侦查方法遇到了新的困难。及时、准确地搜集犯罪情报信息,并运用情报信息来主导侦查,成为新型的侦查方法。而侦查基础业务就是以搜集犯罪情报信息来服务于侦查这一中心工作的。侦查基础业务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提高侦查措施的精度和侦查的效率,依法开展的、以收集犯罪情报信息和查缉犯罪人为目的的阵地控制、刑嫌调控、犯罪情报资料和刑事特情等基础性工作的总称;是侦查工作的重要保障。
命案招标制,注重于中标侦查人员的个人能力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依靠中标侦查人员去侦查破案;从而不利于侦查基础业务的建设。侦查工作的任务,不仅仅在于破获一起或几起犯罪案件,同时也在于加强侦查基础业务与刑事技术等工作的建设。招投标制,作为商业领域里的一种商业行为,商人的短视是能被社会所原谅与容忍的;但是命案招标制作为一种侦查工作机制,如果无视侦查基础业务与侦查技术建设,则不利于侦查工作质量与数量的保障。势被一种注重侦查基础业务与刑事技术建设的侦查工作机制所取代。
(三)命案招标制缺少案件侦查质量控制的功能
在命案招标制的侦查工作中,中标的侦查人员由于在时限压力和经费压力下,"可能将自己的政治前途、个人财产、职业荣誉与命案侦破工作紧紧相连,以中标者为核心组建性的侦破团体至此踏上了一条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艰险之路",[3]从而无视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为了实现破案的目的而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侦查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具有重要的作用;可是命案招标制中缺少对案件侦查质量控制的相关功能。这一质量控制功能的缺失,是命案招标制的致命缺陷,也是命案招标制受人非议的地方。
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毕竟不完全同于商业领域里的商业行为动作,将商业领域里的招标制度移植到侦查工作机制中不能保证侦查工作机制运行的良性运转。因此,命案招标制的废弃、被其他侦查工作机制取代也成为一个时间问题。最近武昌公安分局以"三主五长制"代替"命案招标制",在侦查学界并没引起大的震动的原因可能也在于此。
根据犯罪学理论,犯罪是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尽管其有害于社会却不可能被完全消灭的,只能被控制在一定范围与限度内;只要有犯罪存在,侦查就不会消亡。命案招标制作为历史的产物,针对于传统侦查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由于其自身的不足,被新的侦查工作机制所取代,也成为发展的必然。简单地肯定和否定命案招标制,都不是理性的行为。
随着犯罪行为与方式的不断改变,侦查工作机制也可能处于一种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组织侦查人员与配置侦查资源的侦查工作机制研究不会有穷期的,需要侦查学专家学者与侦查实务部门继续加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姜南,侦查僵局与侦查情势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04
[2]曾引发激烈争议 武昌警方悄然废止命案招标制[N],北京青年报,2006-06-11。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6/11/content_4678735.htm
[3]艾明,命案招标-我国刑侦改革的逻辑错位[J],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03。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姜南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侦查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