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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大学博士论文开题报告:电子证据取证评估体系研究

http://www.dffy.com 2006-11-14 22:03:19 作者:董健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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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根本的特征是由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
  3.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的主要渊源,其根本任务在于体现证据的一般政策,对证据的容许性加以严格的限制。英美法的证据规则直接针对证据能力,以帮助陪审团避免先人为主的印象、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提供证据运用能力。与英美法相反,大陆证据法一般不对证据能力加以限定,凡是能够当作证据使用的事实,逻辑上都具有证据能力。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的证据法理论开始重视证据能力的研究,提出了“程序禁止”和“证据禁止”等一系列基本原则,对欧洲大陆法国家的证据理论和证据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当代英美法体系中,证据规则既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存在,又大量附属于判例,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局面,而大陆法的证据规则相对比较简要,大都采取诉讼法条款的存在形式。xv
  中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刑事证据法,诉讼中证据的运用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原则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证据方法则具有明确的法定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规则比较粗略,而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颁布的一系列规则尚无绝对的权威性,因而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尚处于较不规范的状态。在民事诉讼领域内,虽然民事诉讼法针对证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 则是指导民事诉讼证据运用的主要依据,这一规定较之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应解释,显得更为系统、更为详尽,并且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出兼容并蓄的原则。从法律上分析,现行证据制度确认的一般原则,如证据分类标准、证据查证程序等等,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特征基于刑事诉讼的特殊结构,中国的现行刑事证据制度大致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第一,证据方法具有明确的法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是证人。这是法律对刑事证据作出的整体上的定义。但同时,刑事诉讼法又明确规定了七种具体的证据方法,认为任何客观事实只有符合证据方法的法定形式要件时才能具备证据资格
  第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才能产生证据力。法律要求刑事诉讼必须严格贯彻“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律一方面对证据的运用提出了必须查证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对证据的查证提出了具体方法的限制与指导,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方法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证据收集程序比较明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各个诉讼阶段中证据收集与调用的权限,并且明确规定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禁止刑讯逼供,禁止使用威胁、引诱或欺骗的方式收集证据,应当为所有了解案件情况的公民提供客观、充分证据的条件,司法机关必须同时收集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据。
  第四,积极依照职权介入证据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具有向单位或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力,有关单位或个人具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法院在正式审判前或审判过程中都可以主动依照职权收集或调取证据,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申请依照职权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按照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侦查机关可以依照职权直接扣押物证和书证;可以讯问被告人并且制作讯问笔录;可以询问证人或通知证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可以直接指派、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可以通知邮电部门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或汇款。
  第五,没有明确的证据展示制度。 1996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采纳对抗式诉讼程序的框架要求,但没有设立相应的证据展示制度。这一特征决定了被告人难以预先获得必要的证据信息,难以全面把握检察官的攻击要点,反映出刑事诉讼中明显的证据资源失衡。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设立必要的证据展示制度,以平衡诉讼双方的证据攻防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设立了当事人证据交换制度,这一制度意味着证据展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已被全面接受。
  第六,允许补充侦查和提出新的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或者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时,可以要求法院延期审理。
  第七,无明确的传闻法则和供述任意规则。刑事诉讼法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多种供述性证据都规定为证据方法,但对于考察供述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所必须具备的传闻法则、供述任意规则却无明文的规定。
  (三)电子证据特点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有很大的区别,研究电子证据的学者对电子证据特点的技术特征总结是:
  1、电子证据是数字化电磁记录,其存在依赖于一点电磁介质。电子数据的存在必须附着于一定的电磁介质,如磁盘、磁带、光盘等。电磁介质的特点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电子数据的特性,如先进的存储设备可以存储巨量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可以有图、文、声、像等多媒体形式,电子数据的复制性与原件完全相同、复制成本可以较低、容易被删改等。
  2、电子证据的传输与存储介质的存在环境有关。电子数据的承载介质不同,传输速度有很大差别。如果承载介质是独立的存储设备,如光盘、磁盘、硬盘,电子数据的传送速度就是这些存储设备的传送速度;如果承载介质处于联网计算机系统中,那么电子数据的传输速度理论上可以达到电磁波的传输速度,即能以光速在互联网覆盖全球的网络空间迅速地传递,电子证据即使被放置于世界各地,也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例如,犯罪人把儿童色情图象存放在不同国家的网络服务器中,却丝毫不影响其兜售色情图片的活动。
  3、电子证据的功效具有多样性。电子证据记录着一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不同应用环境中有不同的效果。有的电子证据能为人们提供一定内容的知识或者情报,这种电子证据被称为狭义上的电子证据;有的电子证据是数字化自动处理设备的控制信息,能指令电子设备进行一定的操作,这类电子数据被称为计算机程序。犯罪案件中的电子证据也有类似分类,有的电子证据是计算机病毒或其他破坏性计算机程序;有的电子证据是淫秽信息、恐怖信息等有害信息;有的电子证据是有关犯罪活动的记录。对于这些不同作用的电子证据,在处理措施上不能不有所区别。
  4、最后,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信息处理技术和设备才能表现其承载的信息。电子数据是电子存储设备中的记录的符号,人们无法直接感知它所记录的信息,需要通过一定的信息处理技术和设备,把电子数据记录的信息以适合人们感官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xvi
  另外在还有很多观点中有电子证据容易删除修改的特点,也有相反的观点:“对于一份传统书证,一旦原件遭到毁损,则再无法复原证据;而计算机硬盘上的每一次擦写记录都可以被轻松地跟踪捕捉到。最新的计算机研究结果表明,电子记录任何被删除、复制、修改的痕迹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分析认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电子证据比传统证据更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此,我们倾向于后一种看法。”x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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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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