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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论坛之三:应然与实然之间──侦查理论的困惑与发展

http://www.dffy.com 2006-10-13 21:34:21 作者:郭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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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学的发展历程可谓艰辛,历史积淀的不足,研究起步的缓慢,加之横向缺乏国外丰富的可借鉴性成果,使其与法学的其他学科相较发展滞后。同时由于侦查特殊的秘密性,其研究交流的领域、范围又受到一定限制,更使得侦查学的发展具有很大的难度。

  总体而言,侦查学研究中作为观念性的前提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作为一门学科之根本,其科学性总是倍受质疑,侦查学徘徊于法学相关学科之间不能正本清源,侦查学理论与现实中的差异更一次次冲击着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使其理论研究与具体的实践工作之间产生巨大的鸿沟,这些都是侦查学发展必须正视而且急需梳理的问题。

  

  

  一、科学与艺术的抗争

  拉·别尔金《侦查学随笔》中提到侦查是科学或艺术时并不认为二者存在矛盾,并指出“刑事侦查学已经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得到了承认”①,但这个古老的命题却始终伴随着侦查学发展的每一步,人们逐渐承认侦查学科学性的同时,始终存在科学性与艺术性的困惑,侦查学研究的尴尬现状也源自于科学与艺术的关系这个基本命题。如果说“侦查学是一门艺术”是在对侦查进行褒扬的话,这同时也说明侦查学研究的特殊性。

  (一)侦查的特性——科艺之争的前提

  1、侦查的对抗性特征

  侦查活动首先是一种对抗,其次是一种活力对抗②。活力对抗的参与者都是具有自觉能动性,且具有一定对抗能力的活人或活人集团,所以双方在力量的抗衡中必然包含着智力的角逐。侦查的主体与侦查的相对人,以及侦查的相关人员都是能思考的人,这就决定了侦查活动是一种活力对抗,其思维具有特殊性,有人称之为“思他之思维”,简单说就是博弈的思考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侦查双方的企图具有相斥性,从而导致侦查决策也具有互引性和互含性,侦查活动本身可能会导致反行动,犯罪人可能采取反侦查行为扰乱侦查,使侦查决策难以确切的把握和预测。因此这种动态性使得侦查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从而使得侦查具有很大的难度。

  2、侦查的或然性特征

  侦查活动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是对过去发生的事物进行的一种认识活动,是从结果推理原因的过程。然而原因与结果之间复杂的因果关系决定侦查的回溯性认识存在着多种可能性,侦查过程通常由一系列“可能”或“不可能”判断所连接的“逻辑流”构成③,而这种“肯定”或“否定”判断是交替的、连续的、反复的。犯罪人本身千差万别的,存在个体差异,即使侦查中存在某些普遍的规律,也不排除一般中特殊的存在,加之前述侦查的对抗性,使得侦查过程中在所难免地存在或然性,这也是侦查活动的另一大特性。

  3、侦查的经验性特征

  虽然侦查活动具有规律,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侦查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侦查的对抗性、或然性等特征使得侦查活动具有很大难度,?对侦查理论研究具有很高的要求,而“正是侦查学科学知识在运用上的高要求反而导致了人们对其科学性本身的轻视”④,反而更加强调实践的做法。

  同时,从侦查的历史发展轨迹上看,侦查活动一直都带有浓厚的政治性与工具性,侦查活动脱离不开“工作”的定位,从而使侦查始终摆脱不了工艺型、师傅带徒弟的工作模式而无法放在一个科学的视野下加以考察。

  (二)侦查有没有科学性?

  1、侦查的科学性分析

  对侦查科学性的否认及误解源自于对侦查或然性和经验性的片面认识。侦查的经验性并不必然的否定科学性,这二者是可以并存的。科学性是一般的规律分析,而运用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经验是反复运用的积累,对侦查的规律分析起到检验与促进的作用;而侦查的或然性也并不排斥侦查的科学性,侦查假设本身存在科学依据,侦查证明的过程也使用科学的手段,得出的侦查结论经过一系列的“否定”所得出的“肯定”结论也符合科学性的要求,这样的侦查过程是符合科学性要求的。正如法学的发展源自于注释法学中的解放,侦查学的发展也必然从“经验侦查学”的束缚中解脱才能真正走上发展之路。而脱离经验性学科性质的首要之举就是要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为学科发展提供前提性的基础与依托。

  侦查是一种认识活动,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认识活动,人类对过往事物进行回溯性认识并非仅靠凭空的假设和尝试性的碰运气,侦查具有科学性,那么科学性是什么,这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科学通常被认为是具有某种原则指导下的可得到实践验证的逻辑严密的知识体系。首先,犯罪活动本身虽然千差万别,但仍然存在一定的规律性,具有可被侦查人员认识的前提;其次,侦查人员自身具有认识事物的能力,这种能力借助各种侦查手段、方法的运用,这些方法和手段涉及法学、社会学、生物学、历史学、化学、物理等各种学科的知识,随着这些学科的发展,侦查学也得到发展。因此,侦查学也可以说是一门“杂学”。

  2、科学性的发展

  侦查并非从产生之初就具有科学性。由于一定的时间范畴内人类的认识能力具有局限性,侦查的科学性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自从世界上产生了犯罪,便同时有了犯罪的侦查。但是囿于当时落后的生产力和低下的认识能力,古代的“侦查”常与“神誓”、“神判”联系在一起,随着神的威慑力的逐渐变小,侦查又借助于严刑拷打来查明案情。在当时的情况下,人类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作为一门科学的侦查学当然不会产生。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使得侦查学的产生成为可能,于是便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刑事侦查。⑤

  因此,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客观看待新的技术、新的理论,就应该认识到在新的理论产生之初并不成熟,其是否符合科学性的要求需要实践的检验,此时不能一味夸大其作用,也不能盲目排斥,这也是对侦查科学性认识的应有之意。

  (三)侦查的“真、善、美”

  1、犯罪再现——侦查之“真”

  “真”就是追求真实,探求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认识的角度来看,侦查活动就是寻求案件的真实情况⑥,侦查的任务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发现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证据。各种侦查方法的使用、各种侦查策略的运用无不为了发现真实服务。可以说,侦查之真成为侦查活动的首要任务。

  2、程序正义——侦查之“善”

  “善”是价值范畴的内容,强调事物对人需要的满足。对侦查而言,追求事实真相是重要目标,这种活动不是不受任何限制,法律规定侦查活动要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这种规则的设置就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性要求。

  在侦查功能定位中,侦查之真与侦查之善是统一的,都是侦查活动的必然要求,但在侦查活动中,二者却常常产生冲突,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的现状,就是一味的强调对侦查之“真”的追求,而偏离了二者平衡的结果。如何进行二者平衡也是侦查程序改革、侦查法制化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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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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