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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程序中律师的作用

http://www.dffy.com 2006-12-15 23:27:14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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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文昌发言:我觉得律师在审判前程序中的身份问题必须解决。审判前程序律师的调查权非常重要,有时律师可以进行消极辩护。但更多时候,律师是需要调查。如果律师没有调查权就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利益的保护,目前,侦查阶段是不允许律师进行调查。前年,我在北京办了一个案件,它涉及到大量的调查。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公款,有多少钱进入他手是事实,但并不能证明他化了这些钱。像这类案件的调查,为了保住自己不出问题,我们都是三个、四个律师进行调查。在这个案件中,我就差一点就被牵扯进去了。检察员把我们调查的过证人又重新调查一遍。我做了十来项调查,被称为律师调查最多案件。律师不调查对律师是有好处的,但权利受损害是被告人。律师调查现在基本上成了禁区了。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律师收集到一个櫈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后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判处轻刑,这说明律师在调查证的重要性。律师介入侦查能指导犯罪嫌疑人正确对待侦查,但这一做法被人误解,被指为诱使犯罪嫌疑人作伪证。我始终坚持律师不能颠倒黑白,律师可以指导犯罪嫌疑人正确认罪。律师介入侦查,可以保证侦查的质量。因为律师找不到要害东西,导致控辩双方对抗没有效果。

  许鹤喃发言:我对律师的研究主要是从功能性的角度出发,审判前程序主要是指起诉前的一些程序。我觉得中国的诉讼构造与英美的诉讼构造不一样,我们的表述可能是不一样的。审前程序对我们更具有参考性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借鉴一下未尝不可。我们基本上没有一个新的体例,我们是立足于现代刑事诉讼进行研究的。我们是采取一个比较开放的方式,结合许多检察机关的同志参加我们的研究。我们主要工作成果是做了一个研究综述,做了一些实地的调研,到了江西,河南等四个省,对一些律师和看守所的人员做了一些问卷调查。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律师在审判的作用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感觉到律师在审判前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在法律执行不好,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好导致法律执行不好。律师的执业还存在不规范,现有的一些诉讼制度的不合理,律师会见基本上还是是监视下的会见,调查取证能力欠缺。我们调研工作,检察人员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改革的态度不太积极,比较保守。从作用看,律师在实体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有限的。律师在辩护时能抓住程序性的问题也是比较少的。我们的立法建议有两类:一类是把刑事诉讼11条修改,进行整合,对辩护人资格做排除性规定。其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随时请律师。对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进行书面告知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意识是非常差,检察机关要把告知的内容记录下来。

  浙江温州检察院孔璋发言: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都属于诉讼程序,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诉讼形态与结构都是不一样的。审前程序一般来说,应该以法院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另一种是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审前程序。我是同意后一种观点。程序性的辩护与程序性的监督存在互动的关系,律师的作用与检察官作用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程序性监督与程序辩护可以构建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对程序性监督在构建司法审查的方面要把它的内涵,程序监督与程序制裁的区别与联系;程序监督与程序性辩护互动的关系。程序性监督要把握好几个原则:程序性应该把握主动纠正的问题;我认为对程序监督不宜提倡自由裁量的问题。研究程序性监督问题就是解决检察官追诉角色冲突的问题,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检察机关在思考检察一体制时,检察从职能来说是独立的,作为检察组织来讲是一体的,如果这一点处理得好,可以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的。

  司法部陈雄飞:辩护人地位的问题,律师作为辩护人地位问题。现在我们只停留地告知方面,但告知当事人没有什么意义。当事人在不懂法律的情况下,他的回答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处境。实践中,司法机关不愿意把有关司法文书送给律师。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我都遇到检察机关没有把司法文书送给律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手段,每个地方都不同。不少地位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设置障碍。不少地方律师不敢取证,在山东某地有五位律师因为调查取证问题被采取强制措施,尽管后来他们都被释放了。证据调取问题,但不少司法机关写得都是比较抽象。对于律师提出取保候审时,因为是法律已经规定逮捕条件:不能取保候审才逮捕的,所以,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势必不会得到同意。在开庭之前尽可能移送全部案件。立功的问题,尽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提供材料,但没有记录,如果你要检举的话,最好有律师在场。

  北京检察院庄伟发言:2003年我们受理件职务犯罪案件,有46%的案件聘请了律师,到2006年就有62%的人聘请律师律师的作用也是越来越大,现在律师采取程序辩护的比较多,实体辩护比较少。律师的意见被采纳比较少,只占到5%。由于我们一些观念上的问题,造成取保候审很少被批准,加之,调查取证的困难。律师只听被告人的一面之词,很难找到切入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抽象,操作起来比较难。许多律师认为辩护主要是发生在法庭上,审前仅仅是在为辩护起辅助作用。要细化一些原则的规则。检察机关作为控方已经注意到律师的作用,我们也在一直探索依法保障辩护人的辩护作用。

  王兆锋发言:辩护权涉及到许多权利平衡的问题,辩护权涉及诉讼制度的调整,难度很大。把一些现有制度框架下的法律细化,通过外化和细化上。能否把不合理的限制规定去掉。在权力配置上,控辩双方力量悬殊,难以发挥对抗作用。律师要会见证人时,法律设置了许多限制。那么控方去会见辩护方证人时,是否也有这样的限制?在修改刑事诉讼时,能否多给律师的一些权力。在构建审判前程序的时,立足于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暴露出现的一些问题,律师在审前不能充分地行使调查权。如果对证人取证时能够放开手脚,就会大有作为。做刑事辩护律师比较困难,在考虑律师作用时,一些制度非常好。我们执行这样制度时,有多少的可行性。我们要考虑检察人员办理刑事的办案水平。

  南京王珍祥发言: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与我们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初衷差距较大,与修改刑事诉讼之前相比没有多大的进步。防止错案主要是加强对侦查的监督,我们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是非常有限的。我们检察机关作为监督部门与律师之间应该有新的结合点。我们应该加强对律师侦查的合作。侦查监督阶段。要打破侦查部门权利过大、过于封闭。律师手介入可以使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把律师的作用扩大也是检察机关加强监督的一个平台,不加大律师的作用,难以提高办案力量。

  张建伟发言: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必须是自己想赢,也要尊重对方。我们应该选择一个视角来思考律师的作用?如何防止错案。我们现在的诉讼是不平衡,要想维持中国的司法的公正,就要考虑平衡问题。我们司法改革的一个障碍就是人的素质存在障碍,许多法院建筑都是非常漂亮,司法部门应该以更加开放的心态看待律师的作用。

  周伟发言:当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在研究其它角色的作用时,我们法治就进步了。审前程序的问题,国内最初仅是把英美法系的一个单词翻译而已。审前不仅仅包括起诉之前,而且包括警察的调查阶段的程序。在英美律师国家,律师的作用更大一些,特别是政治方面,律师的作用更大。英美法系的法律人包括法官与检察官,律师,他们属于一个职业共同体,这样律师的作用就有利于发挥。在刑事司法中,作为主要的执法者和辅助者,这样的问题就容易解决。律师要发挥作用,法律界的职业界必须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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