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英辉:许多学术术语是对法律规定的高度概括。侦查起诉程序是诉讼性质还是行政性质?侦查起诉程序不同审判程序,但它毕尽是诉讼程序。审前程序必须有裁判,但由谁来裁判是可以研究的。就“检警”关系来讲,为什么要研究检警关系,我们主张检察引导侦查。我们国家对审判与裁判的理解过于狭窄,随着程序价值的出现,对审判、裁判应该作更广义地理解,这样才能完整理解刑事诉讼。把审前程序作为一个整体理解更有利于发现真相。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是我国刑事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各不相关,但是可以研究。提审前程序概念,不会降低检察官的地位。侦查手段应该考虑,如果我们的侦查手段没有很好地完善,那么律师在场的问题是很难解决。如果手段不够,侦查机关对律师在场就会有抵触。我们的执法理论更多是一种感性的,情绪化。我们控方、辩护方常常被自己的情绪所影响。如果能够在情感上更多包容。发挥律师的作用,律师本身的操守是很重要的。在现实中,律师通风报信是客观存在的,律师操守一定遵守好。律师本身享有一定权利外,还要有配套措施。对律师追究的刑事追究程序可以从新考虑,对律师追究时应该有更多地保障。律师总的是属于辩方,应该有第三者在场。
许兰亭发言:律师在审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律师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中国实际上是侦查中心,审判时间也就是一、二个月。到了审判阶段许多证据都已经形成了,很难发现了侦查阶段的问题。侦查阶段的会见难,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五花八门,造成会见难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缺少统一的规定。同时,还缺少配套措施。律师调查取证很困难,律师也很害怕。控辩机关在调查取证上的力量差距是很大的,法律本身规定不合理。阅卷难,律师在侦查阶段什么看不到,起诉阶段也看不到什么重要内容,审判阶段也看不到什么证据。所以,要规定证据展示制度,特别是控方应该提供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证据。再如,刑讯逼供问题,尤其在大案、要案中,被告人都反映有刑讯逼供问题。侦查人员拿一纸没有刑讯逼供的说明书,法院就予以承认。要设立沉默权制度。刑讯逼供是非常严重,许多被告人是不服气,理由是他的口供不是真实的。律师的意见没有得到重视,酿成冤案。取保候审难,立法对社会危害性没有准确界定,实践中不好操作。伪证罪是对律师歧视性条款,我们建议取消。立法永远不可能赶上犯罪,关键是体制问题。我们国家的诉讼程序,我的体会是只要立案以后就得一直往前走。我们评选优秀公诉人时,就是看你起诉的案件是否被法院认同。重配套,轻制约,公、检、法三家实际是一家,体制上有问题。
杭州市检察院冯仁强发言:我从刑法的角度解释律师在辩护中存在许多问题,现行刑法规定不科学导致了律师作用难以发挥。刑事诉讼增加了有关规定,把律师辩护时间提前,这是有进步的。赋予律师权利,我是非常同意,但是我们立法给律师的权利,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为什么?我的观点是控辩不平等,律师的困境是证据信息的严重的不对称。不对称的原因在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证据的信息的高度封闭。造成高度封闭的原因除了个人原因外,从立法 层次上看,实体法与程序之间没有实现良性互动。我们实体法规定追究犯罪的实质要求,程序法的研究是从保证当事人的权利进行的。如果我们追求案件真实的目标定得太高,程序的权利就会被扭曲。所以,律师的作用必然是弱势群体,这样的结果是在情理之中。比如,我们刑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过分集中在检察官身上, 为了避免指控失败,检察官只好封闭起诉中证据的信息。刑法中规定了主观上故意,故意只能是靠口供。所以,立法要解决程序中的问题,实体法也必须跟进。从律师的权利义务保障来说,权利义务也应该有规定,操作性的规定也应该加强,尤其对律师追究责任的规定要有,但要慎重。要坚持控辩平等。坚持诉讼法的修改和刑法修改同步进行。
刘万奇发言:律师在侦查中的处境,与警察行为联系起来。我们不能把警察中个别人员的行为与一个职业群体联系起来。警察更多的意义不是在为自己私利,他们更多是在执行命令。我觉得根本办法就是改善立法,至于制度之外的潜规则,那个行业都有,不是我们讨论目的。所以,我们首要目标是完善立法。把现有的法律中的规定执行好,其次,增加立法相关内容。要加深对审前程序中律师作用的探讨,不能停留表面上,我们要找找它的哲学原因,社会学原因。当人们对这个问题达成共识,就容易执行。刑事诉讼无非就是控辩双方对立,正好说明刑事诉讼与其它事物都是由它内部矛盾产生的。把在审前程序中律师的作用看着是这一事物内部规律,我们就可以提升它的作用。在制定立法时,在制度层面我们不能这样考虑问题,我们不能以这样假设为前提:检察官与律师是对立的。我们要完善立法,必须假定检察与律师是天敌,再加强制度设置,一切都好办了。
高宗泽发言: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的辩护大多在30%左右,这种情况本身并不是一件很好的事。律师不愿意参加刑事辩护,主要不是钱的问题,主要是风险的问题。风险是从何处来?主要是观念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律师是很听话的。 我们立法存在一定的问题,还是要用制度来改变这个问题。在律师法修改中,一些基本保护律师的措施时在立法时都通不过。在审前程序中,律师作用如何发挥?有了制度以后,还要细化执行。检察院如何监督公安机关?监督得了?检察院要实现监督,要靠制度。检察院的监督比律师在审前作用还要大。
隋光伟发言:审前程序中律师的作用是非常缺失的。刑事辩护严重缺失,不仅有法律规定的问题,也有律师自身积极性的问题。不仅仅是在审前,在审判中也是这样。我们许多案件出现了问题是因为律师没有介入。在完善立法时,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辩护一个方面,律师的作用和社会责任不仅仅是辩护,还有监督的责任。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如何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党委监督都属于国家监督。我觉得现在更需要的是公民监督,其中律师监督是起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但其中没有律师。应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对未成年,残疾人应该实行强制性辩护。司法机关对律师的态度,有制度的原因,也有我们自身的原因。我们应该提高律师地位。
王敏远发言:从调查事实,查清事实来说,法庭不是一个最佳的地点。查清事实应该在审前解决的,法庭应该是检查证据是否属实。检察监督应该在审前发挥作用,对于权利保障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仍然是侦查,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侦查阶段。律师是无权无势的,他的努力应该更多地在审前发挥作用。当然,实际律师能够发挥多大作用是另一回事。有问题,我们就应该研究它。检察官如果能够意识到律师的作用,我就觉得很佩服。律师对我们检察官而言,它不是帮手而是对手。把律师的角色界定为与我们公、检、法机关一样是查清案件事实,那是不恰当的,律师的主要作用不是帮手。律师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找出侦查、起诉中的问题,律师是对手而不帮手。但是,律师与检察官是朋友而不是敌人,律师虽然不能告诉你谁是真凶,但他能够提醒检察官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正是这些一定的价值,在审前程序律师介入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当我们否定法学的观点时,我们的律师开始完蛋了,如果律师完蛋了,检察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所以,从检察官与法院观点看,要把律师权利维护好。
(整理人: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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