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刑侦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论坛之三:应然与实然之间──侦查理论的困惑与发展

http://www.dffy.com 2006-10-13 21:34:21 作者:郭冰 来源:东方法眼

    绿  



  3、智慧较量——侦查之“美”

  艺术体现了人类的情感功能和主观创造性,艺术并非与科学相对立,不等于非科学。 “美”就是一种艺术,侦查本身是一个活力对抗,是人与人智慧的抗衡,这个过程中对抗各方所采取的各种计谋、策略,以及较量中碰撞出的人类智慧的火花正是侦查的魅力所在。很多刑警的职业情结,也包含着这种智慧所体现出的成就感。

  二、学科间徘徊的尴尬

  学科的定位是一门学科发展的前提性问题,然而从各高校的侦查学学科设置的复杂性就可以看出,侦查学学科性质、学科归属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侦查学的发展,也反映了侦查学的尴尬境地。

  (一)侦查学的遭遇

  1、诉讼法学的附属

  许多学者将侦查仅视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在这种前提预设下,侦查学的研究只不过是诉讼法研究的附属,何谈侦查学研究的独立价值?因此造成学者对侦查学本体性内容的漠视,从事侦查理论研究者多转而研究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程序问题,而侦查实务界的人士对侦查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内容,但大多为经验性分析,缺乏学理的支持和理性的分析,缺乏与理论研究者的交流、互通。

  2、“边缘性”与 “边缘化”

  侦查发展的境遇并不平坦,总逃脱不了“边缘”的界定。近年来边缘法学的提出具有一定的影响性,它是从传统法学的界定出发,认为“边缘法学是法学与相关学科相结合而产生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由众多具体的分支学科构成,共同为法律实践服务。”⑦并提到以社会科学为主的边缘法学包括立法技术学、犯罪预防学等学科,以自然科学为主的边缘法学包括案件侦查学、系统法治学等学科。这种分类将侦查学列为边缘法学实际上是将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总体类别与现代科学的特征类别相混淆。侦查学并非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中的任何两门子学科的交叉,并没有形成新的中性的特征。侦查学虽然具有现代科学的综合性特征,但不是边缘科学。

  如果说边缘学科的提出还尚待商榷,只是学科研究先后以及以某学科为中心进行研究的视角不同的话,那侦查学的“边缘化”,则完全是非学术的问题,这种“边缘化”使得侦查学面临发展的冰川纪,一些高校中侦查学成为非主流学科,“边缘化”的侦查学得不到其他学科同等的重视程度和研究资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学的发展。

  3、侦查学研究的“马太效应”

  侦查学同样还遭遇学术研究的“马太效应”。法学的研究具有大量广泛的纵向历史史料,横向国外的法制借鉴,拥有国内一大批学术力量,具有大量的可利用资源以及学术积淀。因此,在此发展基础上有更多的学者进行法学的研究。而相比之下,侦查学发展滞后,因此可利用的资源以及学术积淀较少,其研究具有很大的困难,许多侦查学者放弃了自己研究的初衷,转而向法学方向转型,虽然仍然研究侦查问题,但却从诉讼法学的视角进行研究。

  侦查学的研究缺乏竞争与争论,没有广泛的交流平台⑧,学者缺乏互通,闭门造车研究出来的东西可能已经是前人已有的成果,导致“学术哥白尼现象”,这也严重的阻碍了侦查学的发展。

  (二)侦查学的“立场”

  1、侦查学“双重立场”的尴尬

  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一个判断正误的“观点”,这个观点不是现成的理论见解,而是指优先的观察点、观察的角度。任何决策都必须预设一个观察点,这一观察点就决定了这一决策的基本视野和走向。观察点的纷乱、误置和随意调换,就有可能造成这一决策的逻辑矛盾、杂乱无章乃至结论完全错误。每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重点与角度。而侦查学却处在双重立场的矛盾之中。

  对于侦查学的研究者而言,就是“双重人格”的矛盾,这种双重人格在于侦查学者往往生存于宏大的理论蓝图与艰涩的现状之间,不同的视角有时甚至产生截然相反的结论,从诉讼法学的重点看,研究的重点在于程序、规则的设计,在于对侦查权的限制,而侦查学的研究重点却是如何发现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问题,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如刑事诉讼法时值修改之际,关于侦查程序的修改,特别是刑讯逼供问题、沉默权问题、律师在场等问题成为侦查程序法制化的重心,这是非常重要而且值得研究的,但制度的运作是否合时宜,现实中的运用是否可行等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项制度的建构需要多种因素的考虑与多角度的平衡,从程序规则的角度考察成为诉讼法学界已有相当数量学者、专家多年来所研究的内容,如果侦查学的研究如果同刑诉法学还无差别,也就丧失了侦查学的立场。

  2、“刑事科学”视角下的侦查学“立场”

  各学科之间有一致又有制约才使得学科整体的发展得到平衡。因此,对侦查学进行准确定位,对侦查学立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是侦查学发展的一个观念前提。

  原则上,我们所面对的世界是一个整体世界,现代社会科学表现出两个看似冲突实则协调的发展趋势,一是研究主题的不断分化加细,二是研究方法的综合交融。前者是学术分工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后者是人类社会作为一个统一整体的反映⑨。王利民在谈到“饭碗法学”时提到,法学本身就是一个完整、开放的体系,各个法学分支本身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只不过是由于研究者的能力、精力有限,才不得不强行进行学科的划分。而现状却是人们慢慢接受并适应这种划分之后,将这种划分神圣化了,而忽略了种类本身的整体性与联系,而无法系统的看待各学科间的关系。因此,从李斯特的“整体刑法学”到甘雨沛最早提出的“刑事一体化”,从储槐植“研究刑法组成的多方位的立体思维”到陈兴良对刑事实体与程序一体化理念的提出,学者们开始对学科间的关系进行反思,并逐渐强调学科的“整体性”,⑩虽然这些研究仍都是以刑法学的研究为中心,探讨刑法学新的研究方法和态度,但却奠定了刑事科学的理念前提。

  系统地看待各个学科,并在一个大系统中进行定位是学科发展的前提。大的学科群的提出有利于之中各个独立学科的准确定位。这对侦查学自身的发展是必要的。在刑事科学的新视野下,侦查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犯罪学等学科的关系将更加准确和明晰,虽然各学科服务于大学科的任务,但各学科之间也有自身的研究角度与重点,是不能混同的。

  三、应然与实然的选择

  (一)理想的宏图与现实的土壤

  犯罪学家施耐德曾说过,罪犯在法庭上和在警察面前是绝对不同的。怎样对待犯罪分子是法学家定的,例如餐桌上的鸡,怎样拿刀拿叉与抓鸡的过程是不同的。从诉讼法学的角度,侦查可能只是“本本”上的程序规定,然而从侦查活动的过程来看,却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过程,理论上无懈可击的制度设计在现实的潜规则面前却可能无计可施。不可否认的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重心是侦查程序的改革,但问题在于现有的制度存在其“合理性”的一面11,如果忽视这种现实,且不说乡土中国特殊的法制背景,单就有些存在资金困难,警服都发不下来,子弹都买不起的地方,一味的强调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而大跨步的进行刑诉法的修改,即使形成书面文字的东西固定下来,改革能走多远也是不得而知的。因此,对现实应勇于改革,但不能从一个极端跨到另外一个极端。如果一项理论设计完美但却无法实施还不如切实采取一些符合实际情况却不那么完美的制度。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查看郭冰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侦查理论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成

相关文章

 


上一篇:法治视野下的侦查权重构 (2006-10-7 9:31:27)
下一篇:论侦查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2006-11-3 18:58:3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