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侦查一体化是检察机关为应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需要、针对传统侦查工作机制的弊端而创新出来的一种新型侦查工作机制。侦查一体化出台的背景是职务犯罪数量与质量的不断攀升而传统侦查工作机制却暴露出种种弊端。关于侦查一体化内容的四块说已经成为通说,包括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侦查活动的统一组织指挥、跨地域侦查的统一协调配合、侦查资源的统一配置。侦查一体化作为一种侦查工作机制,其进步性是明显的;但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主题词:侦查一体化,侦查工作机制,侦查学
侦查工作机制,就是指在不触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实现侦查资源地有效配置和侦查人员的合理组织,以尽可能少的侦查资源消耗来实现侦查最优化。在传统社会里,由于犯罪案件的数量少、跨区域的犯罪少、犯罪手段简单以及智能化组织化程度不高,加之社会公众对侦查工作的辅助较多,因此对于侦查工作机制方面研究不多。但随着我国由传统社会转型到现代社会,社会财富在数量急剧增多、在分配上出现贫富差距增大,加之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受到冲击较大,在犯罪领域表现为犯罪数量增多,跨区域犯罪(也即流窜犯罪)数量不断攀升,犯罪的智能化职业化组织化程度越来越强。虽然应对犯罪的侦查资源在量上也出现增长,但是每起案件所享有的侦查资源却反而较先前有所降低。因此,为了让有限的侦查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率,对侦查工作机制的研究与探索就成为侦查学界无法回避的一个课题了。
对于侦查工作机制的研究,最初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公安部在九七刑侦体制改革中,就有侦查破案责任制的内容;通过对传统侦查工作机制中存在的责任不清、吃大锅饭现象较严重的问题加以改革,使案件侦查责任具体到人等。在侦查工作机制研究与探索中最有意思的是,在当前侦查学理论研究中,不少学者曾抱怨侦查学理论研究与侦查实践脱节、并将这一问题归责于侦查实务部门对侦查学理论研究的前瞻性重视不够之际;对于侦查工作机制的研究与探索,却是从侦查实务部门开始的。关于侦查一体化,也是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在工作实践中最先提出来的。
一、侦查一体化的概念
侦查一体化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为侦查日益增多的职务犯罪而探索的一种新型侦查工作机制;自2002年高检院提出侦查一体化以来,侦查一体化作为一种机制在实践中逐步应用并得到规范化。[1]虽然侦查一体化已经提出多年,但关于侦查一体化的概念至今尚没有一个统一定论的概念。通过查阅有关资料,笔者发现关于侦查一体化概念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
(一)体制说。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体制是检察机关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渎职侵权检察权的有效行使、组织机构、侦查机制等进行改革并统一为整体的制度。其作用是改变渎职侵权检察(以下简称"渎检")部门办案各自为政的传统模式,将分散的、有限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优化整合,集中优势力量,加大办案力度,增强办案责任,提高工作效率。[2]
这种观点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侦查机构与具体案件的侦查指挥三者都集中统一起来以实现一体化,最终达到侦查资源统一调配、侦查权限统一行使、侦查人员统一调配的目的。但关于侦查权限、侦查机构的问题涉及社会资源在侦查领域的配置、牵涉到对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的调整,由于其属于侦查体制范畴且已经超出侦查工作机制所研究的范畴;侦查工作机制与侦查体制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关于其区别笔者在此不加赘述,在此仅作介绍而不加以评论。
(二)侦查机制说。侦查一体化机制是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采取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联合办、督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侦查机制。[3]
这种观点将侦查一体化限制在具体案件的侦查指挥上,并将建立侦查指挥中心作为侦查一体化的主要载体,将侦查一体化限制在提办、交办、联合办、督办等几种具体形式上,不免范围过小之嫌。侦查机制,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观察,如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机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机制等;而侦查一体化仅从案件侦查中如何实现侦查资源有效配置与侦查人员有效组织以实现侦查最优化。因而将侦查一体化定义为一种侦查机制也未免有些不尽妥当。
(三)侦查运行机制说。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指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反映强烈或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确有困难等三类贪污贿赂大案要案,进行统一指挥和协调,并统一管理案件信息,统一调配侦查资源,从而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作高效有序的侦查运行机制,以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有效排除办案的干扰阻力。[4]
这种观点将侦查一体化定义为侦查信息统一管理、侦查资源统一调配、案件侦查统一指挥等三个主要方面,较前述两种观点其合理性更多些;但其将侦查一体化的应用限制在三类案件侦查中,因此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二、侦查一体化的背景与内容
(一)侦查一体化的背景
侦查一体化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针对检察机关传统的侦查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不断探索和研究的成果。传统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足问题,就是侦查一体化的背景。
1、职务犯罪的质量不断提高。侦查一体化是由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创新出来的一种新型侦查工作机制,其产生的前提之一就是职务犯罪的质量不断提高。"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科技化、智能化日趋严重;窝案、串案增多;跨区域甚至跨国(境)作案情况突出,单靠一个检察院的力量难以胜任。"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仍居高不下;犯罪领域变宽,垄断行业、资金高密集领域等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发部位;跨地区、跨国(境)犯罪增多,犯罪分子携款潜逃问题突出。
2、职务犯罪侦查的范围扩大。由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范围被扩大。如1997年新刑法对渎职侵权的规定进一步深化,由检察机关所管辖的仅涉案罪名就由过去的16个增加到现在的42个。随着侦查管辖范围的扩大,检察机关所负责侦查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3、传统的侦查工作机制存在弊端。检察机关传统的侦查工作机制逞现出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的症状。如侦查人员在侦查业务方面不是很精通,由于职务犯罪的专业性较强,因而在侦查中甚至出现"外行查内行"的现象;案件侦查中的主动性不够,往往坐等群众举报、坐等线索上门;相对于职务犯罪中的窝案串案等组织化程度不断增高,侦查人员、侦查资源配置却较分散等。
一方面是职务犯罪的数量与质量不断升高,另一方面却是传统的侦查工作机制;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不断在侦查实践中摸索与创新,侦查一体化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了。
(二)侦查一体化的内容。
作为侦查实务部门在工作实践中摸索、创新出来的成果,侦查一体化相对于传统侦查工作机制所暴露出来的弊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甚至在个别方面显得有些"矫枉过正"。尽管如此,侦查一体化在实践中还是呈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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