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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论坛之三:应然与实然之间──侦查理论的困惑与发展

http://www.dffy.com 2006-10-13 21:34:21 作者:郭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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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警察与民众的关系是非常紧张的,这种做法并不值得借鉴,但却一定程度上说明警察的职业具有特殊功能定位,要求刑事警察也“微笑服务”显然是荒唐可笑的,在保障人权方面不能过极。侦查不能从以往对侦查之“真”的过分追求发展到追求侦查之“善”的另一个极端。

  现实是在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同时,警察的权益却受到严重的忽视。警力配置不足,工作强度过大,过早死、非正常死亡高发,这些基础性的“人”的问题不能解决,只从科技上强警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另一方面,警察形象丑陋化、妖魔化现象也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从兰州击毙讨债人案中警察采用武力处置不当招致的非议,佘祥林案中被害人“死而复生”引发人们对刑讯逼供等问题的热烈讨论,再到太原警察打北京警察事件中人们的冷眼旁观,媒体的曝光一方面增强了人们的人权保障意识,有效监督了侦查工作的有序进行,但另一方面却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被极端化到警察妖魔化的程度,这导致民众对警察的不认同感。得不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公安工作就失去了群众基础,这也是非常危险的。这样的现实环境中,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更要充分考虑现实的可行性。

  (二)对侦查效率的宽容——正视人类认识的局限性

  在美国辛普森案件的审理中,主审法官休庭时说:“连上帝都看到了辛普森手上的鲜血,但法律没有看到。”暂且不论实体正议与程序正义的问题,就侦查而言,有多少是上帝看到的但人们却蒙在鼓里,犯罪人可以选择几百条道路逃跑,然而侦查人员却只能选择犯罪人逃跑的那一条路追踪,侦查的难度不言而喻。

  人们承认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然而对于侦查人员却有着异常的高要求。以至于存在“侦查绝对性”的论点,发案率与破案率视为衡量警察工作的好坏、效益高低的唯一尺度,对于未能侦破的案件当然地归咎于侦查人员。单纯追求破案率对侦查是非常不利的,一是无法客观认识侦查有利和不利的主客观条件和因素,实事求是地设计侦查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同时也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产生。虽然对命案必破的争论议渐进平息,而且也基本达成共识,命案必破提出的初衷只是一种理想性的口号,但从实际的操作以及人们的预期值来看,对于命案必破的争论并非只是文字上的游戏,对案件的破案率的态度也反映出对侦查功能定位的误解。人们明白医生的存在并不能避免疾病,但对待侦查却有不同的预期值。

  四、理论对实践的背叛

  (一)理论与实践的鸿沟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集中体现在侦查界研究群体内部的关系问题上。侦查学与其他法学科相比更具实践性,正是由于这种实践性却导致了理论研究者与实践工作者之间的鸿沟,从事侦查学理论研究的,绝大部分是政法、公安、检察院校的教师,理论水平较高但接触实践机会较少,较难直接把握侦查实践的动态,有时难免纸上谈兵。而实际工作部门的侦查人员和调研人员工作任务繁重,很难抽出时间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甚至有些人根本就不重视侦查学理论。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学理论研究的进展。导致理论与实践关系的两种现状:一种情况下侦查学纯粹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研究也都是空对空的内容,对实践无益;另一种情况,则过分强调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对任何理论的价值评价都是以直接的实践效果为准,理论研究仅仅是为了服务实践,“破案是检验侦查理论的唯一标准”,使得理论研究也仅停留在工作的层面。

  (二)理论有什么用?

  理论有什么用的疑问在侦查中是普遍的,那么理论的价值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理论本身是一种知识。17、18世纪的欧洲哲学让全世界人们懂得了人是生来平等。进行学术研究和理论创新,本身就是生产知识、创造知识,任何一种理论体系的建立,都是人类知识的增加。12

  其次,理论是改造实践的指南。人类改造自然、创造世界的活动从自在到自为的升华,就在于有了理论的武装。没有理论的指导,实践会成为没有方向没有工具的蛮干,没有实践的支撑,理论研究就是建构在沙漠的大厦。但从哲学等理论指导实践的方式来看,理论机械的一对一立竿见影的指导是不现实的,更是不科学的。正如人的思维方式对人的行为会起到决定性作用一样。理论可以从较高层面帮助侦查人员形成科学的思维与科学观,给侦查人员提供系统论等科学的方法、手段。

  但也要认识到理论不是万能的,不能过于盲目追逐,实践中存在盲目相信理论的误区是不可取的,任何事情一旦绝对就是错误。侦查中的规律是一般性的,并不排除个性情况的发生,而且理论研究的科学性也是一个过程,一个成熟的科学的理论形成初期可能并不是科学的。同时,侦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望一两个理论就能破案是不现实也不客观的。

  (三)理论对实践的背叛

  在理论研究的价值中,指导实践是最低层面的价值。理论之所以称之为理论,往往因为理论具有超前性,而侦查学的理论研究现状却并非如此,侦查学的理论研究或者与实践同步,或者滞后于实践,滞后的理论只能是经验的总结,而非理论。理论的特性在于创新,但实践却不同,因此才会有理想与现实的差异,才会有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和拉动。理论并非总能与实践相对应,有些理论是无法付诸实践的,或者说他的实践性是不可视的,在许多时候,理论是超越于社会实践的,人们如果仅仅用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标准去要求理论、衡量理论的价值,就无疑会扼杀人类无限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消灭理论的思想性和智慧。

  长期以来侦查学理论的研究总是不能脱离实践的束缚,从而无法在较高层面进行理性研究,因此发展并不尽人意。因此,对侦查学理论应放开指导实践的束缚,一定程度上进行理论的独立研究,实际上,许多实践问题必须在基础理论中才能寻找到答案,特别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直接关系到侦查学的发展动力与方向,是非常迫切的。

  在理论的应用上,只有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实现真正的沟通和融合,才是真正做到双赢的选择。重新审视并梳理侦查学的这些观念性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发展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从侦查学研究的困境中走出。

  ① [苏] 拉·别尔金著,李瑞勤译:《侦查学随笔》,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4页。
  ② 参见王传道著:《侦查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130页。
  ③ 杨宗辉、王均平编著:《侦查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④ 郝宏奎:“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侦查学论坛(第二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⑤ 赵国玲著:《刑事法学三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00页。
  ⑥ 这里不想进行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区分,哲学中客观真实永远存在于过去,而人类回溯性认识到的永远不是客观真实,从这个角度来看,争论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是无意义的。
  ⑦ 李振宇著:《边缘法学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⑧ 近年来“侦查论坛”、“公安学论丛”等学术交流逐渐发展起来,促进了侦查学的发展。
  ⑨ [美] 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著,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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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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