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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构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关系的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6-10-1 16:51:11 作者:姜南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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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关系对于侦查讯问的进程具有重要影响。传统侦查讯问理论认为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对抗、冲突。在对侦查讯问冲突理论的两种观点进行比较与分析之后,侦查讯问冲突理论的缺陷被揭露出来。重构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关系,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保持足够的冷静和耐心、选择恰当的讯问对策去突破案情。

  关键词:侦查讯问,冲突理论,共赢关系,讯问对策

  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是侦查讯问情势中的两个重要构成要素;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侦查讯问进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特定的侦查情问情势中,如果侦查人员能正确处理其与被讯问人之间的关系融洽、并能作较好沟通,则有助于侦查人员顺利获取嫌疑人真实的供述与辩解,并进而高效率地查清案件事实;反之,如果侦查人员对其与被讯问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则容易出现讯问僵局或刑讯逼供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讲,大多数刑讯逼供事件就是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关系恶化的结果。

  研究侦查讯问结构中侦查人员同讯问对象的关系,重新审视传统侦查讯问理论中的“冲突理论”,有助于侦查人员同讯问对象之间关系模型的构建;同时也为遏制刑讯逼供现象提供一新的视点。

  一、传统侦查讯问理论:“冲突理论”--侦查人员与被讯问人之间是对立、冲突的关系

  传统的侦查讯问理论认为,侦查讯问的特点之一就是冲突性,即侦查人员与被讯问人之间的关系是对抗、冲突的关系;这就是“冲突理论”。关于冲突理论的表述,主要体现在关于侦查讯问特点的叙述上。“讯问是一场短兵相接,攻心斗志的对抗性活动。”[1]“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场激烈的对抗性活动。人们常用没有硝烟的战场来形容侦查讯问,是说侦查讯问如同两军作战,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斗争。”[2]

  在论述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冲突理论”的成因上,传统的侦查讯问理论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讯问对象的特殊性”。这种观点认为,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为了逃避惩罚,在不良心理支配下往往采用编造谎言、推卸责任、避重就轻、矢中千方百计地寻找逃脱惩罚的对策;以图阻挠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因此,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同被讯问人的冲突不可避免。[3]即这种观点认为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同讯问对象之间的冲突根源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即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而故意制造对抗是侦查讯问冲突性的本源。

  第二种观点则是“角色差异论”。“角色差异论”,也称为“法律地位与目的决定论”。这种观点认为,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被讯问人的角色不同,特别是角色的法律地位与功能不同。这种角色的差异成为两者之间的对立冲突关系的本源。首先,侦查人员与被讯问人在法律地位有差异。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在法律上代表国家法律、政府、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被讯问人在法律上却是涉嫌犯罪处于被追诉地位的当事人。其次,角色功能不同。由于侦查人员同作为讯问对象的犯罪嫌疑人法律地位不同,因此两者之间的功能也不相同。侦查人员的功能就是通过发问以获取对方真实的口供,并最终使得对方受到法律的惩罚;而讯问对象的角色就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这种角色功能的不同,在侦查讯问实践中表现为二者之间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获取对方真实证词,后者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而采取一切办法。

  “在侦查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和目的上的对立,必然导致侦查讯问活动带有冲突性的色彩。又因为侦查讯问是由侦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进行的,因而这就更加剧了这种冲突性的强烈程度。”[4]即这种观点认为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的法律地位、目的的不同构成了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的角色差异。这种角色的差异才是侦查讯问冲突性的本源。

  二、“冲突理论”的理论缺陷及其在实践中困境

  无数案件的侦查讯问实践表明,侦查讯问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同讯问对象斗智斗勇。在许多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确实使出了浑身的解数来拒绝作出有罪的供述,甚至不惜激怒侦查人员来制造对抗。同时,许多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作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之后,仍一无所获:不仅未能获取讯问对象的真实供述或辩解,而且让自己平添了满腹的怒气。与此同时,新闻媒体时有披露的司法工作人员因刑讯逼供而受到追究的报道。这一切仿佛都在不断地为侦查讯问冲突理论增添新的论据。

  但是,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真的不可调和吗?或者换一种表述形式,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只有对抗和冲突吗?如果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之间只有对抗和冲突的话,那又如何解释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司法机关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呢?难道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所有的讯问方法与谋略都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而开展的?或者直截了当地认为向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坦白从宽”就是一种欺骗?甚至进一步深究下去:能否寻找一种克服刑讯逼供的理论?如果这些答案并不都是肯定,那么“冲突理论”本身存在哪些缺陷呢?

  (一)“冲突理论”缺陷之一:“讯问对象的特殊性”并不能成为侦查讯问冲突性的本源

  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的供述与辩解并进而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以言词方式进行正面审查的一种侦查措施。侦查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即由于同案件有某种联系(如同案件被害人有经济、婚姻、仇恨等联系;在案发时间没有不在现场证明的人;具有犯罪所需要的特殊技能的人;具有与案件现场某种痕迹相对应的工具的人等),而被侦查机关指控有犯罪嫌疑的人。  犯罪嫌疑人并不都是真正的犯罪人。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并不都是有罪的犯罪人;侦查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既包括真正有罪的犯罪人,也包括那些同案件有联系、但实际上却是清白无辜者。

  “讯问对象的特殊性”的观点认为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的冲突性根源于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这种解释却不能适应于那些清白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清白无辜者本来就没有犯罪,在侦查讯问中何来的为逃避惩罚而制造出对抗来?

  “讯问对象的特殊性”观点的理论缺陷就是没有区分两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而且在这种理论所指导下的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可能会将清白无辜者的无罪辩解视为犯罪嫌疑人的狡猾;在宣传教育方法无效地情况下,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作出侵犯讯问对象权益的事情来。

  (二)“冲突理论”缺陷之二:“角色差异论”也有可能有着共同的目的。

  侦查讯问,侦查人员同讯问对象是两种不同的角色。在侦查讯问程序设计之初,为了达到收集证据和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就被确定为两种不同的角色。虽然侦查人员同讯问对象在侦查讯问中的角色有差异,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共同利益?如存在这种共同利益,那么这二者是否可能为了共同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来实现共同目的呢?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侦查讯问中的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为了共同利益而实施了一定行为以实施,则二者之间的角色差异也不能成为侦查讯问冲突性的本质根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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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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