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安学科研讨会系列之一:法医科学漫谈 |
|
| http://www.dffy.com 2006-12-2 15:13:13 作者:刘耀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考虑你们所学专业的差异比较大,如果讲太深,大家可能不感兴趣。作为公安大学的研究生,对法医与法医科学应该有所了解。
一、什么是法医学
法医科学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自然科学在法医中的运用。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到“二所”指导工作,他说:“‘二所’是做什么的?就是揭露犯罪,证明犯罪。” 在美国,法医科学包括得比较多,如法医牙齿学、法医DNA、法医解剖,毒物检验等等。国外有人对法医的评价是:法医学在近三十年内没有什么发展,后来,我把这个问题带到上一次国际法医学大会上,爱尔兰的一名验尸官也认为法医在近一百年内没有什么发展,但我们检验尸体的手段已经有了很大发展。法医在解剖方面没有什么变化,但在解释方面有了很大发展。法医为案件审理提供证据,为侦查提供方向。法医在侦查学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确定侦查方向
通过尸体检验确定死因,进而确定侦查方向。2000年8月30号,武汉市110接报警通知,有人被电击伤亡。户主郭某当晚21时回家,发现妻子戴某倒在床上,头发冒烟。郭某报警说他妻子触电身亡,通过尸体检验发现是他杀。最后,在科学面前,戴某承认是他杀死妻子,伪装作案现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王大卫主任与刘耀院士在一起)
(二)认定无名尸体
认定无名尸体是一项复杂技术,1935年英国人JGLAIS和JCBRACK,将两具无名尸体进行检验,最终确定了死者的尸源。这是世界上第一次运用解剖学知识,认定无名尸体的案例。
上世纪70年代,我国“法医颅像”重合工作开始起步,许多重大案件的侦破就依靠“法医颅像”技术解决的。1996年台湾人万筱明与其姐随团到内地旅游。其姐向警方报案万筱明失踪,几天后发现了一具无名尸体,其姐称是万筱明尸体,并向保险公司索赔700万元。保险公司提出有疑点:上次万筱明也到内地旅游,投保金额不到七万元,属于正常投保,这次投保的金额巨大,索赔额高达七百万人民币,不能排除骗保嫌疑。后经公安部门鉴定,发现尸体与万筱明的照片不是同一个人。无名尸体的牙齿磨损比较轻,是一个二十左右的人,而万筱明有三十多岁。后来,警方在四川把万筱明找出来。
(三)通过DNA确定尸体的身份
DNA技术在侦查中有其独特作用,比如,在拐卖儿童案件中,儿童很小时候被拐卖,自己记不清楚父母是谁,这时只能通过DNA确定被拐卖儿童的身份。在河南发生的一起火灾案件中,死了许多人,尸体被烧得面目全非,难以辨认,通过DNA检验确定了尸体的名称。湖北一个村庄发生多起死亡事件,有人认为是村里的风水不好,整个村庄的人都在外逃,后来通过鉴定是有人故意投毒,侦破了一起重大投毒案件。现在有一些麻醉抢劫案件,都是通过检验发现了问题的。有一名台湾议员到内地做生意,被绑架案件后,绑匪对被害人注射过量的海洛因致其死亡,台湾方面要求大陆对这名议员死亡原因做出解释,最后,通过鉴定说明这名议员是如何死亡的。对毒品的鉴定,主要是确定毒品的产地,然后确定是那些人可能做这些生意,公安机关以此为线索找到犯罪嫌疑人。
(四)微量物证、指纹在侦查中的作用
微量物证在刑事侦查中具有重要作用。比如,毛发,通过对现场遗留毛发的鉴定,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枪支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手上或衣服上通常会残留一些微量物证,通过对这些微量物证及手枪检验。可以确定枪支是谁的,谁在射击,找到枪,然后就可以找到人。
2003年时,在北京东城区一个幼儿园里发生了一起重大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杀害了一名幼儿园老师,一个小孩被惊醒后,犯罪嫌疑人又把小孩也杀了。此案影响非常大,北京市有关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在现场取到了一枚指纹,通过指纹库中储藏信息的比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顺义县人氏。在顺义县没有发现这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暂停人口中进行调查,最终抓住了犯罪嫌疑人。有了指纹库后,公安机关可以很快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像这类案件,在没有指纹库的情况下,通常要化费很长时间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
笔迹检验也可能出错误,这是因为笔迹鉴定中的人为因素比较多,文件检验的准确性主要取决于检验人的个人经验。而其它检验依靠的是仪器,客观性较强。凡是比较重要的笔迹进行检验,我比较重视,害怕比较了错。2004年,芝加哥市的一份笔迹鉴定做错了,警察局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且解雇笔迹鉴定机构的所有人员,重新招聘人员组建笔迹鉴定机构。李昌钰曾对我说:“可以把笔迹检验分成十档,不要给唯一的答案。然后,不管法院如何裁判,你都没有什么责任。”
法庭科学发展很快,但是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辩护律师说:案件检材污染了,检验结果不准确。律师向提出:法医科学有没有理论基础?律师的理由是你说指纹终身不变,你有没有做过调查?如果有,你把数据给我拿出来。作为法医科学家,我们必须反省自己,在鉴定中如何才能不出错。我们采取了“质量控制法”来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它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法医科学人员有没有资格进行检验,如果你有能力,但没有执照也不能做检验;二是实验室是否具备检验的条件;三是整个鉴定过程包括检查,包装运送是否有标准。
哈尔滨市曾经发生过一起案件:一个老太太的儿子因煤气中毒死亡,老太太怀疑是她儿媳妇毒死她儿子,理由是与她儿子同在一个房间的儿媳妇为什么没有发生煤气中毒?但法医检验确定她儿子是煤气中毒死亡。老太太怀疑法医把检材调包了,对法医检验的结果不服,多次上访,后来惊动了江总书记,总书记对此案做了批示:如果是错案要纠正;如果不是,对此案做出合理说明。后来通过重新开棺验尸,重新检验,证实检材并没有调包,之所以老太太儿媳妇没有煤气中毒,而她儿子却发生煤气中毒是因为她儿子有肺病,容易发生煤气中毒。当事人怀疑法医的检验,说明我们法医检验的程序不规范,这说明检验程序很重要。
我是八十年代到美国的,李昌钰也是那时到美国的。当时从事法医科学的人很少,大家都认识。刑事案件的检验是非常讲究的,检验能否成功取决于以下因素:首先,第一次现场勘查是否仔细直接关系到后来能否破案;其次,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再次,必须有个信息库。我在美国参观时,他们有许多信息库。比如油漆,他们就有两个大的房间存列着各种各样的油漆样本,他们是既有数据库,又有实物。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侦查中遇到类似的案件时,就可以直接进行比较,节省时间。比如遇到泥土,如果我们实验室有全国各地的样本泥土,就可以进行快速检验。
二、个人的心路历程
(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我大学毕业后就到刑事警察学院从事教学工作,我遇到的第一起案件对我的印象非常深刻,那是一起砒霜中毒案。一个人的老婆死了,有人怀疑是他毒死致死的。死者肉泥被送到我们那里检验,检材是三年后的死肉,味道难闻极了。做了一个上午的检验,衣服上都是沾着那种特殊的味道。当时,我想要一辈子做这个事情,恐怕比较难。后来,组织上派我到大连学习,学校来人看我,对我说:“那个案件破了。” 我当时感到有点成就感,回家后,父亲问我:“在公安部从事做什么?” 我就把这个案件与他说了一下,他就鼓励把事情做好。后来,我成了院士,说明公安这个事业是有高科技支撑的。与同行专家交流时,他们感到公安系统还有院士,都有点吃惊。在文革时,我被下放到农村。在72年发生了一起涉外案件,一个日本人在西安旅游时,从楼下掉下来摔死。死者照片被送到周总理那里,周总理特别火:为什么拍摄的照片看不清楚?科技人员都到那去了?当时的公安部部长说:科技人员都下放了。总理说都调回来,后来,就把我们调回来。当时物证鉴定是在公安部院子里搞的,都是自己骑自行车去买仪器。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查看刘耀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法医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成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